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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忠荣再审申请书

发表时间:2020-08-17 18:53:27   浏览数:1647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甘忠荣,男,1940年1月20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20203194zzzzzzz,汉族,系六枝特区法院离任(退休)法官。住六枝特区平寨镇文xxxxxxx,手机:13885xxxxxx。
    申请人于8月12日星期三12时收到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字14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申请再审。
    两审法院均将申请人起诉的民事侵权案件,定性为行政案件显然是定性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六枝特区法院立案受理。   
     事实和理由:
   (2020)黔0203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事实系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依据《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所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栽定“不予受理”。
     在此,一审法院将本案定为行政案件!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栽定。
    也就是说,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为:本案不是民事侵权案件、是行政案(即认为: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客观事实是:本案是一审被告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办事处、文化路居委会共同侵犯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合法民事权益,而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向六枝特区法院提起的侵权诉讼、是民事案件、而不是行政案件
     现分述如下:
    一、《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六枝特区政府通知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第一,《六枝特区政府通知》,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不属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提起的诉讼”!
    第二,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无权依据《六枝特区政府通知》作出什么“具体行政行为”。两审法院将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的行为(将“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
   六枝特区政府通知》(六府办发[2020]11号)第6页第7行至21行原文是:
    4.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
  (1)中心城区(银壶街道、九龙街道、塔山街道)城区范围主次干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特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
   (2)中心城区(银壶街道、九龙街道、塔山街道)城区范围有物业管理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特区住房乡建设局负责。
   (3)中心城区(银壶街道、九龙街道、塔山街道)城区范围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各街道负责。
   在此,九龙街道办、居委会,仅是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但对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第三,最关键的在于:国办发〔2017〕26号、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2017〕68号均无因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而对“居住小区灰洞和多层建筑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封闭的授权和规定
    故两审法院将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实施的对灰洞封闭、龙马公司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淘和清运,将其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遗憾的是: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申请人“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
   请问六盘水市中院:就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街道办、居委会有何权力、根据什么法规?对“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国办发〔2017〕26号、省政府黔府办发〔2017〕68号那部份(那条那款)有此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该行政法规,从法律上也否定了六盘水中院对“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说
   二、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不是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职权的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不是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法官和法律人来说,这是常识。
    第一,特区政府就无权对申请人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也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是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律规定
    第二,民法总则和明年生效的民法典将街道办、居委会界定为“特别法人”,“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即法律明确规定了街道办、居委会是适格的民事主体而非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然无权对申请人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因此,终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将本案定为行政案件确属不当
    三、本案是民事侵权案件;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办事处、文化路居委会共同侵权事实存在
     申请人于196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 现西南政法大学、与原省高院院长张xx、原省政法委书记胡xx系校友 )所住之中知楼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特区党委、政府为吸引外地知识分子和落实本特区知识分子政策,而建的两栋四层楼。配套设施齐全。并有屋外的各家各户煤棚和家中即可倾倒垃圾的灰道。在当时特区系上乘的楼房。詹行鹏、肖昌洪区长在特区时,也先后入住。
     今年6月5日下午,九龙街道办办事处、文化路居委会动用一批身份不明男女到申请人所住之文化路中知楼、将其一楼擅自强行封闭。
   申请人之妻牟茹婉发现后,上前质问。封洞的工人说:我们是来干活的。为什么封?我们不知。其中,有一年青妇女( 经街道办副主任蔡家勇、文化路居委会主任黄艳、九龙司法所谢孟高、居委会工作人员郭祝燕6月10日专程到我家沟通时,此年青妇女是居委会工作人员郭祝燕,手机号为:133296xxxxxx ;可核对)说:我们是按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的文件来封的。并从手中抱的一大叠《温馨提示》中,抽出两份交申请人。
    九龙街道办办事处、文化路居委会于6月2日共同所制定的《温馨提示》称:
    业主:
根据中央、省、市、特关于垃圾分类相关文件精神,“现已将你单元的灰洞封闭” ,自今日起,请不要再将垃圾倒入灰洞。以后龙马公司将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如您不听劝阻仍往灰洞倾倒垃圾,“后果(含:恶臭、生蛆、蚊虫满家跑等 )自行承担” 。
    显然,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擅自将申请人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予以封闭,是侵权行为。因为,公民所住之单元楼、电梯楼均属有关公民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什么根据中央省、市、特关于垃圾分类相关文件精神,将“单元的灰洞封闭”?!
    事实是:封堵小区楼道灰洞是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自行决定。而不是根据中央、省、市、特关于垃圾分类相关文件!
      在此,可以用今年4月20日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的《关于封闭小区院落灰洞通知》证明。
     该通知如下:
                关于封闭小区院落灰洞通知
    广大居民朋友:
    当前,六枝特区老旧小区院落的垃圾很多是以灰洞的形式收存转运,楼道灰洞的存在,导致小区院落环境卫生状况一直得不到改善(环卫工人被灰洞垃圾砸伤等事件),为彻底改变小区环境卫生脏乱差状况和消除环卫工人安全隐患,也为今后实施垃圾分类工作打基础,现决定对小区楼道灰洞清空后于2020年4月28日前实行封堵。
      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
             2020年4月20日
    这说明:对楼道灰洞实行封堵是以所谓改变小区环境卫生脏乱差、消除环卫工人安全隐患、为今后实施垃圾分类工作而决定的措施。并非根据垃圾分类规定必须封闭楼道灰洞;封堵小区楼道灰洞实是街道办、居委会自行决定行为!
