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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海等16人再审申请书

发表时间:2020-12-22 23:36:32   浏览数:1819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方大海等16人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方大海等16人
     被申请人张兴国

    本月9日收到二审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14号” 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被申请人停止侵权、在原垻子砂石厂土地范围内将侵占的方守明承包地(地名瞌睡地)按其四至(实测2.779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等16人。
     因张兴国从2011年4月17日起就侵占了再审申请人承包地瞌睡地,用于打砂,已将原耕地地貌破坏。为便于执行返还侵占的承包地、恢复耕地,其面积和界限。以《土地测量记录表》所测地理位置“原坝子砂石厂”,周长为210.66米,面积为1852.8平方米=2.779亩,按GPS测量图形返还承包地,恢复耕地。
     1、判决张兴国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着手恢复被其破坏了地貌的耕地。
     2、赔偿10年耕地收益损失(从2011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7日)44022元(侵占2.779亩,每年每亩收益损失按1800元标准计算,已扣除张兴国付给方大贵的6000元)。
    3、因恢复耕地不是短期内能办到,请求限十年恢复耕地。
     4、如判决生效十年后,对不能恢复的耕地,再按其面积不低于现赔偿标准赔偿其耕地的收益损失。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证实‘大死娃地岩旮旯’与瞌睡大地、瞌睡地是否系同一块土地”;“上诉人也未证实被上诉人开办砂石厂所使用的土地是方守明承包户中的土地。”以“上诉人高守飞等16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适当”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如上判决理由,显然是违反事实,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现分述如下:
        一、六盘水中院所谓“上诉人未证实‘大死娃地岩旮旯’与瞌睡大地、瞌睡地是否是同一块土地”之说,是强加于再审申请人的。
    这是严重歪曲、篡改“上诉人”的论点和主张。
       本案,再审申请人从未提出和主张“大死娃地岩旮旯”与瞌睡大地、瞌睡地是“同一块土地”!
       首先,高守飞等16人一直强调的是:1、张兴国称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包括他说的“死娃坡”、“大死娃地”)就是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的“瞌睡地”;2、“瞌睡大地”不是“瞌睡地”;3、村名习惯称呼的地名“瞌睡大地”无四至界限(没有面积和大小);4、“瞌睡大地”地名与村民承包合同中有四至界限的“瞌睡大地”二者不能混同。在《上诉状》中,还以方守忠、李永刚、李兴江、张友文四人均有四至和面积大小不同的承包地“瞌睡大地”予以证明(见《上诉状》第10页第8行至第28行);5、方大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瞌睡大地”与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的“瞌睡大地”不是同一块地,而且,面积大小也不同。
      在上诉状中,再审申请人指出:一审“张法官将村民承包的有土地权属界定四至面积的‘瞌睡地’与无土地权属界定四至、面积的村民习惯称呼的地名‘瞌睡大地’混为一谈,视为同一宗地,未免糊涂(见《上诉状》第10页倒数第1行至第11页1至3行)。”
       其次,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六盘水中院在判决中还歪曲上诉人的举证目的(证明:“瞌睡地”未流转)。
     二审判决称:上诉人高守飞等16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2019年11月14日兴隆村委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判认定‘瞌睡地’流转错误。”(见判决第9页第14至15行)
      在上诉审中,上诉人提交该《证明》是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瞌睡地”“已流转”失实、错误,造成错判。(既然“瞌睡地”“已流转”了,就不存在张兴国侵占“瞌睡地”)
          事实上,土地流转,也不存在对错之分!
         二、六盘水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也未证实被上诉人办砂石厂所使用的土地是方守明承包户中的土地” 不能成立。这是罔顾事实。
        六盘水中院在此是玩文字游戏:什么“方守明承包中的土地”?为什么不直接写明是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的“瞌睡地”(其承包合同中12块地,只有一块“瞌睡地”)?
      什么“被上诉人开办的砂石厂所使用的土地”?
且,判决书直接回避对事实的认定,以“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见判决书第11页第2至3行),对事实不作直接认定。
         真让人难以理解?
