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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潘铁军严重违法的举报

发表时间:2021-08-23 13:29:04   浏览数:1827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对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
            潘铁军严重违法的举报
中央第十三督导组:
      8月17日,全省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贵阳召开。中央第十三督导组驻贵阳期间,受理对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举报。现对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潘铁军故意违法审判向您们举报,希按党纪追责。
       由潘铁军担任审判长在审判上诉人甘忠荣与被上诉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被上诉人文化路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
     该裁定是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裁定。现分述如下:
    一、本案起诉、上诉和维持一审裁定的基本事实。
    本案发生的经过及实情:去年6月5日下午,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动用一批身份不明男女到甘忠荣所住之文化路中知楼、将其一楼灰洞擅自强行封闭。
  当时,甘忠荣之妻牟茹婉发现后,上前质问。一年青妇女(系居委会工作人员郭祝燕。手机号为13329682826)说:我们是按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的文件来封的。并从手中抱的一大叠《温馨提示》中,抽出两份交甘忠荣。
     因此,甘忠荣才于去年6月8日以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及文化路居委会作为被告向六枝特区法院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见民事诉状
     必须提到:去年6月10日,九龙街道办副主任蔡家勇带领居委会主任黄艳、九龙司法所谢孟高、居委会工作人员郭祝燕四人专程到我家沟通时说:法院立案庭庭长陈凤巧叫他们与我协商沟通。双方以礼相待、友好坦率的表达了各自意见。蔡家勇说灰洞可以不封,但洞中垃圾不再清运
      6月15日,六枝特区法院遂以被诉当事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及文化路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受理。(见《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收了案件受理费30元
  同天同时,六枝特区法院又向甘忠荣送达了裁定“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理由是:将灰洞封闭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是行政案件。(见《民事裁定书》)
     收到六枝特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次日,上诉人甘忠荣去该院交了上诉状。(见《上诉状》)
     以潘铁军任审判长的六盘水中级法院,在去年7月29日制作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的民事裁定书(见《裁定书》)。
    这是本案起诉、上诉和维持一审裁定的基本事实。
   二、两级法院对本案被诉当事人认定互相矛盾。
    1、六枝特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将被诉当事人按原告民事诉状定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见《受理案件通知书》第一页第2至3行)
    2、民事裁定书又将被诉当事人定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见裁定书第一页第18至19行)
    该裁定书,将“侵权责任纠纷”案定为行政案件。将被诉当事人“实施的灰洞封闭、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见裁定书第一页第16至20行)
    显然,六枝法院将本案被诉当事人由两个变为一个,将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又变为行政案件,是互相矛盾的。
      本案中,居委会不符合作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委会或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委会或居委会为被告。
     六枝特区法院为何违法变更对方当事人?值得深思。
    3、上诉审法院六盘水中院将被诉当事人由“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 变更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即“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见裁定书第二页倒数第一行至三页第7行)。
    即六盘水中级法院公然将六枝特区法院认定的被诉当事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变为六枝特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即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
(见判决书第3页第6至7行)
    两级法院上述对被诉当事人的三种不同认定,是彼此对立、矛盾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上,至今还无一个案件存在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出现不同的被诉当事人(被诉主体)矛盾、对立的案例!
     三、六枝特区法院和六盘水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严重违反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
  即使按六枝特区法院、六盘水中院将甘忠荣起诉的民事侵权案定为行政案件,六枝特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六盘水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违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是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1、六枝特区法院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故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民诉法。是适用法律错误。
   2、因六枝特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上诉审法院六盘水中院应裁定:1、撤销一审裁定;2、上诉人甘忠荣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六盘水中院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四、 六枝特区法院、六盘水中院将甘忠荣起诉的民事侵权案定为行政案件,是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物权法第七十条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四条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包括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因此,被告实施的灰洞封闭、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此,原告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向六枝特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法律根据。应依法按民事案件受理裁判。
  五 、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不是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职权的行政机关,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居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资格。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和民法典九十七条将街道办界定为“特别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即法律明确规定了街道办是适格的民事主体,而非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因此,居委会、街道办无权对原告甘忠荣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这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民事侵权行为。
     六、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辩状》已指出:1、他们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是适格被告;2、九龙街道办事处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未进行委托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的封闭小区灰洞等行为,由此产生的诉讼,九龙街道办事处是适格被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这充分证明:潘铁军审判长将本案被诉当事人由“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 变更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无中生有潘铁军作为共产党员,原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公然违法审判,是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严重违法。因此,向中央第十三督导组检举。希按党纪追责。
    举报人:贵州省六枝特区法院甘忠荣
                    2021年8月23日
                手机:138xxxxxxxx
    家庭住址:贵州省六枝xxxxxxxx
       附件:共10件
   1 、《温馨提示》复印件一份;
   2、《关于封闭小区院落灰洞通知》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
   4、民事诉状原件一份:
   5、六枝特区法院(2020)黔0203民初205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一份;
   6、诉讼费专用票据复印件一份;
   7、六枝法院(2020)黔0203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8、上诉状原件一份;
   9、六盘水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10、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行政答辩状》复印件一份

        

此举报用邮件交寄单1150773409278号
于8月23日寄贵州省贵阳市A097号邮政信箱

 

             

 

 

            8月23日11时49分六枝特区那克邮政支局已收件
       8月24日星期二10时13分已签收,本人签收: 中央第十三督导组:于广洲收
      投递员:赵雷,电话:13765114861

更新时间:2021-08-24 12: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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