    且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的职责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居委会无权对小区楼道灰洞封堵。
    请问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中央、省、市、特何时制定关于垃圾分类文件将居民所住单元的灰洞封闭?
    非常遗憾的是:我国这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两审法院也不能提供这种将居民单元的灰洞封闭的文件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包括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 )。因此,街道办、居委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民事侵权案件、而非行政案件。
    四、街道办、居委会擅自将原告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予以封闭,违反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7〕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7〕68号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仅限公共机构、相关企业。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
     这里,明确规定:对公民所住单元楼、电梯楼等多层建筑产生的生活垃圾不进行强制分类。
同时,公民对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等也普遍缺乏科学认知,各户亦不可能实现对生活垃圾分类
    此外,原告夫妻二人是七八十岁老人,每天将垃圾从四楼家中投放垃圾池颇为困难,也有违人道、公序良俗。
    因此,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实施的灰洞封闭、以及龙马公司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九龙街道办、居委会擅自将申请人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予以封闭,不仅是侵权行为,违反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7〕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7〕68号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仅限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具体规定如下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
   国办发〔2017〕26号、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2017〕68号规定:部份地区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非全国均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国办发〔2017〕26号第二部份规定: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以下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咸阳市。
   3.鼓励各省(区)结合实际,选择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2、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2017〕68号第三部分规定:部分地区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贵阳市、遵义市、贵安新区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积极鼓励和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责任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主体范围。贵阳市、遵义市、贵安新区城区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责任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这里,部分地区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明显不包括六枝特区。因此,将六枝特区纳入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无行政法规及规章依据!

   特别是:对公民所住之单元楼、电梯楼等多层建筑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不仅无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依据,也无地方性法规依据。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我国法律位阶共分五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还必须指出:《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不是地方性法规(即使是规章与行政法规坻触也违法、无效)!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对公民所住之单元楼、电梯楼等多层建筑产生的生活垃圾不进行强制分类。
   显然,两审法院将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与特区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相混淆
   同时,公民对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等也普遍缺乏科学认知,各家各户亦不可能对生活垃圾分类!
    此外,申请人夫妻二人是七八十岁老人,每天将垃圾从四楼家中投放垃圾池颇为困难,也有违人道、公序良俗。
   因此,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实施的灰洞封闭、以及龙马公司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龙马公司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是违法的。《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
     待本案指令六枝特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可以考虑将龙马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六、 垃圾日产日清收运是环卫单位法定职责。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有关区域。
   第三十四条规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二十三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申请人所住的中知楼即属多层和高层建筑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有清运车辆通道。  
    因此,环卫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垃圾日产日清收运的法定职责。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众所周知:侵权纠纷系民事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有明确规定。
    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在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 1、排除防害、恢复原状(将所封灰洞打开); 2、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区环卫工作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案由34是:排除妨害纠纷、37是:恢复原状。
   因此,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有法律依据。
    但两审法院均将申请人起诉的民事侵权案件,定性为行政案件,显然是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七、两审法院均严重违反民诉法。
   在6月15日同时将(2020)黔0203民初205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黔0203民初2057号裁定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送达一审原告签收。
   《受理案件通知书》称:今收到你诉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当即由一审原告交了案件受理费30元。
   这事实说明:
    1、一审法院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裁定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同时送达一审原告签收,显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且在立案受理时,就将已打印好的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签收无法律依据;案件受理后未对原告发送《独任审判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但申请人至今没收到答辩状。违反民诉法。
    2、因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行政案件,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行政诉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无论本案是民事、还是行政案件,一审法院都是违反民诉法的。
   3、既然二审法院仍认为:本案是行政案件。依民诉法规定: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依法纠正。但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似有失职之嫌。
    如前所述,因本案是侵权纠纷系民事纠纷,二审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六枝特区法院立案受理。
   综上所述,六盘水中院对“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 说,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封堵小区楼道灰洞实是街道办、居委会自行决定;申请人在一审中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将所封灰洞打开)、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收存垃圾予法有据。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予法无据。是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排除防害、恢复原状(将所封灰洞打开);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区环卫工作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予法有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 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六枝特区法院立案受理。
   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著名论断,至今影响了我们一代又一代人的生活。
   作为英国大法官,他对法官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胜过10个犯罪。这更值得社会主义国家法官们深思。
    法律界有句话:“法律是沉睡的公主”。公主需要唤醒。“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相信迟到的正义不会缺席。
     虽然按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的一审和终审民事裁定书,可以此为依据、向钟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九龙街道办办事处、文化路居委会却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啊!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甘忠荣
             2020年8月15日
          手机:138858xxxxx
    通讯处:
     单位:贵州六枝特区法院
      家庭住址:六枝特区平寨镇
     附:
   1、再审申请书3份;  
   2、二审《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3、一审(2020)黔0203民初205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书》复印件一份;
    4一审(2020)黔0203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5、 《温馨提示》复印件一份;
    6、《关于封闭小区院落灰垌通知》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8、申请人身份证及任命书复印件各一份;
     9、最高法颁发的《荣誉证书》(照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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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1 19: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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