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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除经批准的信鸽外绕城以内不得再建畜禽养殖场

来源:青年时报   发表时间:2006-07-25 20:42:07   浏览数:7026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日前在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审议,9月1日起施行。这是杭州市有关畜禽养殖的首部地方规章。
  规章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
  3年削减家禽386万只
  畜禽养殖指的是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近3年,杭州市主城区开展了以生猪及奶牛为主的大规模畜禽禁养,累计削减生猪44.4万头、奶牛1万余头、家禽386.5万余只,河道水质明显改善,饮用水富营养化得到遏制。
  《办法》的出台,可巩固主城区禁养成果,把工作扩大到下属县(市)。
  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
  《办法》规定的禁养区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等。
  限养区包括: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集镇规划区;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这些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环保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环保失职也将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按照有关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设置畜禽废渣储存场所、设施或未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措施的,由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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