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鸽公棚与参赛者的关系
发表时间:2009-11-16 18: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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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公棚与参赛者的关系
——学习“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心得体会之四
《中国信鸽公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受托饲养、训放、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经营实体并在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所称的参赛者,是指出资将幼鸽委托公棚饲养、训放、参加比赛的信鸽协会个人会员。这样的描述就将信鸽公棚及参赛者的关系讲的明明白白了。这也是“规定”中对“公棚”“与参赛者”之间法理关系的准确定位。
我们知道信鸽公棚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参赛者的参与人数及交鸽羽数的多少,这就像一颗树,如果离开了土壤、阳光、空气和水就会失去生命。而参赛者选择了公棚就象鱼选择了水,有了水才能游刃有余,才能验证铭鸽、搏击大奖,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规定”中第四章 收鸽与查棚专门论述了公棚收鸽及参赛者必须遵守的条条框框,如公棚“收鸽采用先交纳饲养费”制度,会员交鸽先交饲养费“后付清参赛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参赛者在交鸽时应如数交纳饲养费,并进行注册登记。公棚应在《信鸽参赛登记卡》上如实登记参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电子邮箱,信鸽的足环号码、羽色、编组、是否接种疫苗等,经审核无误后,收、交鸽双方在《信鸽参赛登记卡》上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备查。第二十四条 接收的信鸽必须套戴由法定的信鸽组织统一制作的当年足环,鸽龄为25—60天。第二十五条 不得接收如下信鸽:一、病鸽;二、来自疫区的信鸽;三、佩戴私人足环的信鸽;四、在大陆境内哺育套戴境外足环的信鸽;第二十六条 公棚接收境外信鸽时,鸽主应出示或交验信鸽进关证明文件。拍卖境外信鸽时,须出示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二十七条 幼鸽入棚前须先经观察室进行一周以上的疫情观察,并接种防病疫苗。经观察确认健康的信鸽才能放入鸽舍。第二十八条 公棚应及时公布收鸽清单及累计羽数。收鸽结束后须每隔10—15天在网上公布一次存棚情况,包括鸽主真实姓名、组别、足环号码、电子环号、羽色、鸽主所在地等信息。收鸽截止日20天后至40天内,由监赛协会对公棚收鸽羽数进行查棚,其结果列入年度公棚信誉考核评价体系。第二十九条 公棚须在第一次比赛前,向信鸽协会申请比赛查棚注册登记。未注册登记的信鸽不得参加比赛,如混入比赛,获得的成绩无效,并追究公棚及有关人员责任。查棚注册登记后才能收取参赛费,此前不得收取。未交纳参赛费的信鸽,一律取消比赛资格,不得转让。未交费信鸽视为鸽主自动放弃所有权,处置权归公棚。这样的规定明确具体,以上条款不需解释一目了然。
第五章饲养,规定的是参赛人最关心的交鸽后的饲养、消毒、疾病预防等等问题。第六章 家飞与训放,第三十三条规定“参赛鸽自入棚日算起,21天内必须完成开家放飞。家飞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严禁长期圈养,不出棚训飞。第三十四条 参赛鸽的训放次数和距离按竞赛规程执行,并遵循有计划,由近至远,循序渐进的原则,保留有效记录资料,以备核查。第七章 集鸽,第八章 司放与监放,第九章 成绩与发布,第十章 奖金设置与收益分配,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等等章节的规定都是参赛者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参赛者如不学习,还是听之任之,事前不监督事后骂娘闹乱子,所造成的后果可得自己承担。请诸位看看下面两条,第五十七条 参赛者对公棚的经营行为有质疑、意见、诉求时,需通过正规渠道反映,不得聚众闹事,妨碍他人安全,损坏公棚财物,违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开除会籍,终身禁止参与一切信鸽活动。第五十八条 公棚如因不守信誉、弄虚作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这即是信鸽公棚和参赛者的个人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问题,也是一个很严肃的法律问题。
本文引用的《中国信鸽公棚暂行规定》相关公棚与参赛者的论述基本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最重要的是广大“参赛人”必须认真研读“规定”,将“规定”所列条款和你的参赛信鸽一样作为参赛公棚的利器,只有这样才会为你的参赛信鸽再添双翅,同时为信鸽公棚打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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