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不识货,16万元信鸽成鸽汤

民警抓获盗窃嫌犯周某某


  (通讯员袁玮姜鹏摄)今年1月12日凌晨,济南市槐荫区某村的一个生态农场发生一起盗窃案:50余只注册信鸽被盗,还有兔子6只和其他生产物资一宗。受害人介绍,这些信鸽每只价值都在2000元以上,最贵的鸽子比赛中拿过名次,值2万余元。此案涉案价值达16万余元。

  本报记者殷宝龙通讯员袁玮姜鹏王剑炜


  用断线钳剪断铁丝网,入农场盗窃

  50余只注册信鸽被盗,涉案价值巨大。接到报案后,槐荫警方立即展开侦查。民警进行现场勘查后,获取了现场遗留痕迹,警方确认这起案件是3人以上的犯罪团伙所为。


  “嫌疑人使用断线钳剪断铁丝网进入农场实施盗窃。”办案民警介绍,今年以来,在济南市西郊农村接连发生几起盗窃案件,判定很可能是同一盗窃犯罪团伙实施系列作案。随即,槐荫刑警成立专案组。


  经过半个多月的侦查后,男子周某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烧烤男”有嫌疑,常在西部农村活动

  周某某是济南人,在槐荫区某村干烧烤这一行,经常在西部农村活动。那段时间,周某某的形迹很可疑。


  今年2月初,专案组民警在周某某经常活动的场所实施布控,于2月8日上午9点将周某某抓获,当场搜出“1・12”盗窃案的部分被盗赃物。经现场突审,周某某对伙同他人实施“1・12”盗窃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随后,专案组民警在槐荫公安分局周王庄派出所的配合下,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张某某,并对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展开追捕。2月15日凌晨,民警锁定了于某某的行踪,于当天上午8点在槐荫区某宾馆将刚刚过完情人节的于某某一举抓获。

 

  四男子结伙,主要盗窃家畜家禽

  经审查,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对实施“1・12”盗窃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们还交待了今年以来流窜于西部农村地区以猪、鸡、兔子等家畜、家禽等为主要作案目标,多次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他们还会盗窃一些物资和生产工具。


  原来,周某某开了一家烧烤店,而刘某某等三人常去喝酒吃烧烤,就此渐渐熟络起来。他们竟然商量着去农村偷东西,偷来的家畜家禽可以吃,别的东西可以“换点儿钱”。


  今年以来,这个团伙共在济南市西部农村作案6起,涉案价值20余万元。他们曾翻墙进院偷了1只黑猪和4只生猪,打洞钻墙偷了14只鸡,窜到位于某村的二手车市场盗窃大货车铅酸电瓶8个、货车轮胎3条。


  价值不菲的信鸽,竟然被吃了

  今年1月12日凌晨,周某某等人结伙来到生态农场,偷走了信鸽、兔子、电锤、切割锯、气泵、电缆等财物后逃窜。大部分被偷到的信鸽被他们分几次炖着吃了。


  受害人介绍,这些信鸽每只价值都在2000元以上。但是,信鸽竟然被这伙贼分了吃掉。民警抓获他们时,50余只信鸽,竟然被吃得只剩下了7只。


  实际上,这伙贼作案都是选择夜深人静的时候,偷到的东西能卖钱的就销赃分钱,能下肚的,就分肉或炖或烤吃掉。民警发现,嫌疑人家中的冰箱里还有没吃完的猪肉。

 


标签:
免责声明:本网凡是由用户发布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资料,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并负法律责任。赛鸽资讯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关注赛鸽资讯网微信
鸽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立即注册


    2012-02-21 20:12:16
太可惜了――鴿子,小偷付出沉重的代價……
    2012-02-21 1:32:08
这餐吃大了,接下来是有得吃公家饭了。
    2012-02-20 22:30:59
可怜的鸽子啊!看样子是帮着鸽友清棚的啊!半个月还留下7只已经很不错了,这一次小偷要接受国家改造几年了,希望他们出来以后不要再犯
    2012-02-20 19:14:14
精明民警
    2012-02-20 14:34:26
可怜的鸽子、可恶的毛贼,付出的成本肯定是惨重di!
    2012-02-20 13:03:43
要严惩这些挨千刀的臭贼.
    2012-02-20 10:58:30
可怜的鸽子~~~可怜的毛贼,为了喝这鸽汤,付出的成本肯定是惨重的~~~~~~
    2012-02-20 9:54:51
可怜的鸽子
赛鸽资讯网声明:
1.本网站所发布的文章及评论仅代表赛鸽资讯网网友的个人观点,不代表赛鸽资讯网的立场。
2.凡本站注明“原创”字样的所有稿件,未经赛鸽资讯网及作者本人同意,不得剽窃、篡名、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使用。若经本站或作者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署上作者的名字,同时注明“来源:赛鸽资讯网”字样,否则,本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剽窃、抄袭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他人在我站的任何剽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概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谩骂、污蔑、诽谤。
5.网友应自觉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
6.网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中的信息内容;对于严重违反发布条款的网友,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屏蔽其账号。
7.网友应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8.网友发表文章或评论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以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