        三、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证实被上诉人办砂石厂所使用的土地是方守明户中的土地(瞌睡地)”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张兴国所办砂石厂侵占了方守明承包证中的‘瞌睡地’、足以推翻二审错误的认定。
        以下证据,足以认定张兴国侵占再审申请人的瞌睡地。并已将其纳入所办砂石厂。
        1、双方对“争议地”提供的照片相同,是同一地点。
     张兴国、方大海向当时承办法官付尚伟提交的“争议地”现场照片,其地点景物相同。且付尚伟还在张兴国照片上标注了东南西北方位。有照片为证。
        付尚伟法官亲手所绘的《现场勘查草图》已将“争议地”具体地点还用虚线绘了一个示意的四方图形。
      证明了双方提供的照片的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应当采信。
       2、付尚伟法官亲手所绘的《现场勘查草图》。
      因仅根据双方提供的照片,不能看出具体争议地点。2017年9月25日,承办人付尚伟召集原、被告双方参加,亲自在争议地现场绘制了《现场勘查草图》。
      首先,在该《草图》上,特别注明“地点、争议地”。
      其次,付尚伟在所绘《草图》中,将所“争议地”用虚线绘了一个示意的四方图形。且在四方形图中标明:“原六枝特区新华乡原坝子砂石场”
      再次,当事人双方张兴国,方大海对“争议地”一致认可,均亲自签名表示确认。证明双方对“争议地”提供的照片也真实可信。
       3、张兴国在庭审中也承认:使用了原告土地。
        在邹丹法官和上诉审刘靖法官承办的此案庭审中,张兴国也承认:占用了高守飞等16人的土地。
      ①2018年8月15日在邹丹法官开庭审理中,张兴国承认的原话是:我给方大贵流转来的土地,不知是不是承包地。没有量过,正规量下来,不到2亩(见《庭审笔录》第7页第3至5行)。
      他还说:我之前办砂石厂手续,就有这个采区。“包括了双方争议地”(同上第8至11行)。
    邹丹承办此案时,判决原告胜诉。判决了张兴国停止侵权、返还耕地、恢复耕地、赔偿损失。(见2018黔02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
      仅因该判决按承包证上瞌睡地0.4亩认定面积,未按实测2.779亩判决认定面积与事实有出入和60天恢复耕地,不现实。原告才提起上诉。
       ②2019年在刘靖任审判长承办的此案上诉审中,张兴国也承认:“已挖了十多米,用来打砂。”(见《庭审笔录》第9页第18行)
      4、2017年7月16日《土地测量记录表》。
      我们已说明:这是镇政府、村委组织在“新华坝子砂石厂”内,对“瞌睡地”测量。当天还通知相邻方到场。
      高守飞及相邻方方守忠、李永志到场签了字,副镇长梅宇也在,作为测量记录人也签了字。
        由于《土地测量记录表》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及镇政府主持测量认定的面积,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应依法认定。
       以上证据证实:张兴国侵占了高守飞等人的“瞌睡地”,其有关证据符合民事诉讼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兴国侵占了高守飞等16人的承包地“瞌睡地”。
        四、二审判决之“高守飞等16人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开办砂石厂所使用的土地系占用上诉人土地”不能成立;六份《调查笔录》也查明转让协议中的“大死娃岩旮旯”就是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的“瞌睡地”。这有李永志等六位被调查人一致证明。这是法院取的证、具有权威性。
         在一审法庭调查中,张永平法官宣读了六份《调查笔录》(6月27日两份、8月30日四份)是开庭后1小时24分43秒至38分,即10时24分至10时38分。耗时14分。
       张法官说:“调查是证明地名问题。”是查明瞌睡地和瞌睡大地是不是同一地?被调查人要求保密,所以不公开姓名。叫当事人双方质证,但《庭审笔录》一个字都未记录。(见《庭审笔录》第12页14行15行之间)
       其《调查笔录》是针对张兴国所办砂石厂的所在地调查。被调查人是以下六人:兴隆村八组村民李永志、熊启琼、牛肉洞组村民范艳琼、张月珍、兴隆村八组李兴海、牛肉洞组杨艳琼(因张永平未说姓名,上诉状中,按宣读先后用村民A、B、C、D、E、F代替)。
     因张永平拒绝当事人复印《调查笔录》(包括向院长肖健书面要求复印,也未获允许)。在今年上诉审质证后,合议庭才允许复印。
      现将上述六人对张兴国所办砂石厂“地点”回答归纳如下:
      1、李永志回答:张兴国办砂石厂的地方叫“瞌睡地”,又名“岩旮旯”,张办的砂厂有他家的土地,给他1200元。
     2、熊启琼(瞌睡地下抵李永刚之妻)回答:中铁十八局在张兴国办砂石厂处测量之地,是“瞌睡地”。
     3、范艳琼回答:她家旁边的砂石厂,地名叫“大死娃地”。“瞌睡地就是瞌睡大地。”
     4、张月珍回答:“我家前砂石厂地名是“大死娃地”。大死娃坡与“瞌睡地”是同一块地。
     5、李兴海回答:张兴国办砂石厂的地方,地名叫“瞌睡大地”。瞌睡地与瞌睡大地是同一个地名,是同一个地方。
      6、杨小琴回答:我家房背后的砂石厂,地名叫“大死娃地”,瞌睡地就是瞌睡大地,是同一个地方(是针对张永平问:“你家背面的砂石厂地名叫什么”的回答)。
     以上六位被调查人一致证明: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的“瞌睡地”就在在张兴国开办的砂石厂内。对砂石厂所在地,虽有“瞌睡大地”、“大死娃坡”、“大死娃地岩旮旯”不同的地名说法。但六人证言,实际都已证实:张兴国占用了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的“瞌睡地”。
       而“瞌睡地”相邻方(左抵)李永志,还在《土地测量记录表》上“双方当事人认可”处,签名捺印认可。
