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对“公棚迟归鸽引发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鸽友韩来顺因一羽公棚迟归鸽被公棚“自行处理”,遂以“财产损害”为由状告北京兰龙赛鸽公棚一案的过程和一审法院以原告“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原告韩来顺的诉讼请求。原告韩来顺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判决书上写道:“原审法院在双方均无法证明环号为2005-01-562020的鸽子归巢的确切时间的情况下,依据信鸽行业的惯例,判决驳回韩来顺诉讼请求并无不妥。韩来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由环号为2005-01-562020的公棚迟归鸽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案终于画上了句号。这件诉讼案至少给信鸽界带来两条值得思考和借鉴的东西:
一、只有经过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一级信鸽协会审批的公棚和《公棚竞翔规程》才具有合法性,举办公棚比赛的一方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据理直面法律。
二、经过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鸽会审批的《公棚竞翔规程》是法院判定是非的重要依据,故公棚与参赛各有必须循章办事,不得违背。
标签:
免责声明:本网凡是由用户发布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资料,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并负法律责任。赛鸽资讯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关注赛鸽资讯网微信
鸽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立即注册


    2007-02-17 14:38:12
非常生动的一堂课,按规程办事,鸽友们要看清规程,很多规程写着解释权在制订方,送公棚前更要擦亮眼睛,吃亏方可能永远在鸽友方.
    2007-02-15 23:53:10
因为这样的事上法院实在太没劲了,大家都是鸽友,有话好好说嘛
    2007-02-14 16:14:41
事情解决了很好,中国的信鸽事业也逐步的发展到职业化,专业化,着就需要用法律来带来带来保障,很希望能出台一套专业的法律。
    2007-02-14 14:01:25
好事!暂且不论官司输赢,作者提出的二点思考和借鉴是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既然要维护自身的权益,那做事前就要考虑周到!
    2007-02-14 13:31:46
中国鸽界的悲哀! 通过这个事件,鸽友们真正体会到了,鸽友与公棚相比,鸽友永远是弱者!这是中国鸽界沿续下来的最不平等的体现。 他还具体体现在,比赛结束后,鸽友想取回自己的参赛鸽还要再次交费50/羽或100/羽的管理费;其二体现在获奖鸽的拍卖,要把拍卖资额的40%归公棚所有。 公棚私卖归巢鸽公棚可以随意处理,不知他凭的是什么章法。公棚虽然在法律上赢得了官司,但相信公棚失去的将是民心!
    2007-02-14 11:49:27
终于看到了中国的司法机构“法院”介入赛鸽运动,作出关于赛鸽2005-01-562020归属的判决。韩来顺鸽友的“壮举”可以说是鸽界的一大进步,无论胜诉与败诉官司本身就意味着进步——赛鸽运动向着法制化的迈进。鸽友们应该特别注意:是“壮举”也好、作“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也好,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研究法律知道怎么使用法律(不妨请律师);二是拿到证据;三是确定螃蟹可吃并且知道吃什么部位;四是保证吃过后不会出现副作用。这里首先要明确:一、只有经过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一级信鸽协会审批的公棚和《公棚竞翔规程》才具有合法性,举办公棚比赛的一方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据理直面法律。二、经过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鸽会审批的《公棚竞翔规程》是法院判定是非的重要依据,故公棚与参赛各有必须循章办事,不得违背。
赛鸽资讯网声明:
1.本网站所发布的文章及评论仅代表赛鸽资讯网网友的个人观点,不代表赛鸽资讯网的立场。
2.凡本站注明“原创”字样的所有稿件,未经赛鸽资讯网及作者本人同意,不得剽窃、篡名、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使用。若经本站或作者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署上作者的名字,同时注明“来源:赛鸽资讯网”字样,否则,本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剽窃、抄袭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他人在我站的任何剽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概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谩骂、污蔑、诽谤。
5.网友应自觉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
6.网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中的信息内容;对于严重违反发布条款的网友,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屏蔽其账号。
7.网友应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8.网友发表文章或评论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以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