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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鸽与民法(三)

来源:中华信鸽杂志(总59期)   发表时间:2005-09-21 20:36:24   浏览数:1288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第二轮法庭辩论

    原告方:首先强调坚持第一轮意见。下面就被告方辩称:“鸽子已经给企业、企业职工造成危害,群众说好,企业增效又创文明单位,危害企业的鸽子该砍”作辩论意见如下:

    其一,鸽子有益有害各执一词,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信鸽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企业有义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其厂规、厂纪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即使要取缔该项活动,也得经法定程序从法律上否定,企业是无权作出禁养信鸽决定的。

    其二,信鸽给企业造成的危害主在管理,所采纳的方法应该是给而不是砍。辩证法告诉我们看问题要一分为二,从正反两个方面认识事物,分折出主流予以治理,就鸽子而言吧!从反面看,只认识到鸽子有害无益,从正面看,只知道其有益无害。那么为什么鸽子和人类相处几千年能保存下来呢?为什么当初一般的信鸽如今能成为世界体育竞赛的一项活动呢?因此,人们喜欢它,保护它,国家用法律来确认它。企业对信鸽不是砍,应是治。由工会牵头成立鸽协小组,由养鸽职工自已订立文明养鸽规范,奖励文明养鸽成绩优秀者。锦旗和赛鸽奖杯、奖旗、证书陈列企业大厅时,是文明单位标志之一。

被告方:被告诉讼代理人律师同被告交换了意见发言说:我们认识到《限期拆除鸽棚令》的无效性,决定取消。但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荣誉和包括养鸽职工的利益,方法上确实有问题,请原告方谅解。相信厂区那片蔚蓝色天空还是属于你们的!

     法庭辩论终结,法庭调解。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企业自动取消,《限期拆除鸽棚令》,并责成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养鸽职工共同商议信鸽事宜。

     二、企业向26位养鸽职工道歉并请谅解;26位养鸽职工热泪盈眶表示谅解,主动放弃追偿损失。

     三、企业认为:公民的损失太大,并且是企业行为造成的,鉴于有信鸽协会的成绩证明书、价格估价意见、物价部门的鉴定书等证据,愿赔偿一万六千元损失。

     透过此案,笔者提醒鸽友们:当你身边发生本文类似情况,你首先要收集证据,这样才有说服力。法庭调查你才有证可举,再加上灵活的运用。你的鸽利益才能得到恰当的法律保护。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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