      正如再审申请人在《上诉状》中归纳的结论:故可以确认张兴国将原告高守飞等16人承包地纳入所办砂石厂范围,即张兴国侵占了原告承包地瞌睡地。
       今年12月15日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所出《证明》更有权威性。现引用如下:方守明承包土地中“瞌睡地”0.4亩,经2017年7月16日新华镇和村委组织测量该地面积为2.779亩。瞌睡地(测量地块在原坝子砂石厂内。村支书张声龙还亲自签名。(见《证明》)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瞌睡地’与‘大死娃地岩旮旯’不是同一块地块”(见一审判决第7页第21至22行),更不能成立。
       因此,六盘水中院之“上诉人未证实被上诉人开办砂石厂所使用的土地是方守明承包户中的土地”之说,同样不能成立!
       正因为如此,六盘水市中院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适当”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属无视客观证据的错判!
      五、两审法院认定侵权人张兴国主张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四至无证据支持。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方大贵将“大死娃地岩旮旯”以6000元转让给张兴国开办六枝特区新华乡坝子砂石厂,该地四至为东抵李永刚、李永志地界,南抵李朝文地界,西抵牛圈房王正权地界,北抵方守忠、曹昌达地界。(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18至21行)
       同时认定:“原告方大贵流转给被告的‘大死娃地岩旮旯’没有面积和等级。”(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18至19行)
       二审法院对上述认定却予以确认。现援引六盘水中院判决如下:
       “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见判决书第11页第2至3行)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定“大死娃地岩旮旯”有明确的四至界限,有相邻方李永刚等6人,却又“没有面积”。如此前后自相矛盾的认定,二审法院也竟然予以“确认”。令人不可思议。
      但无证据支持,属认定失实。
      首先,方大贵没有自己的土地。所谓“转让自己土地”就失实,不能成立。
      由张兴国所拟的该转让土地《协议》写的是:“方大贵将自己‘大死娃地岩旮旯’转让给张兴国采石打砂。”
     众所周知,我国土地只有国家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没有个人所有土地。
      因此,方大贵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私人的土地。故所谓“方大贵将自己大死娃地岩旮旯”转让给张兴国就不符事实!
      而张兴国一直不能对所谓“四至分明”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土地界限举证。
       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
       其次,张兴国不能提供“大死娃地岩旮旯”相邻方曹昌达等6人证明其土地界限的证据,且从2018年8月17日立案以来,至今不能就此举证。是举证不能,是一面之词,无其他证据佐证。又一直不能提供该地四至面积图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属“没有证据”,应负败诉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白纸黑字写明:“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真让人难以理解。
      六、一审法院因兴隆村村委2018年8月3日和2017年9月10日《证明》这两份《证明》“矛盾”,否定2017年9月10日兴隆村村委出具的《证明》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更是错误。
      2017年9月10日村委《证明》是证明:方守明承包证中“瞌睡地”0.4亩,经实测该地面积为2.779亩。
        但一审法院是以2017年9月10日兴隆村委此《证明》与2018年8月3日相互“矛盾”,“不予采信”予以否定。是错误的。因为它客观、真实、有效。
     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上诉状》中早已指出:是镇政府及兴隆村村委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主持测量的面积2.779亩,具有法律效力。推翻了“不予采信”之错误认定。(见上诉状第5页第12至18行)
    且,对两个矛盾的证据一并否定,没有法律依据。
    如轰动全国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就存在聂树斌“有罪供述”。按一审法院的逻辑,聂树斌冤案就不能平反纠正!
       对于证据的认定,最高法在《关于加强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
        而不是对矛盾证据否定!对矛盾的证据就一并否定,无法律依据。
      但两审法院违反证据规则,不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导致作出错误的认定。
      而且,出现上述两个《证明》矛盾原因是:白晶提供的2018年8月3日村委证明中“有误”(见2020年12月15日兴隆村村委出具的《更正说明》)并证明:当时方大贵瞌睡大地2.02亩土地流转合同“正在签订中”。仍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

