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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六枝特区法院员额法官共产党员张永平捏造事实、违法审判的举报

发表时间:2021-09-16 7:27:20   浏览数:2053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对六枝特区法院员额法官共产党员张永平
       捏造事实、违法审判的举报
中央第十三督导组:
     8月17日,全省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贵阳召开。中央第十三督导组驻贵阳期间,受理对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举报。现对六枝特区法院员额法官、共产党员张永平捏造事实、违法审判向您们举报。希按党纪追责。
     由张永平任审判长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送达的六枝特区法院(2019)黔020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认定:原方守明户的承包地瞌睡地“已流转”(见判决书第7页倒数1至3行)。以此为根据,认定“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占原告的承包地‘瞌睡地’,判决驳回高守飞等16人诉讼请求”(见判决书第8页第2至10行)。
     高守飞等16人上诉后,六盘水中院以“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见中院判决第11页第2至3行)。即:确认“原方守明户的承包地瞌睡地‘已流转’”。
      由王广文任审判长作出的(2020)黔02民终114号民事判决认定瞌睡地“已流转”。否定张兴国侵占高守飞等16人的承包地瞌睡地,是违反事实、证据的判决。
     现仅用六枝特区新华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以下几份《证明》,即可推翻六枝法院和六盘水中级法院认定瞌睡地“已流转”的判决。
      1、2019年11月14日兴隆村村委《证明》。
    承包户姓名:方守明,其中瞌睡地0.4亩,上抵坝子,下抵李永刚地,左抵李永志,右抵吴吉权地,此地未流转给顺发公司。(由村支书亲笔签名出具)
    2、2020年12月15日村委《证明》。
    原文如下:兴隆村白岩脚组村民方守明一户的承包土地,其中瞌睡地0.4亩,经2017年7月16日新华镇和村委组织测量,该地面积为2.779亩,瞌睡地(测量地块)在原坝子砂石厂内(即张兴国所办砂厂内)。(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
       3、2020年12月15日村委《证明》。
    原文如下:新华镇兴隆村方大贵承包证上瞌睡大地入股的2.02亩与方守明承包证瞌睡地0.4亩(村委和政府实测为2.779亩)不是同一块地。方守明瞌睡地没有流转给顺发公司。(由村支书张声龙、村主任陈国超共同签名出具)
      4、2020年12月15日村委《更正说明》。
    证明:白晶提供2018年8月3日村委证明中“兴隆村白岩脚组村民方守明承包合同中瞌睡大地有误,方守明承包合同中是瞌睡地,无瞌睡大地”,方大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瞌睡大地面积为2.47亩,实测2.02亩,流转给林业局顺发公司,当时流转合同正在签订中。(由村支书张声龙签名出具)
     5、2021年6月17日村委《证明》。
     方守明承包地,承包人口19人,已去世三人,现高守飞等16人承包。
      以上,证明:1、高守飞等16人承包地0.4亩,经新华镇政府、兴隆村委组织测量为2.779亩;2、高守飞等16人承包地“瞌睡地”未流转;3、瞌睡地与方大贵瞌睡大地2.02亩是两处不同耕地。
     仅仅根据2019年11月14日兴隆村委出具的瞌睡地0.4亩未流转给顺发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出具,上诉时已交六盘水中院),即可证明:六枝法院一审认定“瞌睡地”“已流转”。是认定事实错误。
      而上诉后,以王广文任审判长所作判决确认:瞌睡地“已流转”。是明显是违反事实、证据的颠倒黑白的判决。
     高守飞等16人依法申请再审(见再审申请书)。
     贵州省高级法院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高守飞等16人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2021)黔民申1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指令六盘水中级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见裁定书第3页12行至第4页第1行)。
      即贵州省高级法院认定:六盘水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判决实属错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应当提到的是:举报人方大海特别感谢贵州省高级法院刘珊涌审判长。他在贵阳、却能远赴六枝召集双方当事人勘察现场。由双方指认争议之地、令人信服的查明:侵权人张兴国侵占了瞌睡地(见2021年7月21日《现场勘验笔录》)。
      因六盘水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广文、刘靖、罗光不是一般违法、违纪问题。是故意违法判决。于8月27日已向中央第十三督导组检举。8月29日用标准快递1151961734578号寄出。8月30日星期一上午已签收。
      由于六枝特区法院员额法官、共产党员张永平故意捏造事实、违背法律造成错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应追究违法审判的责任。
     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在本案中,张永平法官公然捏造事实。
