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体育总会信鸽协会足环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3-11-26 1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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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鸽协和重庆市信鸽协会足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足环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加信鸽比赛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促进信鸽事业发展,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綦江区从事信鸽育种、比赛、经营及相关活动的信鸽协会会员、俱乐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鸽足环,是指用于信鸽育种、比赛、经营等用途的身份标识,为全国统一足环,重庆市为31环。綦江区信鸽协会统筹管理全区范围内的信鸽足环工作。
第二章 信鸽足环的生产
第四条 全国统一足环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的生产厂家按订单数量和统一制式进行生产,并由中国信鸽协会对足环的生产过程实行监制。禁止非法制造和销售全国统一环。
第五条 綦江区协会在市鸽协统一领取正规31足环。
第三章 信鸽足环的发行
第六条 綦江区协会为全区唯一发行31足环的合法单位。会员领取足环必须实行实名制,并作好登记。
第七条 足环不是商品,其销售执行实名登记制度,并不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交易。协会必须保障其会员能够及时、足量购买31足环。足环价格每年一定并报市鸽协。
第八条 售环收入由区鸽协统一管理,纳入核算。
第九条 会员购环数量年超过500枚的应提前6个月向区鸽协提出申请。
第四章 信鸽足环的参赛效力
第十条 31足环具备参加各级地方信鸽协会、行业协会、俱乐部、公棚(含其他国家和地区公棚)组织的任何赛事的参赛效力。非全国统一足环,不具有此比赛效力。
第十一条 全国统一足环持有者必须同时持有与足环号码相一致的足环证,作为领取奖金、奖品等主张权制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奖惩则
第十二条 綦江区协会为推进信鸽事业的发展,每年将拿出一定资金,奖励在协会购买31足环参加信鸽比赛获奖的会员。
第十三条 綦江区协会组织的各类赛事,必须佩戴全国统一的31足环。并作为领取奖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凡使用假环参加信鸽各项赛事,一经发现取消该羽参赛鸽当年全部成绩,并给予鸽主停赛一年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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