 

        
  且2020年12月15日兴隆村村民委员会特别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方大贵承包证上的瞌睡大地入股的2.02亩与方守明承包证瞌睡地0.4亩(村委和政府实测为2.779亩)不是同一块地。方守明瞌睡地没有流转给顺发公司。并由村支书张声龙、村主任陈国超共同签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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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证实了在一审时,高守飞等16人提供的2017年9月10日兴隆村村委《证明》证明:“方守明承包证中‘瞌睡地0.4亩经实测该地面积为2.779亩’”真实可信,应依法认定。
        故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使用的土地面积为2.779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属错判。
       另外,本案大大超过审理期限。2月立案受理后,长达近10个月才下判。上诉案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本案是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非分明的案件。不是重大疑难案。上诉人询问为何长达9月还不下判?六盘水中院以天津、上海等出现新冠疫情属“特殊事由”,经院长批准延长期审理期限作复。见《对上诉人方大海询问函的回复》。因本案是书面审理、当事人与合议庭从未接触。故因新冠疫情属特殊事由不能成立。而六盘水地区生产生活一直正常安全。包括旅游业也兴旺。且5月22日已质证,十二月初才下判。确是违法大大超过审理期限。如按中院之见,全国法院均要经院长批准延长期审理期限了。显见所复理由不成立。建议中院以后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七、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庭审效果。
       一审张法官提出的争议焦点是:1、“瞌睡地”和“瞌睡大地”是否是同一块地?2、面积多少?张兴国是否侵权?(见《庭审笔录》第14页2至3行)
       我在《我的书面陈述意见》中提出的五个争议焦点是:1、张兴国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张兴国侵占原告承包地之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2、方大贵与张兴国所签土地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非法转让,还是合法流转)?3、“瞌睡地”与张兴国称的“大死娃地岩旮旯”是否是同一地,仅是当事人双方称呼不同?4、“瞌睡地”面积以0.4亩,还是以实测2.779亩认定?5、本案是否应由法院受理裁判(被告称:原告不是适格当事人)?
      2018年邹丹法官承办此案时,提出的争议焦点是:1、双方争议的土地是否是同一地,土地权属是否清楚?2、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见《庭审笔录》第13页)
        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侵占了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的“瞌睡地”,就是被告主张的“大死娃地岩旮旯”。被告张兴国以转让协议中的“大死娃地岩旮旯” ,不是“瞌睡地”为由抗辩。这是当事人双方最根本性的争议。
       从张法官和邹法官提出的争议焦点看,显然邹法官抓住了要害。而张法官是有意回避了当事人双方的核心争议。将当事人双方从未主张的“瞌睡地”(有四至和权属界定)、地名“瞌睡大地”(无四至和面积)和面积多少作为法庭调查重点是本末倒置。又将其作为首要争议焦点,实是将辩论引入歧途。
      在辩论时,双方各执一词,被告代理人在辩论时,还指斥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多次缠诉。质证时,未当庭认证,辩论效果差。庭审搞得是非不分、乌烟瘴气。这是令人遗憾的。
       我在当庭提交的《我的书面陈述意见》中指出: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白晶,明知张兴国与方大贵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无效、非法,却将其谎称为合法“流转”并捏造事实,制造谎言、故意混淆视听(不存在开荒、更不存在“瞌睡地”流转)。而白晶明知委托人的要求非法(妄图否认侵占瞌睡地),其性质属故意协助委托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将非法转让土地捏造为合法“流转”。导致心术不正的承办人认可下判,造成一审错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后果。并在上诉审中,故技重演。甚至导致业务素质不高的二审办案人员驳回上诉的恶果。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十九)项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特别是,这是白晶教唆张兴国的行为,性质恶劣,不能视而不见。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八、 将“申请取证”与“调取证据”混淆不当 
     署为6月11日制作的(2020)黔02民终114号《不准许申请调取证据通知书》称:
    方大贵等十六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兴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方大贵等十六位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调取:一、“瞌睡地”是否流转向村委取证,拟证明一审判决认定方大贵已将“瞌睡地”流转的事实错误;二、向兴隆村村支书张生龙调取《合同书》虚假的证据,同时向《合同书》中甲方新华镇政府、丙方取证。三、对《土地测量记录表》产生和制作过程去镇政府、村委取证。《土地测量记录表》上诉人已于一审中提交,一审判决不予认可。
   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很遗憾:此《不准许申请调取证据通知书》存在以下问题:
 
