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綦江区体育总会信鸽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3-10-18 13:52:57   浏览数:851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綦江区体育总会信鸽协会。
第二条 綦江区体育总会信鸽协会是由全区信鸽活动爱好者和支持者自愿参加的,非营利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在綦江区体育总会的领导下,重焓行鸥胄嶂傅枷碌淖ㄒ敌蕴逵缤拧?lt;/span>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信鸽活动爱好者和支持者,促进全区信鸽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努力提高信鸽训养和竞翔水平,协助区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区的信鸽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为全区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服务,为增进与各地区信鸽组织及会员之间的友谊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綦江区体育总会,并在重庆市信鸽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綦江区文龙街道黑桃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全区的信鸽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信鸽的卫生、防疫、环保、鸽舍等工作的协调管理,努力发展我区的信鸽事业;
(二)积极宣传信鸽活动的有关知识和信息。
(三)遵照中国信鸽协会颁发的最新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举办本会的信鸽训飞和竞赛活动;
(四)承办和参加上级的各类信鸽竞赛活动;
(五)组织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培训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六)开展信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研究和培养信鸽优良品种;
(七)积极开展信鸽的对外交流活动;
(八)发展会员,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工作,教育会员遵纪守法,科学养鸽,文明养鸽,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十)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委托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执行国家、市、区关于信鸽活动管理的法规、政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l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有关信鸽活动管理法规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罚款、停止活动、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主席及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和社会赞助;
(三)财政拨付;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核算,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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