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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书面陈述意见

发表时间:2020-09-11 13:12:29   浏览数:2285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我的书面陈述意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月10日星期四下午收到( 2020 )黔民申379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诉法及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鉴于本案实是再审申请人与一审法院六枝特区法院、二审法院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打维权官司。无被申请人(被诉对方当事人)。再审申请人只能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就本案表达我的书面陈述意见。即不可能按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在开庭审理中陈述意见。现分述如下:
          一、无论本案是民事案件、还是由两审法院定为行政案件,被诉主体(被诉方)是民事诉讼被告或行政诉讼被告。均依法由法院受理审判。也就是:再审申请人可依法维权!
        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行政案件。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裁定“不予受理”。是适用法律错误。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无论本案是民事、还是行政案件,一审法院是违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
      既然二审法院仍认为:本案是行政案件。依民诉法规定: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故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依法纠正。但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显然同样违反民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这是终审法院疏忽还是故意造成?令人难以理解。
       2、六盘水中院认为:对“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并非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认可六枝法院定为行政案件。
        六盘水中院这种观点,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民事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职能部门实施侵权行为,是民事被告;当事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及职能部门,提起民事诉讼。而对居民“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即是侵犯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案件。
         首先,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证明。
       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这里,如是乡政府或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上述行为,显然是乡政府或其工作人员是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的民事诉讼的被告。他们与该承包户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这,也否定了六盘水中院之“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论!
         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就“切实实施民法典” 举行第二十次学习。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显然,这是习总书记给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敲了不能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警钟!
    其次,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里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排除防害、恢复原状(将所封灰洞打开);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区环卫工作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予法有据。故应依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二、二审法院将本案一审裁定“不予受理”被诉主体(文化路居委会 )变更为六枝特区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依据《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而裁定“不予受理”。但六盘水中院将“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变更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即:六枝特区政府及职能部门(九龙街道办事处),作为被诉当事人而“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显然,六盘水中院将本案被诉主体文化路居委会变更为六枝特区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与再审申请人起诉的被诉主体(当事人)也不符。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违法!
        作为中级法院,不能不知如下两点:
      首先、居委会是具有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资格、是适格的民事主体,而非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其次、本案中,居委会不符合作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委会或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委会或居委会为被告。
         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为何违法变更对方当事人?是故意还是疏忽?值得深思。
         三、黔府办发〔2017〕28号是“部分地区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不包括六枝特区;《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强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提升群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无强制性;六枝特区政府也未授权和规定由街道办、居委会对小区灰洞封闭、不再对灰洞内垃圾收运;国办发〔2017〕26号、黔府办发〔2017〕28号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属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更未授权和规定将公民所住之单元楼、电梯楼、小区灰洞封闭、不再对灰洞内垃圾收运。因此,文化路居委会实施的对小区灰洞封闭、不再对灰洞内垃圾收运,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即使六枝特区政府,也无权对小区灰洞封闭!否则,是侵犯小区广大住户的合法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将所封灰洞打开)、赔偿损失。
       四、本案发生的经过及实情:今年6月5日下午,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动用一批身份不明男女到再审申请人所住之文化路中知楼、将其一楼灰洞擅自强行封闭,导致再审申请人提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的诉讼。
           当时,再审申请人之妻牟茹婉发现后,上前质问。一年青妇女(系居委会工作人员郭祝燕。手机号为13339xxxxxx,可查证)说:我们是按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的文件来封的。
        因此,再审申请人才于6月8日以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及文化路居委会作为被告起诉。
      顺便提到:6月10日,九龙街道办副主任蔡家勇带居委会主任黄艳、九龙司法所谢孟高、居委会工作人员郭祝燕四人专程到我家沟通时说:法院立案庭庭长陈凤巧叫他们与我协商沟通。双方以礼相待、友好坦率的表达了各自意见。
        6月15日,六枝特区法院遂以被诉当事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及文化路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受理。
       这是本案发生的实情。
       因六盘水中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为此,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六枝特区法院立案受理。
      再审申请人 甘忠荣
         2020年9月11日
   手机:13885xxxxxx
    附:《贵州六盘水惊现最牛判决》打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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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9-19 16: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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