  将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取证”与“申请调取证据”相混淆。
   调取证据是对已形成的客观证据由法院调取。而请求法院取证,是由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3月7日,上诉人代表方大海向本案合议庭寄出了《请求中院取证的申请》,申请对以下证据取证。
    1、“瞌睡地”是否流转向村委取证。
    虽然,3月4日已将去年11月14日兴隆村出具了“瞌睡地”、“未流转给顺发公司”的《证明》寄中院。
    但上诉人认为:为使中院作出正确、合法公正的终审判决,申请中院为此去村委亲自收集该地未流转的证据(包括对村委负责人作调查笔录)。
     2、现兴隆村村委主任出具虚假《合同书》,上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故请中院去该村找支书张生龙取证。同时向该《合同书》中甲方(新华镇政府)丙方取证
    至于为何找张生龙取证,是因张生龙支书证言:“所有这些《合同书》都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3、请求中院对《土地测量记录表》去镇政府、村委取证。
    因对“瞌睡地”的测量是2017年7月16日由新华镇政府,组织兴隆村村委共同对方守明承包地“瞌睡地”进行测量。
    由于上诉人不能对《土地测量记录表》的产生和制作过程取证,因此,依法申请中院取证是正当合法的。
   
上诉人申请中院调查收集证据予法有据。
    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因此,中院称:“经审查,该申请(申请中院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违反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显然是不当的。
      九、一审承办人张永平法官故意捏造事实、违背法律造成错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应追究违法审判的责任。

