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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區信鴿協會中正聯合鴿會章程

来源:高雄區信鴿協會   发表时间:2008-09-04 0:48:51   浏览数:4555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高雄區信鴿協會中正聯合鴿會」。
  第二條 本會以連絡會員感情提倡賽鴿高尚風氣,以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下進行比賽,促進養鴿技術,陶冶身心康樂為宗旨。
    辦理賽鴿技術比賽指導會員改進賽鴿之飼養。
    主辦春、秋、冬比賽。
    辦理會員會福利及康樂事項。
    辦理政府委託事項。
    辦理總會轉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思想純正,年滿廿歲對養鴿有興趣無不良記錄,並備有鴿舍為原則,經理監事會通過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空中距離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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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空中距離採用衛星導航儀器測量之,其空中距離東西線X點,南北線Y點之界定基準點 東線X=182,500 (鳳山市青年路與建國路交叉點)。北線Y=2,512,300(仁武鄉水管路與高雄市民族路交叉點)。各鴿舍之東線原點至基準點不足部份加60%。北線原點至基準點不足部份加50%。原點有超過部份以基準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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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左楠路銜接外環西路以西範圍,北線Y點最大值:德中路與德正路交會處Y=2,514,000為限,該地區鴿舍之北線點有超過基準點Y=2,512,300,超過部份減40%。94春起縱貫公路以西;高雄市界外(超界之鴿舍不收)。一、該區域93春前,舊會員每年必須以該鴿舍地址參賽兩季以上(鴿舍異動後不保留),其空中距離;則依原辦法辦理。二、93夏新入會員(94春止必須參賽滿兩季) 保留93年會籍,每年必須以該鴿舍地址參賽兩季以上(鴿舍異動後不保留), 94春季起其空中距離如后:縱貫公路以西(高雄縣) 範圍,其空中距離東西線X點之界定基準點。東線X=174,194(過埤橋 高雄縣、市 界址點) 為基準點。
  第六條
 
凡獲准加入之會員,每年至少參加比賽一季,包括春、秋、冬在內。(且每季至少購佩十只以上),凡未遵照規定認購者,視為自動退會。(再參加比賽時,須申請入會手續)
  第七條 本會會員左列行為之一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
    有叛國罪、刑事罪,及經宣告褫奪公權者。
    不遵守本會章程及比賽作弊者或與網仔腳勾結,具有確實證據者。
    會費及各項費用與領取足環未按規定時間納者。(包括樂捐插組獎品金額未繳納者)。
    損壞本會名譽及妨礙會務之進行與比賽事項者,包括擾亂會場秩序。
    經他分支會開除會籍者(指作弊而言)。
  第八條 凡自動退會或被取消會籍之會員,不得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所有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左列之權利:(須參加比賽一季以上)。
    大會上之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參加本會舉辦之比賽活動及其他應享之權益。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有左列之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比賽單行規則。
     認定本會理事會議決為最高決策,並絕對服從其裁決事項,不得藉故異議。
     提供各機關應用之和平鴿。
     按期繳納本會各項費用及遵守一般通知規定事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名,監事五名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選舉產生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之產生由理事選舉產生三名常務理事,再由三名常務理事選舉出理事長,二名務理事為副會長,常務監事由三名監事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二名承會長之命辦理一切會務,其人選由會長聘請提經理事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四條 會議分會員大會、比賽後臨時大會、理監事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審查本會預決算及工作計劃,比賽業務修改章程等。
    比賽後臨時大會經理事會議認為必要時呈報總會層轉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之。
    理監事會議依會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理監事因故連續缺席兩個會議次數者視為辭職,連續請假者視為缺席。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今其退職者。
第六章 職 權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代表本會負責行政執行會務召開各項會議,並為各項會議之主席,會長請假或出缺時,由副會長(常務理事)代理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各理事應協助會務外,並負責各項業務推行與運用。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1)監察理事會決議工作之執行。(2)審核年度決算。(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七章 比賽
  第十九條 本會比賽在同一條件下全部有效,會員不得提出異議。
  第二十條 凡會員違反比賽細則或造成作弊行為,具有確實證據,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並開除會籍該鴿舍住址均不得用任何名義申請入會。
  第廿一條 未經核准入會之非會員不得購買本會足環,其損失自行負責。
  第廿二條 凡購買各季特環時之姓名以腳環結束日時確認比賽鴿隻與鴿舍姓名,嗣後不得變更其姓名參加比賽,每季欲參加比賽,每舍購佩掛特環數最少十只,組環一組以上。
  第廿三條 本會比賽細則,鴿鐘使用辦法另訂之。
  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不得接受被他會以作弊開除會籍網鴿者及本會不受歡迎人物(包括審查未通過人員),寄託或管理比賽鴿,凡經查屬實,應即註銷其會籍外,當季比賽鴿全部失格處理。
  第廿五條
 
凡每季比賽之各項組獎(包括單關友誼賽)除本會主辦外,他人不得利用舉辦,凡有會員參與他人私辦之插組,經發覺者該季之有格比賽鴿全部以最低分速處理。
  第廿六條 擔任本會審查組不受認購足環限制,自由選購以資鼓勵。
  第廿七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得參照(所搭載之協會)章程辦理。高雄區信鴿協會
  第廿八條 本細則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如有未盡事宜授權理事會議修正之。
  第廿九條 凡每季欲參加比賽之鴿友,均須入會(指未入會之鴿友),入會手續除上述第七章規定外,須繳納入會費。會費為壹仟元正。
  第三十條 每季入會審查一次以上,由理監事審查核定。(如未能及時申請審查時,可由理、監事介紹即可)。
  第卅一條 每季結束關日,會場開封暗組及組環等。
  第卅二條 本會設立財務小組(約共七人),由會長及常務理、監事率領處理財務事項。
  第卅三條 本會會員一定要在高雄市農會開活儲或活期存款戶頭以利作業。
  第卅四條 本會會員福利以每季盈餘由理監事會議決定後,於年底會員大會時發放。
  第卅五條 本會會員於參賽時,可用直系親屬及配偶之名參賽,但參加開會時仍依本會員為代表。
  第卅六條
 
各鴿舍每年只用一姓名(春、秋、冬須同名),隔年度要改名時,須在同一戶口內之姓名並繳納三百元手續費。更改非同戶之姓名時,視同新會員,須繳納一千元。遷移鴿舍地址須繳納伍佰元測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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