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赛鸽技术研究会章程
发表时间:2006-04-29 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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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赛鸽技术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永春赛鸽技术研究会是自愿结成的、非盈利的信鸽组织。
第二条 永春赛鸽技术研究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我县信鸽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发展我县的信鸽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培育优良信鸽品种。
第三条 永春赛鸽技术研究会接受永春文体局的业务指导和永春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永春赛鸽技术研究会会址设在桃东新华新村1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永春赛鸽技术研究会是根据我县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我县信鸽运动的发展,提高信鸽运动水平,促进我县信鸽运动的进步,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管理、宣传和普及信鸽活动,指导文明养鸽、科学养鸽,组织我县信鸽爱好者积极参加信鸽活动,增进友谊,加强团结,提高信鸽竞翔和品评水平。
(二)拟定有关信鸽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我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组织信鸽理论、科学和经验交流工作。
(五)培养优良品种.
(六)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我县信鸽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永春赛鸽技术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坚持文明养鸽。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永春赛鸽技术研究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永春赛鸽技术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信鸽业务,在信鸽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获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委员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四)利息;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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