      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在本案中,张永平法官公然捏造事实。
       捏造的事实如下:(1)“老承包证(方守明承包证)在颁新证后作废了”书记员未做记录。有庭审录音为证。这是张永平“原话”。当天上午9点开庭,是开庭后一小时58分即11点58分所说。在判决中,虽认定了方守明承包合同。但在当时审理此案时,显示了审判长的倾向性,起了恶劣的导向性影响。(2)“大死娃地岩旮旯”16人没有分过(见判决书第7页11至12行)。(3)“瞌睡地”由方大贵一人耕种(见同上);(4)方守明户中的承包地“瞌睡地”,“已流转”;(5)方大贵土地承包证中“流转”的2.02承包地四至与“瞌睡地”四至“基本一致”(判决书第7页第5至8行);(6)“瞌睡地”与“瞌睡大地”是同一地(见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一行至第8页第一行)。
       白纸黑字,有判决书为证。不容抵赖。
      (二)对一审原告提供的主要和关键性证据,以“不予采信”否定,故意作颠倒是非的认定。
          张永平法官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侵占原告承包地“瞌睡地”的下列主要和关键性证据否定:①新华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说明》。证明:因张兴国侵占“瞌睡地”,方大海与张兴国发生撕抓,派出所出警处理;②2017年9月10日兴隆村委《证明》。证明:“瞌睡地”0.4亩,经村委组织测量为2.779亩;③2017年7月10日《土地测量记录表》。证明:对户主高守飞土地(即对瞌睡地)测量是在“原坝子砂石厂”内测量,由户主高守飞及到场相邻方签字认可。副镇长梅宇作为测量土地的记录人,也签了名。所测土地为2.779亩;2017年9月10日兴隆村委《证明》。证明:方守明一户承包土地,其中瞌睡地0.4亩,经村委组织测量,该地面积为2.779亩。这是根据《土地测量记录表》测量认定出具。顺便补充一份证据。2020年12月15日兴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方大贵承包证上的瞌睡大地入股的2.02亩与方守明承包证瞌睡地0.4亩(村委和政府实测为2.779亩)不是同一块地。方守明瞌睡地没有流转给顺发公司。并由村支书张声龙、村主任陈国超共同签名出具。④《方大贵关于(签)<协议书>的事实经过》。证明:签协议是当天晚上在张兴国家吃饭喝酒后,张兴国将写好的《协议书》叫他所签;协议上的“四至”是张兴国写的,当晚也未去“指界”。我转让的地只是“瞌睡地”19人之一(当时承包证为19人,后去世了3人),但张将“瞌睡地”全部侵占,用于打砂。⑤2017年9月25 日付尚伟法官召集方大海、张兴国在双方争议地所绘,并由双方签字认可确认的《现场勘查草图》。证明:方、张双方所争议地就是“瞌睡地”,《草图》上写明地点是新华坝子砂石厂,付尚伟还用虚线绘了一个四方图形表示争议之地范围。方大海还在此表示争议之地的四方图形四边标注了属于瞌睡地的四至。⑥《庭审笔录》。即张兴国在邹丹承办此案时,和刘靖任审判长时上诉审开庭中承认侵占了原告土地的“陈述”。(见《再审申请书》第6页倒数第6行及第7页第9行)。⑦《民事上诉状》。张兴国在署为2018年11月22日的《民事上诉状》中捏造事实说:“小地名为‘瞌睡地’的承包地,已经被上诉人方大贵流转给林业局顺发公司使用”(见《民事上诉状》第4页)。又捏造事实说:“方大贵以6000元流转给他的大死娃地岩旮旯是方大贵开荒的岩旮旯,是村集体土地。”(见第5页)
     但无兴隆村委证明,是无中生有。这是弄巧反拙。
     按此捏造事实之说法,张兴国无异于将自己推上了侵占村集体土地的被告席。无异于兴隆村村委有权向法院起诉张兴国。请求排除妨害、停止侵权、请求返还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高守飞等16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兴国侵占了被侵权人高守飞等16人的承包地“瞌睡地”。且2019年 11月14日村委出具的“瞌睡地”未流转的《证明》,更是权威性否定了张兴国“瞌睡地”“已流转”的捏造。而在暑为同月20日的上诉状中,有意不提及。
        但张永平法官却对原告在一审时提供的以上证据“不予采信”否定。显然是故意违背法律的认定。
        (三)张永平法官公然对张兴国不能举证证明的一面之词“采信”认定,并在判决中认定。
     在张兴国所拟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中,对“大死娃岩旮旯”的土地界限是:“该地四至为东抵李永刚、李永志地界,南抵李朝文地界,西抵牛圈房王正权地界,北抵方守忠、曹昌达地界。”
        如前所述,张兴国对“大死娃岩旮旯”四至和界限一直不能举证(见《再审申请书》之“五”)。
      但张永平法官却公然敢于将被告张兴国主张的“大死娃岩旮旯”四至,违反证据规则,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为说明问题,不得不再次援引判决证明。
       判决认定:“大死娃地岩旮旯”“四至为东抵李永刚、李永志地界,南抵李朝文地界,西抵牛圈房王正权地界,北抵方守忠、曹昌达地界。”(见判决书第6页第18至21行)
     令人可笑的是,又认定:“原告方大贵流转给被告的‘大死娃岩旮旯’,没有面积和等级。”(见判决书第7页18至19行)
      对比之下,原告形成证据链的客观证据,张永平法官公然“不予采信”予以否定。相反,对被告张兴国一面之词、无相关证据佐证,也公然认定。由此可以确认:张永平法官纯属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做出颠倒是非的认定。
       (四)、张永平法官将被告非法转让土地、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为合法“流转”。
       现援引其判决如下:“原告方大贵流转给被告的‘大死娃地岩旮旯’……不在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见判决书第7页第18至20行);“原告方大贵流转给被告的土地名为‘大死娃地岩旮旯’。”(见判决书第7页第8至9行)
      对此,我在上诉状中,已指出:“其转让非法、无效。”(见上诉状第14页之“三”)
        如前所述,方大贵与张兴国非法转让的是“瞌睡地”,而“瞌睡地”是农业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显然,侵权人张兴国以非法转让手段侵占该承包地用于打砂,是公然违反国法的非法行为。
          但张永平法官却将非法转让土地定为土地合法“流转”,显然是枉法判决。
        而二审法院不依法指出其违法性,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的方式,对一审判决“确认”。这是令人遗憾的。
       (五 )张永平法官公然敢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无《流转合同》的明文规定下,认定原告承包地“瞌睡地 ”“已流转”。
      现援引原判如下:“原告方守明户的承包土地只有一处为‘瞌睡地’……且由原告方大贵耕种,并已流转。”(见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3行至第21页第1行)
        这是捏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规定按“流转土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八项条款签订。且“经营权流转五年以上的,当事人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第四十一条)。
      但张永平法官在无《流转合同》为依据的情况下,竟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方大贵与张兴国所签土地转让《协议书》又定为合法“流转”。真是胆大包天!
     事实证明:一审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其性质属枉法裁判。令人惊异的不仅是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也不仅仅是颠倒是非。而承办人张永平公然敢于捏造事实,令人震惊!张法官枉法裁判,造成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的责任。
     因此,应追究张法官违法审判的的责任
     综上所述,六盘水中院之上诉人未证实被上诉人办砂石厂所使用的土地是方守明承包户中的土地、被上诉人侵害使用的土地面积为2.779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均不能成立;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样不能成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请求排除防碍、返还承包地“瞌睡地”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予法有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二审错误的判决,改判。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代表人方大海  
            2020年12月22日
            手机:13628xxxxxx
       通讯处(住址):贵州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华镇
      附:

