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警周贵龙、刘敏重大违法的举报
发表时间:2021-09-02 12: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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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周贵龙、刘敏重大违法的举报
中央第十三督导组:
本月17日,全省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贵阳召开。中央第十三督导组驻贵阳期间,受理对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举报。现对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周贵龙、刘敏违法办案向您们举报。希按党纪追责。
2018年8月1日周贵龙、刘敏签名发给当事人的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202034201800016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我所开的贵B02—31601号变型拖拉机侧翻碰撞许本洪家房屋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见后)但周贵龙、刘敏没有出现场。实际出现场的是辅警崔鹏、龙俊、交警袁胜波。
我对负全责无异议,但造成许本洪家房屋受损有异议,不符事实。因我的肇事车与许本洪本洪家房屋无任何接触(有当时现场照片证明)。故认为侧翻碰撞许本洪家房屋受损,是认定事实失实、错误。
我在法定三日复核期限内,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见《复核申请书》及寄《复核申请书》的1061688786828号《国内标准快递》)。
但市交警支队收到《复核申请书》后,在法定30日复核期限内,未作出复核结论。是失职行为。
因许本洪以赔偿房屋受损为由,扣押我的贵B02—31601号变型拖拉机。因此,我请求排除妨害、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于2018年8月10日向六枝法院提起诉讼。后许本洪以我侧翻车碰撞他家房屋受损,在同年9月3日反诉赔偿10000元;在2019年7月5日开庭中,又提出赔偿他房屋损失49244元、评估费用5000元。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我所开的贵B02—31601号变型拖拉机侧翻碰撞许本洪家房屋受损失实、错误。六枝特区法院和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判决:依法驳回他的反诉请求。
1、六枝特区法院(2020)02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认定:“被告许本洪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房屋受损是原告方大海的车辆碰撞造成,故对其反诉要求方大海、中国财保六枝公司赔偿其房屋损失,评估费用等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见判决书第10页13至16行)。
2、六盘水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也查明认定:“上诉人许本洪主张的房屋报告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系本案交通事故所致,上诉人许本洪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予以驳回并无不当。”(见判决第7页2-4行)。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发生法律效力的两级法院判决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贵B02—31601号变型拖拉机侧翻碰撞许本洪家房屋受损失,是认定事实错误。
周贵龙今年8月30日交给我五张现场照片(见后)。
但无一张能证明肇事的侧翻车碰撞许本洪家房屋受损。不能证明是车头、还是车厢、车尾碰撞房屋何处。
我提供的当时提供的肇事现场照片证明:肇事车与许本洪房屋无任何接触。车头与墙最近处为12公分,车尾134公分仅货车上所装之砂洒了一部份在许本洪屋外墙脚。照片见后。
岩脚法庭照片也能证明:肇事车没有碰撞许本洪家房屋。
还应提到:岩脚法庭彭会帅、毕生龙在2018年8月22日还对肇事现场照了像。原因是:许本洪扣押肇事车,法庭决定不准许扣押。见《8月22日法院决定由方大海吊走肇事车的说明》。
岩脚法庭照片也能证明:肇事车没有碰撞许本洪家房屋。
交警周贵龙、刘敏两人是中共党员。(辅警崔鹏、龙俊、交警袁胜波是不是中共党员不明)办错案是重大违法。故向中央第十三督导组检举。应按党纪追责。
周贵龙现在落别交警中队。刘敏在六枝公安局交警大队。
举报人:方大海
2021年9月2日
手机:1362xxxxxxx
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华xxxxxxx
附件共 8件:
1、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复印件一份;
2、《复核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3、寄《复核申请书》的《国内标准快递》复印件一份;4、六枝特区法院(2020)02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
5、六盘水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6、周贵龙今年8月30日交给我的五张现场照片复印件;
7、举报人提供的肇事现场照片六张;
8、《8月22日法院决定由方大海吊走肇事车的说明》。
用标准快递寄
9月2日星期四上午寄
标准快递单号:1151961711678
2021-09-03 09:24 已签收,本人签收 :中央第十三督导组,
投递员:赵雷,电话:13765114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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