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信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丽水市信鸽协会
第二条 丽水市信鸽协会是由丽水市各有关单位及广大信鸽活动爱好者和支持者自愿参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在丽水市体育局和丽水市体育总会领导下,对全市信鸽活动进行管理的专业性体育社团。是浙江省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八荣八耻,团结全市信鸽活动工作者和爱好者,促进我市信鸽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努力提高信鸽训养和竞翔水平,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市的信鸽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为我市的社会和谐发展,为增进与各国和各地区信鸽组织及会员之间的友谊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丽水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丽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丽水市体育局、丽水市体育总会、丽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浙江省信鸽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门广场东大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信鸽活动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方针,协助丽水市体育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市的信鸽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信鸽社团、信鸽的卫生、防疫、环保、鸽舍等工作的协调管理,努力发展我市信鸽事业;
(二)积极宣传信鸽活动的有关知识和信息;
(三)遵照中国信鸽协会颁发的最新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举办全市的信鸽训飞和竞赛活动,并指导区、县(市)信鸽竞赛活动;
(四)承办和参加上级的各类信鸽竞赛活动;
(五)组织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培训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六)开展信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研究和培训信鸽优良品种;
(七)积极开展信鸽的对外交流活动;
(八)发展会员,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工作,教育会员遵纪守法,科学养鸽,文明养鸽,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十)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区、县(市)信鸽组织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分管理事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维护其他群众(非本会会员)的利益,处理好邻里关系;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信鸽活动管理的法规、政策;
(八)服从本会的管理,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有关信鸽活动管理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罚款、停止活动、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委理事会须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督促鸽协各项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主席和理事会负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鸽协理事会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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