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纪委、事故科、法制科否认三年前签收复核申请书违反事实
发表时间:2021-11-01 20: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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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纪委、事故科、法制科
否认三年前签收复核申请书违反事实
六盘水市公安局叶圣副局长:
《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年后复核的监督意见》在10月27日用标准快递1151962038478号寄叶圣。10月28日下午17时41分已签收。见寄来的该标准快递复印件。
10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点52分,一个自称是市交警支队的男人(他不讲姓名、职务)用手机号18386529855打我手机13628585486问我:你在不六枝?说:他们收到了《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年后复核的监督意见》。我们领导要找你了解情况。
下午两点过,六枝交警队队长杜兵用手机13885845888打我手机说:你到六枝交警队队四楼来,市公安局法制科、纪委、事故科通知你来当面沟通。
下午两点20,我到六枝交警队队四楼。市公安局法制科、纪委、事故科共三人(不讲姓名、职务),一个自称为纪委汪书记是个女的。法制科是苏科长。
见面后,纪委汪书记说:复核申请书他们没收到。事故科、法制科也强调三年前没收到。根据和理由是:寄去的《国内标准快递》上没有签收人。
我说:《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年后复核的监督意见》已将事实和情况说得很清楚。现不赘述。
事故科的那个男的承认:现复核已超过三年。
但自称为汪书记的女人特别强调:没收到复核申请书。“2021年10月19日”收到“书面复核申请”。这违反事实。
以上,我有录音、录像为证(录像见附件4、三人照片)。
稍有收寄《标准快递》常识的人均知:寄邮件给单位时,收件人是单位或负责人时,往往是单位收发室或值班室签收。单位负责人很少签收。收件人不可能在已寄出的《标准快递》上签名。
一、市公安局纪委汪书记、事故科、法制科负责人以《国内标准快递》上没有签收人,否认三年前签收《复核申请书》,不能成立。
1、事故科用邮政标快1195963608856号寄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方大海于10月24日收到。但该《邮政标快》上就无收件人方大海的签名。(见附件1、事故科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的邮政标快)
按纪委汪书记、事故科、法制科负责人《国内标准快递》上没有签收人之见,方大海就没收到《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了?
2、2018年8月7日寄《复核申请书》的《国内标准快递》上,收件人同样不可能在已寄出的《国内标准快递》上签上签收人。
而通过ESM快递查询,可以查到邮件何时签收。
见8月7日寄《复核申请书》的《国内标准快递》,8月10日已签收。在百度上用ESM快递查询,查到妥投签收,签收人人,单位收发章。(见附件2)
投递员姓名,陈伟平,电话:13595834792。
3、2021年10月27日寄《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年后复核的监督意见》的标准快递。见《标准快递》照片打印件。
10月28日下午17时41分“已签收,收发室,值班室” 。
投递员,沈荣,电话:18185889665
市交警支队可以自己查询其签收是否如上。
二、六枝特区法院的诉讼证据(包括开庭笔录)证明:2018年8月10日市交警支队没收到复核申请书是谎言。
1、2018年12月9日方大海向该院提交的《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证明:当时已在法定3日复核期限内申请复核;申请周贵龙、刘敏出庭作证;陶鑫法官承办此案时,2019年7月5日开庭中因周贵龙、刘敏没出现场不敢出庭,而由辅警崔鹏、龙毅、交警袁胜波出庭作证。
在2019年7月5日开庭中,出警的证人辅警龙俊、崔鹏作证说:是晚上出警,天黑了,看不清楚;问:是否碰到房子?答:没有看不见;时间长了记不清楚了;(崔鹏还当庭承认:我只负责登记信息,没有看见。第10页倒数第8行)总之,无一人能作证侧翻之车撞到房子何处。出警的证人也不能提供执法记录仪的记录。(见庭审笔录第6页、7页、8页、9页、10 页 )。
上述证人证言经庭审质证,法院判决也予以认定。
这充分证明:事故认定书认定方大海侧翻车碰撞许本洪房屋“受损”是认定事实错误。
2、在2020年6 月10 日《我的书面陈述意见》中,方大海驳斥了许本洪代理人石少会律师关于“原告超过复核期限”之说,指出:被告代理人称原告超过复核期限,不能成立。(见《我的书面陈述意见》第一页第22行至4页第3行)
从许本洪代理人也对原告申请复核的事实认可,也证明了:市公安局纪委、事故科、法制科之“没收到复核申请书”是不实之词。
三、《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称:“2021年10月19日”收到“书面复核申请”,请市公安局纪委、事故科、法制科提供今年收到《复核申请书》根据!
对此,市公安局纪委、事故科、法制科负有举证责任。
可以断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绝对提不出“2021年10月19日”签收2018年8月7日寄《复核申请书》根据!
因为,当年8月10日交警支队“已签收”:投递员:陈伟平,电话:13595834792。(见附件2)。
四、《国内标准快递》是邮政部门印制的寄、收邮件的根据、有时限性。国家规定:同城快递不超过24小时送到,国内异地快递不超过72小时送到。 国家规定快递最迟7个日历天。
事实上,我国至今尚无一个《国内标准快递》超过一个月没送到的案例。故所谓“2021年10月19日”签收方大海在2018年8月7日寄的《复核申请书》实系不实之词。
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彻底延误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如果2018年8月7日起七天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没收到《复核申请书》,我早就起诉六枝特区那克邮政支局赔偿、并追究没将《复核申请书》及时送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影响市交警支队复核的法律责任了。
市公安局纪委、事故科、法制科连国家规定快递最迟7个日历天送到的时限性都不知,令人难以理解。
我在《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年后复核的监督意见》中曾写如下文字:六盘水市公安局、六枝特区公安局因出现场的辅警龙毅、崔鹏办错此交通事故案,早已将其辞退;但对未出现场、违法办案的周贵龙追责。我已于今年9月2日向中央第十三督导组对周贵龙《举报》、应对其追责。希六盘水市公安局叶圣副局长对此重视。
市公安局纪委汪书记、事故科、法制科负责人否认三年前签收《复核申请书》实不可取。
综上所述,汪书记、事故科、法制科负责人以寄去的《国内标准快递》上没有签收人为根据和理由,不能成立;市交警支队超过法定三十日内复核期限无法律根据、有失职之嫌;早已丧失复核权、现无权进行复核。
欢迎事故科提供“2021年10月19日” 才签收方大海“书面复核申请”的寄件、收件依据。遗憾的是:绝不可能!
方大海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 6 件:
1、事故科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的邮政标快;
2、2018年8月7日寄《复核申请书》的《国内标准快递》;
3、2021年10月27日寄《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年后复核的监督意见》的标准快递及寄、收查询;
4、市公安局纪委、事故科、法制科负责人三人之照片;
5、2018年12月9日方大海向该院提交的《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6、2020年6 月10 日《我的书面陈述意见》
此件用《国内标准快递》寄叶圣副局长收。
单号:1187462661548
10月31日星期日上午寄出
2021-11-01 17:46 已签收,收发室:门卫室收,
投递员:沈荣,电话:1818588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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