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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权与养鸽权

发表时间:2007-06-18 8:59:57   浏览数:23349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热点评论安居权与养鸽权

     前序

     最近,各大报刊及相关网站刊登了宁波市首例因阁楼养鸽而造成的民事诉讼案。一家住户讨要安居权,而养鸽户则要捍卫自己的养鸽权。“安居权,养鸽权”,哪个权利更重要?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宁波市首例阁楼养鸽纠纷案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鸽主将鸽子数量控制一定数量,并对每日的训放次数,卫生消毒作了明确的规定。

       轰动一时的阁楼养鸽案至此尘埃落定。然而,围绕该案所产生的法律争议却有待圈外人士、也更期待我们鸽友的思考。

  起因——  鸽毛、鸽粪、鸽声影响环境


  原告与被告是宁波某小区居民,两户相邻,房屋结构均是顶楼加阁楼。被告系市信鸽协会成员,在自家阁楼搭建鸽舍,饲养了70余只信鸽。被告在阁楼前阳台开了两个出口,每天早晚各训放鸽子一次,信鸽通过该两个出口进出。由于鸽毛飘到原告门窗甚至家中,鸽粪撒到原告阳台;被告饲养鸽子数量较多,气味较浓;鸽子还会发出“咕咕”叫声,声音较重等,对原告家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原告向小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反映此事未果,双方最终走上法庭。


  各执一词——我有安居权!我有养鸽权!


  原告诉称:被告在阁楼里饲养这么多白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况且鸽子可能带来禽流感,造成疾病隐患,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拆除鸽笼,不得在影响原告居住环境的前提下饲养赛鸽,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
  被告辩称,他是信鸽协会成员,办理了相关手续,依照规定饲养信鸽。因兴趣爱好,利用部分阁楼饲养信鸽,数量约70多只,主要用于竞翔比赛。鸽毛偶尔飘到原告家是有的,但不可能大量飘到原告家纱窗上;信鸽经过训练基本停在鸽舍上面,不会到处乱停,粪便很少撒到原告阳台上;鸽子一般白天活动、夜里休息,只是天亮前会发出“咕咕”叫声,对原告影响不大;鸽子散发出的家禽味不浓,原告关于造成原告家中蟑螂等及存在禽流感等疾病隐患缺乏依据。被告养鸽虽对原告有些影响,但也是在合理的可以容忍范围之内,被告也会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原告的影响。原、被告是邻居,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解决。


       结论——认定养鸽数量控制在15只内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双方的相邻关系。虽然被告系鸽协成员,鸽子养在自家阁楼,也没违反在宁波市小区内养鸽的禁止性规定,但被告养鸽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安宁。被告的养鸽权利与他人正常的生活居住权利发生冲突时,在价值取向上应倾向于后者。被告养鸽数量较多,由此产生的鸽毛、鸽粪、气味、噪音等对原告家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下,在宁波市小区内养鸽并不禁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不是要求被告拆除鸽舍,搬迁所有鸽子,完全剥夺被告养鸽的权利。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关键应该在于控制鸽子数量和规范养鸽,只有数量减少了,鸽毛、鸽粪、气味、噪音等相应影响才会随之减少。同时,原告作为相邻方在合理范围内也有容忍的义务,鸽子数量的减少,并不是等于对原告完全没有影响,而是把影响减小到原告应当可以容忍的范畴。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判令:被告应将饲养鸽子数量控制在15只之内,每日训放鸽子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日必须清扫鸽舍一次以上并每周对鸽舍消毒一次以上。考虑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依据,一审未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合法,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这是宁波市首例城市小区阁楼养鸽引起的相邻纠纷案,其中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处理相邻纠纷案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特别针对我国以阁楼养鸽情况的普遍存在,也是值得许多鸽友深思的一例案件。

         一、养鸽权与安居权如何排定位阶秩序


   当养鸽的权利和他人生活居住权发生冲突时如何排定位阶秩序?

   二、行政许可是否等于侵权行为许可

   被告认为自已是信鸽协会成员,阁楼养鸽得到有关部门许可,取得了饲养信鸽的权利,因此阁楼养鸽的的理由是否充分?

三、相邻方的忍受范围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对正常合理范围内的侵害或妨碍负有容忍义务。本案例中被告有利用自已阁楼养鸽的权利,原告作为相邻方在正常合理范围内有容忍义务,但被告不可滥用权利,不能超过一般人的“忍受限度”。这里也就出现了养鸽者疑议最大的,即将鸽子限定在15羽以内为忍受限度之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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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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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15 8:11:52
很同情这位不幸的鸽友,他碰到这么个不通人情的邻居也算倒霉透了。说实话,在现时的中国像国外那些有条件独门独户饲养信鸽的还是少之又少的,大都是养在阳台、顶楼屋顶的居多,这样便多少会给邻里带来一些影响。但是既是鸽协会员,那便是合法信鸽饲养者,我以为合法信鸽饲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更何况中国信鸽要走出中国冲向世界更需更多广大信鸽爱好者的不懈努力才行,不是说信鸽是国家运动员,饲养者是教练员吗?所以信鸽饲养有关都门不但不要加限制更大力加以宣传、提倡、保护奖励才是。试问限制饲养15只有什么科学依据?难道15只便能保证不影响邻居或能忍爱了吗?
    2007-07-13 2:26:35
养鸽权利与他人正常的生活居住权利发生冲突时,在价值取向上应倾向于后者。由于励某养鸽数量较多,由此产生的鸽毛、鸽粪、气味、噪音等对尚家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下,排除妨碍的关键在于控制鸽子数量和规范养鸽,数量减少了,影响也会随之减少。
    2007-06-20 2:14:46
改变下条件:如果被告是职业赛鸽人,且家庭收入及生活来源全部依靠赛鸽所得奖金与售卖所得。此时法院会如何裁决?
    2007-06-18 17:01:06
我也是一名信鸽的狂热爱好者,由于没有条件,只能在楼房院中的小凉房上开辟了一层作为宝贝鸽子的居所,同时我也非常同情那些在阳台上养鸽的鸽友,他们的条件比我更差,但他们的信念也更加执着,我认为,这部分鸽友对我们信鸽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支撑作用。不过,中国有句老话---“不要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阳台上养鸽势必会对邻居有影响,这是毋庸质疑的。如果我们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能下一点功夫来处理好邻里的关系,这才能推动信鸽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2007-06-18 15:53:13
还是我比较幸运,自己的楼房,鸽舍建在房顶,没人闹!呵呵~~~~~~~
    2007-06-18 15:33:05
有些人就爱小事画大,闹到法庭上,有何意思?爱的人爱的要死,不爱的人恨的要命。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