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信鸽足环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12-30 1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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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信鸽足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信鸽足环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信鸽比赛的规范性、严密性,促进信鸽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信鸽协会信鸽足环管理办法》和《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乌鲁木齐市地域内从事信鸽育种、比赛、经营以及相关活动的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等相关信鸽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鸽足环,是指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并下发的,用于信鸽育种、比赛、经营等用途的信鸽注册身份标识,具有唯一性。分为全国统一足环、全国统一纪念环、全国统一特比环等。
第四条 全国统一足环、全国统一纪念环、全国统一特比环配有与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足环证系佩戴该足环的信鸽所有权凭证。
市信鸽协会统筹管理全市信鸽足环工作。
第二章 信鸽足环的生产
第六条 全国统一足环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的生产厂家按订单数量和统一制式进行生产,并由中国信鸽协会监制生产过程。
第七条 全国统一足环的规格:
(一)内径为8毫米。
(二)高度为11毫米。
(三)内管材质为铝,外管材质为塑料。
(四)颜色按顺序使用蓝、黄、黑、绿、红5种色彩。
第八条 全国统一足环的外观,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必须包括中国的英文缩写CHN(3位)。
(二)必须包括当年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
(三)必须包括足环编号,其中前2位为省级信鸽协会代码。除年份、代码外,全国统一足环应为7位数字。
第三章 信鸽足环的发行
第九条 全国统一足环必须经由市信鸽协会,按照中国信鸽协会→自治区信鸽协会→市信鸽协会→区(县)信鸽协会或团体会员单位的渠道发行。
各区(县)信鸽协会或团体会员单位必须公示全国统一足环发行号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全国统一足环实行指导性定价发行。市信鸽协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各区(县)信鸽协会和团体会员发行价格,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全国统一足环发行执行实名登记制度,各区(县)信鸽协会或团体会员单位必须保障会员及时足量获取全国统一足环。
全国统一足环不是商品,不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
全国统一足环发行收入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合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全国统一足环发行收入不得与训放费用、会费及其它费用合并收取。
第四章 信鸽足环的参赛效力
第十一条 全国统一足环具备参加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公棚(含其他国家和地区公棚)等组织的任何信鸽赛事的参赛效力。非全国统一足环,不具有此参赛效力。
全国各级各类信鸽赛事必须佩戴全国统一足环。具有一次比赛性质的特比环赛事,必须佩戴全国统一足环方可进行比赛。
参加全国比赛时,地方协会会员与行业协会会员交叉参赛的,按《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足环持有者必须同时持有与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作为领取奖金、奖品等主张权益的有效依据。持假环、假证参加比赛成绩一律无效。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足环标识及内容属国家专有标识范围,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授权,私自制作、伪造、销售,均属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中国信鸽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协会的全国统一足环发放权,由市信鸽协会指定某协会或由市信鸽协会代替该协会在本地区发放全国统一足环。
(一)不执行市信鸽协会制定的,全国统一足环终端发行价格或发行收入与其他费用合并收取的;
(二)故意刁难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满足会员购买足环数量要求的;
(三)销售非全国统一足环,组织赛事干扰竞赛市场的;
(四)擅自改变发行范围,跨地州、区(县)发行全国统一足环,或行业信鸽协会向地方信鸽协会发放全国统一足环的。
(五)不按照市信鸽协会统一规定的时间缴纳全国统一足环定制款项的。
第十五条 会员使用假环参加比赛,一经发现取消该羽参赛鸽当年全部成绩,并给予会员停赛两年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信鸽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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