    捏造的事实如下:(1)“老承包证(方守明承包证)在颁新证后作废了”书记员未做记录。有庭审录音为证。这是张永平“原话”。当天上午9点开庭,是开庭后一小时58分即11点58分所说。起了恶劣的导向性影响。(2)“大死娃地岩旮旯”16人没有分过(见判决书第7页11至12行)。(3)“瞌睡地”由方大贵一人耕种(见同上);(4)方守明户中的承包地“瞌睡地”,“已流转”;(5)方大贵土地承包证中“流转”的2.02承包地四至与“瞌睡地”四至“基本一致”(判决书第7页第5至8行);(6)“瞌睡地”与“瞌睡大地”是同一地(见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一行至第8页第一行)。
      (二)张永平法官对一审原告提供的主要和关键性证据,以“不予采信”否定,故意作颠倒是非的认定。
    张永平法官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侵占原告承包地“瞌睡地”的主要和关键性证据以“不予采信”否定。否定的客观证据见判决书第五页第20行至第六页第11行
      (三)张永平法官对张兴国不能举证证明的一面之词认定,并在判决中认定。
      张兴国以“大死娃岩旮旯” 与“瞌睡地”不是同一块地否定侵占“瞌睡地”。但张永平法官违反证据规则,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现援引判决如下:
     “可以认定‘瞌睡地’ ‘与大死娃岩旮旯 ’ 不是同一块地”。(见判决书第7页第21行至22行
      对比之下,原告形成证据链的客观证据,张永平法官公然“不予采信”予以否定。相反,对被告张兴国一面之词、无相关证据佐证,也公然认定。证明:张永平法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作出颠倒是非的认定。
      (四)、张永平法官将被告非法转让土地、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为合法“流转”。
      现援引其判决如下:“原告方大贵流转给被告的‘大死娃地岩旮旯’……不在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见判决书第7页第18至20行);“原告方大贵流转给被告的土地名为‘大死娃地岩旮旯’。”(见判决书第7页第8至9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显然,侵权人张兴国以非法转让手段侵占该承包地用于打砂,是公然违反国法的非法行为。
      但张永平法官却将非法转让土地定为土地合法“流转”,显然是枉法判决。
     而二审法院不依法指出其违法性,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的方式,对一审判决“确认”。这是令人遗憾的。
       (五 )张永平法官公然敢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无《流转合同》的明文规定下,认定原告承包地“瞌睡地 ”“已流转”。
      现援引原判如下:“原告方守明户的承包土地只有一处为‘瞌睡地’……且由原告方大贵耕种,并已流转。”(见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3行至第21页第1行
       这是捏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规定按“流转土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八项条款签订。且“经营权流转五年以上的,当事人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第四十一条)。
     但张永平法官在无《流转合同》为依据的情况下,竟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将方大贵与张兴国所签土地转让《协议书》又定为合法“流转”。真是胆大包天!
      事实证明:一审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其性质属枉法裁判。令人惊异的不仅是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也不仅仅是颠倒是非。而承办人张永平公然敢于捏造事实,令人震惊!张法官枉法裁判,造成错案。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的责任。
       因此,应追究张法官违法审判的的责任。故向中央第十三督导组检举。希按党纪追责。
       举报人:方大海
       (系高守飞等16人的诉讼代表人)
       2021年9月15日
    手机:1362xxxxxxx
      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华镇xxxxxx
      附件:共 10件
    1、六盘水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2、六枝法院(2019)黔020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原件一份;
    3、2019年11月14日兴隆村委《证明》复印件一份;
    4、2020年12月15日村委《证明》复印件一份;
    5、2020年12月15日村委《证明》复印件一份;
    6、2020年12月15日村委《更正说明》复印件一份;
    7、2021年6月17日村委《证明》复印件一份;
    8、再审申请书原件一份;
    9、贵州省高级法院(2021)黔民申1458号民事裁定书原件一份;
      10、2021年7月21日《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一份。

      此举报于9月15日星期四用邮件交寄单寄出
         单号: 1150773519078

                   2021-09-17 12:00  已签收,
              投递员:赵雷,电话:13765114861

更新时间:2021-09-17 1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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