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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属整栋楼业主共有 业主可申请撤销养鸽行为

来源:中国日报网   发表时间:2011-06-28 2:30:47   浏览数:7106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新消息报6月23日刊发银川一养鸽人在楼顶持证养鸽的报道后,引发市民与法律界人士对楼顶所有权的关注。6月24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楼顶属整栋楼业主共有,业主若不同意养鸽,可通过司法机关申请撤销养鸽行为。

  银川市西夏区西花苑小区5号楼的一位居民在楼顶养鸽子,当其他居民投诉养鸽人扰民时,养鸽人拿出《信鸽准养证》及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签订的楼顶养鸽合同。鉴于养鸽人“手续齐全又合法”,前去处理居民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只能撤退。一边是居民受扰,一边是养鸽人“合法”,矛盾真无法调解吗?6月24日,银川市物业办副主任李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楼顶属于该栋楼的全体业主所有,不属于六楼住户所有。如果个人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擅自使用楼顶,则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西花苑小区的养鸽人尽管取得相关部门允许在楼顶养鸽的证件,但养鸽人的行为扰民,业主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养鸽人的行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的陈爱杰律师认为,养鸽人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楼顶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养鸽人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取得业主同意,业主可依据《物权法》及该司法解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银川市体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驯养信鸽管理的通知》只是规定了可以在楼顶搭建鸽棚等养鸽行为,但养鸽行为还是以业主同意为前提条件。如果居民是在楼顶养鸽子,相关部门在《物权法》及该司法解释出台后颁发《信鸽准养证》时,有义务审查是否经业主同意的相关材料。同时,如果该通知存在与《物权法》及该司法解释相冲突的地方,则属于无效条款。 (李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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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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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7-03 15:10:44
不会吧?手续这么齐全还不行?如果要全体业主同意才行,那完了!估计信鸽要绝种了!
    2011-07-03 9:24:20
的原贴:
楼梯或电梯也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某位业主家来了朋友要经楼梯请先经每位业主同意,如果个人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擅自使用楼梯让朋友走,则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物权法》规定共同使用权是指共同产权人对公用部位有共同使用权,非同产权人无使用权,你家朋友不是产权人,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所以不能使用共用部分,哈哈、这不全乱套了。
说的好,让那些不同意别人养的人搬走,否则他们家就别再来人了。
    2011-07-03 9:08:08
楼梯或电梯也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某位业主家来了朋友要经楼梯请先经每位业主同意,如果个人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擅自使用楼梯让朋友走,则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物权法》规定共同使用权是指共同产权人对公用部位有共同使用权,非同产权人无使用权,你家朋友不是产权人,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所以不能使用共用部分,哈哈、这不全乱套了。
    2011-07-01 21:39:23
都要是这样,那以后我们养鸽子的都死绝了啊,气人。养鸽子是体育运动是合理合法的事情,在哪都可以养,只要不扰乱别人的生活,就行,同意的顶一下。
    2011-06-28 19: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