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鸽中心半路修改章程 两参赛人告其失言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肖金良
发表时间:2009-08-14 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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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8月13日上午9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合并审理了两桩“鸟巢赛鸽竞赛”组织者因失言遭信鸽爱好者状告并索赔的案件。
2008年5月,某赛鸽中心制定了“北京鸟巢赛鸽中心2009年春季竞赛规程”向社会信鸽爱好者公布。按照竞赛规程,参赛信鸽若取得一定名次,则该鸽友将获得相应的奖金。2009年4月,该赛鸽中心组织了北京鸟巢赛鸽中心信鸽公棚竞赛,社会信鸽爱好者张某、李某向该赛鸽中心分别交纳了数万元的信鸽饲养费及过关比赛参赛费用。
张某、李某在起诉书中分别诉称,在此次竞赛中,张某的一只信鸽取得了243名的好成绩,李某的两只信鸽分别取得了251名、259名的成绩,按照竞赛规程,张某、李某分别应当获得20000元和40000元的奖金,同时,还将得到获奖信鸽参加拍卖获取高额利益的机会。但结果,该赛鸽中心却擅自取消了张某、李某的信鸽获奖名次,并拒不发放奖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交涉无果,无奈将该赛鸽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竞赛奖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该赛鸽中心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在2009年春季竞赛规程中明确指出,凡信鸽爱好者并承认本规程均可报名参赛,二原告认可了本规程,所以到被告处报名参赛。规程中规定获奖名次需要根据实际参赛羽数决定,而并没有作出任何承诺保证前295名获得奖金。二原告参加了第一关的比赛,但均未取得名次。被告于2009年4月22日公布了第二关比赛通知,又于2009年5月1日公布了第二关的奖金总额、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上述通知对奖金的发放情况做了一定调整,并明示参赛者可以自愿放弃参赛。而二原告并没有放弃比赛或提出任何异议,故说明其认可了该变更。比赛结束后,因二原告没有获奖故不能参加拍卖,被告没有违背相关规则,而是将所有参赛费作为奖金进行了发放。该规程的解释权归被告,既然二原告参加了比赛即视为其认可了被告制定的规程,因此被告不同意张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法官未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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