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 - 公棚论谈

一次惩治公棚作弊行为的成功判例

发表时间:2010-02-02 13:53:15   浏览数:11107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2008年1月28日,《赛鸽天地》信息网刊登了一篇署名郭鑫的文章,题目为《惩治舞弊天津市信鸽协会亮剑出鞘》, 详细介绍了2008年1月27日天津市信鸽协会召开的一次秘书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信鸽协会2008年(春季)竞赛规程》、《关于天津亘宇赛鸽公棚2007年公棚比赛裁决书》、《关于对房树强涉案公棚作弊的处理决定》。现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2008年1月27日下午两点,由天津市各区县信鸽协会负责人参加的天津市信鸽协会工作会议在天津市体育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社体管理中心主任孙巨禄主持,天津市体育总会副主席、天津市信鸽协会副主席王金芳首先讲话,他充分肯定了天津市信鸽协会的工作成绩,天津市是2008年奥运会的协办城市,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工作更上一层楼为奥运会做贡献。加强对外交流,为天津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以及树立天津大都市的形象发挥我们的作用。汪金芳讲话结束后,天津市信鸽协会秘书长宋智海对2007年的工作进行了小结,并通报了2008年的工作要点。宣读了天津市信鸽协会津鸽常字[2008]第2号文件《关于天津亘宇赛鸽公棚2007年公棚比赛裁决书》,在2007年10月28日天津亘宇赛鸽公棚举办的公棚决赛期间,当日归巢出现了异常状况,天津市信鸽协会立即做出反应,组成专案小组,在提请公安机关介入的同时,专案人员采取果断措施,当场提取证物(归巢鸽)委请权威鉴定机构,对其羽印采用测量法、紫外光谱法和薄层色谱法等科学手段进行鉴定。依据《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公刑技[2007]第18483号)、《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文件检验报告书》(公﹤津﹥鉴﹤文﹥字[2007]第17565号)权威性鉴定结论,本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亘宇公棚作弊行为成立。为严肃纪律、伸张正义、惩治舞弊,净化赛鸽市场,保障广大信鸽竞赛参与者的权益,依照中国信鸽协会《信鸽竞翔规则与裁判法》、《天津市信鸽协会公棚管理暂行规定》经天津市信鸽协会裁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研究,报经主席办公会和天津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批准,现将天津亘宇公棚2007年公棚比赛(决赛)裁决如下:
  一、以下足环归巢鸽,认定为未经本会裁判员集鸽现场检录鸽,不具有比赛资格:
  07-02-087000、07-02-480284、07-02-086914、07-02-085366、07-22-050656、07-02-480290、07-02-086988、07-02-086998、07-02-254061、07-02-085344、07-02-086997、07-02-108851
  二、 以下足环号归巢鸽,业经本会裁判员集鸽现场检录,具有比赛资格, 予以认定:
  07-02-308802、07-02-015894、07-02-225502、07-02-207381、07-02-228613、07-02-349812、07-02-085845。
  注;在规定的报到期内,当场决赛计有21羽归巢鸽,其中,07-02-207380鸽,在决赛数据库中没有上笼纪录,而羽翅上却分别盖有两枚羽印,应视为无效鸽,另一羽归巢鸽因亘宇公棚未能提供鉴定,致漏检,特此说明。
  三、其它参赛鸽(决赛上笼鸽)权益,应依照《2007年第二届天津亘宇公棚赛鸽公棚:126万元大奖赛》规程之规定执行。
  四、自本裁决书公布之日起,亘宇公棚务于十日内,持《存款证明》原件,到本协会办理提取50万元保证金手续,同时领取由协会寄养的物证鉴定体(涉案归巢鸽)自行妥善处置。
  五、本裁决书公布后,亘宇公棚有责任、有义务依照本裁决书之精神以及公棚竞翔规程,妥善安排奖金发放事宜。
  六、有关亘宇公棚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当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作出裁决。
  对于天津市信鸽协会委员、一级信鸽裁判房树强,在其受聘天津亘宇公棚俱乐部经理兼总教练期间,涉案该俱乐部举办的2007年公棚赛舞弊行为,依照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信鸽协会《信鸽竞翔规则与裁判法》、《天津市信鸽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本会裁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研究,报请市信鸽协会常务委员会、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批准,自即日起,撤销房树强等级裁判员资格,同时,撤销其市信鸽协会本届委员职务并开除其信鸽协会会籍。
  此外,在本次工作会上还通过了《天津市信鸽公棚管理实施细则》;增设天津市信鸽协会公棚事务委员会和产业开发委员会两个机构。
  从天津市信鸽协会处理此次案例的情况看,证据准备充分,处罚依据得当,处理方法严谨,处理措施得利,作弊行为得到了制止,对违规裁判人员的处理也是非常严肃的。这一案例为信鸽协会处理作弊案件树立了典范,据有普遍指导意义,值得推广。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基层信鸽协会行使信鸽竞赛市场监管职能严厉打击作弊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一年里渴望各级信鸽组织依照《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管理信鸽竞赛市场,扭转不正之风,遏制非法犯罪与作弊行为,严格审查2010年的竞赛规程,纠正不符合《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款,为广大信鸽爱好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竞赛环境。
  从目前已经出台的2010年竞赛规程来看存在的问题还是不少,主要突出在饲养费,参赛费,归巢鸽、流拍鸽取鸽费,欠费赛鸽转让第三方参赛等问题上严重违反《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希望当地体育部门和信鸽协会等据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严加管理,不要给广大会员留有遗憾,辜负中鸽协与广大会员的重托。如果属地信鸽竞赛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况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允许这些严重违规《竞赛规程》存在生效执行,即为渎职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得是袒护纵容作用,其责难逃。
  再次重申《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饲养费(每羽不得超过300元),流拍及迟归鸽领取(领取费用每羽不得超过50元)。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交纳参赛费的信鸽,一律取消比赛资格,不得转让。
  第五十三条规定:查棚后至训放、比赛期间损失的信鸽,视为正常损失,公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病、残信鸽,公棚应退还参赛费

  现在很多公棚收取饲养费在300元以上超出《规定》标准,大多是公棚流拍鸽领取费为起拍价的40%,迟归鸽领取费为100元。一些公棚仍然允许未缴费的参赛鸽转让第三方,严重违反了《规定》的要求,我行我素,为公平竞赛埋下隐患。为了防止公棚作弊现象的发生,在这里敬请参赛者们选择参赛公棚时严加注意,谨慎选择合法公棚参赛,以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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