    1、再审申请书正本1份副本3份(副本一份供发送被申请人张兴国);
    2、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终114号” 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3、(2019)黔0203民初1412号 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4、(2019)黔02民终340号 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5、(2018)黔0203民初1406号 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6、推选代表人函原件一份(共8页);
    7、16名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16页);
    8、《上诉状》原件一份;
    9、方守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10、2017年7月16日《土地测量记录表》复印件一份:
    11、付尚伟法官所绘的《现场勘查草图》复印件一份;
   (其中有方大海标有瞌睡地四至的《现场勘查草图》复印件一份);
    12、2019年 11 月 14 日村委《证明》复印件一份;
    13、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兴隆村民委员会《更正说明》复印件一份;
    14、2020 年12月15日兴隆村委《证明》复印件一份;
    15、 2020年12月15日兴隆村委《证明》复印件一份;
    16、张兴国、方大海双方向法庭提供的争议地的照片4四张 复印件;
    17、《方大贵关于(签)<协议书>的事实经过》原件1份;
    18、在瞌睡大地中有承包地的见村委所造方大贵方守忠等五户名册复印件一份。
    19、方大海与村支书张声龙通话录音,在中院质证中,已由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温钦友当庭提交。
     说明:“关于张生龙与方大海通话录音,拟证明村支书证实合同书中乙方和单位法人代表未签字盖章”(见二审判决第10页第14至15行 ) 。在二审质证中,已由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温钦友律师当庭提交

             相关链接:

     方大海等16人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作家专栏 - 中国信鸽竞翔网

方大海等16人再审申请书(上)-作家专栏 - 中国信鸽竞翔网

方大海等16人再审申请书(下)-作家专栏 - 中国信鸽竞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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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海等16人再审申请书

 

贵州六盘水中院惊现最牛判决” - 经济参考网

         

更新时间:2020-12-23 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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