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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邓钠宇检察官的公开信

发表时间:2021-05-28 15:39:52   浏览数:811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邓钠宇检察官的公开信
邓钠宇检察官:您好!
     贵院5月14 日寄出的“六盘水检民监〔2021〕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于5月17日星期一 收到。
    该案由您承办。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政法系统工作人员要养成在新媒体监督下执法办案的习惯,“不再满足于借助新媒体进行宣传,更注重沟通和引导”,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令人遗憾、实在不敢恭维。感到有必要给您写一封公开信。除寄您和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外,己在新浪网等全国性网站发表。
    此信,我是作为上世记文革前夕、六十年代参加政法工作的老前辈、离任法官,对后辈邓钠宇检察官不能公正办案的监督。并欢迎您提出反驳。
   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称  :
    申请人甘忠荣因与其他当事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经审查,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依据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申请人居住小区的灰洞封闭,系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协助政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履行行政职责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民事侵权行为,即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 )》第九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
    上述文字中“决定不予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 ,显然有误,应更正为:决定不支持申请人的监督申请。
    遗憾的是: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 )》第四十七条关于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对人民法院民事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决定书不仅不提及申请监督请求。也未提及法院民事活动是否合法。
    为何回避上述规定?并回避不支持理由。实难让人理解。
     我国检察院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即依法对不符合法定的监督条件的监督申请阐明了理由。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百检民(行 )监〔2015〕4510000000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就令人信服的以不符合法定的监督条件等,三方面阐明了理由(已随信寄来)。
   就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违反事实和法律,现分述如下:
     一、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履行行政职责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说,系不实之词、不能成立。
     首先,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无事实;邓检察官也没有提供文化路居委会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的证据。
      其次,本案系因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实施小区灰洞封闭引起。其张贴的《温馨提示》便是不容否定的直接证据。
     已提交的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温馨提示》称:
     业主:
     根据中央、省、市、特关于垃圾分类相关文件精神,“现已将你单元的灰洞封闭” ,自今日起,请不要再将垃圾倒入灰洞。以后龙马公司将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如您不听劝阻仍往灰洞倾倒垃圾,“后果(含:恶臭、生蛆、蚊虫满家跑等)自行承担” 。
     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加盖有单位公章 )
                              2020年6月2日
      这里,哪有六枝特区政府委托?这是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自己作出!
     问题在于:中央、省、市、特关于垃圾分类相关文件没有因实施垃圾分类而封闭小区灰洞不再清掏和清运垃圾的授权和规定。
    已提交的国办发〔2017〕26号、黔府办发〔2017〕68号这两个规章也否定了垃圾分类文件封闭小区灰洞、不清掏和清运垃圾的民事侵权行为!这两个规章无此授权和规定。
      二、六枝特区法院(2020)黔0203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是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
      现援引该民事裁定书如下: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事实系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依据《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见民事裁定书第一页倒数1至3行)。
     这里,是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自己实施的行为;六枝法院否定了“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 !
     显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 的“认为”无根据。
       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也直接否定了居委会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履行行政职责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实之说;且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不是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现援引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书如下: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  见民事裁定书第 3 页第6至7行)
     这里,哪有居民委员会?哪有特区政府的委托?
       显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所谓“申请人居住小区的灰洞封闭,系受六枝特区政府委托,协助政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履行行政职责” 之说,实属无中生有!
     应当指出:六枝特区法院(2020)黔0203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书,是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无权否定!
     邓钠宇检察官为何无中生有?
     四、邓钠宇检察官故意篡改本案当事人、并回避对立案的两个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是渎职行为。
     现分述如下:
     1、抗诉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是两个。分别为:文化路居委会、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
      2、2021年2月18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将当事人如实体现为:文化路居委会、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
     现援引《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如下:
      甘忠荣:
     你因与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3、邓钠宇检察官承办此案所发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称:申请人甘忠荣因与其他当事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
              这里,“因与其他当事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根本不提及本案当事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
      这是邓钠宇检察官回避对立案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视为:是渎职行为。
     五、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府职能部门,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该法第一条)”。
     在抗诉申请书中,申请人已指出以下几点: 
     首先,居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资格。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居委会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本案中,居委会不符合作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委会或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委会或居委会为被告。
       因此,居委会无权对甘忠荣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这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民事侵权行为。
邓钠宇检察官为何无视法律?无视司法解释?值得深思。
六、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否定他们委托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实施对小区的灰洞封闭,具有权威性。
   首先,就《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在答辩状中指出:“是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宏观的安排” 。
     其次、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指出:“九龙街道办事处在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未进行委托的情况下单独作出的封闭灰洞等行为。”
     这里,权威的否定了“六枝特区政府委托”“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履行行政职责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 之不实之词。
     七、文化路居委会封闭小区楼道灰洞及不运走收存之垃圾违反行政法规;不支持监督申请,是失职行为。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规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封闭灰洞及不运走收存之垃圾的行为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民事侵权行为。
      故不支持监督申请,是失职行为。

    八、六枝特区法院、六盘水中院将甘忠荣起诉的民事侵权案定为行政案件,是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将申请人居住小区灰洞封闭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将本案定为行政案件亦是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物权法第七十条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四条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包括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因此,被告实施的灰洞封闭、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侵犯了甘忠荣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此,甘忠荣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向六枝特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法律根据。应依法按民事案件受理裁判。
     九、六枝特区法院和六盘水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严重违反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即使按六枝特区法院、六盘水中院将甘忠荣起诉的民事侵权案定为行政案件,六枝特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六盘水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违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是适用法律错误。
     1、六枝特区法院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故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民诉法。是适用法律错误。
    2、因六枝特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上诉审法院六盘水中院应裁定:1、撤销一审裁定;2、上诉人甘忠荣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六盘水中院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是侵权纠纷系民事纠纷,二审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六枝特区法院立案受理。
     因此,不支持监督申请,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随公开信寄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百检民(行 )监〔2015〕4510000000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打印件一份。
     六枝特区法院离任法官  甘忠荣
         2021年5月28日
        此公开信用邮件交寄单寄邓钠宇检察官收。
    同时寄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一份。  

      随公开信寄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百检民(行 )监〔2015〕4510000000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打印件一份。
   用标准快递单号1150772474078寄邓钠宇
        5月30日09时41分收寄
  2021-05-31 11:51 已签收,他人代收:检察院门卫,
   投递员:李荣杰,电话:17685287379  

          用标准快递家维的单号1150772479878
    2021-05-31 13:58 【六枝特区那克邮政支局】已收寄
      2021-06-01 12:26 已签收,他人代收:检察院门卫,
    投递员:李荣杰,电话:1768528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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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邓钠宇检察官的公开信

更新时间:2021-06-01 9: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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