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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台湾赛鸽海上竞赛规则

发表时间:2005-08-21 17:16:54   浏览数:11541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台湾賽鴿協會海上競翔比賽辦法    九十 四年 五月六日
     一、本辦法適用海上競翔比賽訂定之。
    二、海上競翔比賽,報鴿費每羽收新台幣參佰元整。(該項費用包含海上、陸上運輸費、行政費等)。
    三、海上競翔之比賽鴿報到,各單位應以核定公訓開始日期四星期前,檢具參加鴿號清冊壹份,向本會辦理比賽鴿報到,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四、在公訓或比賽期間,如發現某單位提報之報鴿數與實際參加鴿數不符者,自發現日起拒絕承戴該單位之比賽鴿,並視該單位自動放棄該季比賽論。
    五、海上競翔之比賽最低有格分速,春季比賽以650公尺、夏季比賽以700公尺、秋季比賽以600公尺計算之。
    六、海上競翔比賽集鴿前或鴿籠裝船前,中央氣象局發佈中部以南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地區)時,即予停止比賽,是公訓關或比賽關皆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七、發生第六條之情況時,如係在集鴿前得知該訊息,各單位仍須按該關預定之集鴿時間辦理集鴿手續。(各單位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任一關,交集鴿當日(週五)中午十二時前,未解除中部以南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時,即予停止該關比賽,是公訓關或比賽關皆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九、各季比賽未見成績之頭一關,如因惡劣天候或其他不確定之因素,不能放鴿而原船 载回,該關賽程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十、凡經比賽且已見成績,第二關卻因颱風來襲或人為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暫停放鴿,則保留該關並順延之。
十一、每季任一關比賽,比賽鴿裝船出航後,遇人為不可抗力(包括運鴿船故障)或惡劣之氣候,致使放鴿船不能到達放鴿地,而半途折回時, 如是公訓關以跳關方式處理、比賽關則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十二、比賽期間,在運鴿船出航前夕(即星期六上午十一時前),得知中央氣象局發佈風力八至九級之惡劣天候,船公司基於安全之考量、要求停航,本協會亦應暫停該公訓關或比賽關之賽程,順延下周繼續辦理。【如發生的風力是七至八級,則應出航繼續比賽】
十三、各季公訓關與第一關比賽以放鴿地是否下雨作為放鴿的依據【沒下雨就準時放鴿,下雨了就原船載回】 如停止放鴿原船載回,公訓關以跳關處理,比賽第一關則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十四、凡經比賽已有成績,第二關起出航後能順利到達放鴿地,不論任何原因均按時放鴿。
十五、海上競翔各季比賽關定為五關、公訓二次。放鴿時間:春季比賽為上午七時十分整。夏季比賽為上午六時三十分整。秋季比賽為上午七時十分整。
十六、每關比賽後經參加本季比賽單位彙報之有格鴿數,朱達壹佰羽時,即予結束比賽。
十七、各季比賽自公訓起,歡迎各分會派員隨船觀察,有意參加者,應於報鴿時備妥國民身份證影印本及相片各壹份,以便申請登船手續。
十八、本協會比賽鴿車發生意外或因故致比賽鴿受損包括鴿籠裝船或運鴿船行駛中發生意外而經理事會所派之代表認定無法繼續比賽時,則該車內之比賽鴿不論比賽到何關均停止比賽,再以下列之規 定處理之。(1)如發生於第一關者,則該季比賽取消,獎品由該關報到經審有格鴿隻均分。(2)如發生在二、三、四、五關者,則依已見之分速取等位,結束該季之比賽。
十九、本辦法經本協會九十四年度第四屆第十次理監事暨會長聯席會議修正通過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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