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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忠荣面交的抗诉申请书

发表时间:2021-02-08 22:19:48   浏览数:978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甘忠荣面交的抗诉申请书
     面交抗诉申请书的说明
   由于受理案件和审理案件分离。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由第十检察部负责受理。第十检察部决定受理后,由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
   1月28日第六检察部负责人收到申请人甘忠荣的抗诉申请书及附件19份后,电告申请人自己去第十检察部面交。从而启动对申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为此,申请人于2月8日赴该院六检察部面交抗诉申请书。
   第六检察部有关负责人李主任及该部王检察官亲切的接待了申请人,并要求将申请人起诉的被告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居委会作为被申请人一并加在抗诉申请书中交第十检察部。当天下午,申请人甘忠荣将修改后的抗诉申请书共四份交第十检察部。当即,开具了受理手续。
        以下是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甘忠荣,男,系六枝特区法院离任(退休)法官。
     被申请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住所地:六枝特区底大湾九龙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张 良 系办事处主任。手机:
     被申请人:文化路居委会,住所地:六枝特区广场路。
     负责人黄艳 系居委会主任。手机:
     申请人于1月3日收到贵州省高级法院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不服贵州省高级法院(2020)黔民申379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法申请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请求事项:
    因贵州省高级法院(2020)黔民申3799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驳回甘忠荣的再审申请” ,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提起抗诉。   
    事实和理由:
    因本案是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是行政案件。贵州省高院却认可一审和上诉审法院将本案定为行政案件,是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起诉和上诉的基本事实。
    本案发生的经过及实情:去年6月5日下午,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动用一批身份不明男女到申请人所住之文化路中知楼、将其一楼灰洞擅自强行封闭。
    当时,申请人之妻牟茹婉发现后,上前质问。一年青妇女(系居委会工作人员郭祝燕。手机号为13329682826)说:我们是按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的文件来封的。并从手中抱的一大叠《温馨提示》中,抽出两份交申请人。
    因此,申请人才于去年6月8日以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及文化路居委会作为被告向六枝特区法院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见民事诉状)
    应当提到:去年6月10日,九龙街道办副主任蔡家勇带领居委会主任黄艳、九龙司法所谢孟高、居委会工作人员郭祝燕四人专程到我家沟通时说:法院立案庭庭长陈凤巧叫他们与我协商沟通。双方以礼相待、友好坦率的表达了各自意见。
    6月15日,六枝特区法院遂以被诉当事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及文化路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受理。(见《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收了案件受理费30元
同天同时,六枝特区法院又向甘忠荣送达了裁定“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理由是:将灰洞封闭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案件。(见《民事裁定书》)。
收到六枝特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次日,上诉人甘忠荣亲去法院交了上诉状。(见《上诉状》)
  以上,是本案发生、起诉和上诉的基本事实。
    二、三级法院认定本案被诉当事人互相矛盾。
    1、六枝特区法院对本案被诉当事人认定就互相矛盾。
  首先,六枝特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将被诉当事人按原告民事诉状定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见《受理案件通知书》第一页第2至3行)
    其次,民事裁定书又将被诉当事人定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见裁定书第一页第18至19行)
    在此,将本案定为行政案件。将起诉人起诉的被诉当事人“实施的灰洞封闭、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 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见裁定书第一页第16至20行)
   显然,一审法院将本案被诉当事人由两个变为一个,将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又变为行政案件,是互相矛盾的。
   2、上诉审法院六盘水中院将被诉当事人由“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 变更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即“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见裁定书第二页倒数第一行至三页第7行)。 
    3、贵州省高级法院(2020)黔民申3799号民事裁定书将六盘水中院认定的被诉当事人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变更为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见裁定书第二页第15行至21行)。
   显然,上述三级法院对本案被诉当事人(被诉主体)的三种不同认定彼此是对立、矛盾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上,至今还无一个案件存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出现三种被诉当事人(被诉主体)矛盾的案例!
    三、即使按六枝特区法院、六盘水中院、贵州省高级法院将甘忠荣起诉的民事侵权案定为行政案件,三级法院分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驳回甘忠荣的再审申请”,均违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是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1、六枝特区法院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故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民诉法。
    2、因六枝特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上诉审法院六盘水中院应裁定:1、撤销一审裁定;2、上诉人甘忠荣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六盘水中院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3、由于以上两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贵州省高级法院应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再审申请人甘忠荣可提起行政诉讼。故“驳回甘忠荣的再审申请”是适用法律错误。
   有必要指出的是:作为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不能不知如下两点。
   首先,居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资格。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本案中,居委会不符合作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责 )。
   即使“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依据《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履行行政职责,但该《通知》、或《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也不是法律、法规、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委会或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委会或居委会为被告。
    六盘水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是故意还是疏忽?值得深思。
    四、六枝特区法院、六盘水中院、贵州省高级法院将甘忠荣起诉的民事侵权案定为行政案件,是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物权法第七十条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四条和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包括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因此,被告实施的灰洞封闭、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此,原告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向六枝特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法律根据。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该行政法规,从法律上也否定了六枝法院关于对“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是具体行政行为”说、否定了六盘水中院对“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说!
    但遗憾的是:六枝特区法院、六盘水中院、将原告起诉的民事侵权诉讼定为行政案件,明显是违反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贵州省高级法院却认可该两级法院的认定、仍将其定性为行政案件。实系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中指出: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这是值得省高院本案合议庭反思的。
    五、街道办事处不是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职权的行政机关,无权作出什么具体行政行为。
     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和民法典九十七条将街道办界定为“特别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即法律明确规定了街道办界定为适格的民事主体,而非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然无权对申请人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这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民事侵权行为。
    六、以上海市、北京市规定的街道办在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职责为例证明:街道办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在我国首先于2019年7月1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无对小区灰洞封闭、不再运走洞内垃圾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同样无对小区灰洞封闭、不再运走洞内垃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是民事侵权案件。但六枝特区法院、六盘水中院、贵州省高级法院将甘忠荣起诉的民事侵权案定为行政案件,是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因贵州省高级法院(2020)黔民申37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甘忠荣的再审申请” ,裁定有明显错误、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提起抗诉。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甘忠荣
            2021年1月22日
         通讯处:
   单位:贵州六枝特区法院
   家庭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
   附:1、抗诉申请书4份;  
      2、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及当时任命书复印件各一份;
    4、2020年6月2日《温馨提示》复印件一份;
    5、2020年4月20日《关于封闭小区院落灰洞通知》复印件一份:
    6、黔府办发〔2017〕68号打印件一份:
   7、2020年6月8日民事诉状原件三份;
   8、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9、六枝特区法院(2020)黔0203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此裁定书将被告定为九龙街道文化路居委会;见裁定书第1页倒数2至3行);
   10、上诉状原件一份;
   11、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此裁定书将被告定为六枝特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即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见裁定书第3页6至7行);
   12、再审申请书原件一份:
   13、申请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
   14、对再审申请书的补充意见原件一份;
   15、申请材料清单复印件一份;
  16、我的书面陈述意见原件一份:
  17、贵州六盘水中院惊现最牛判决打印件及说明一份;
  18、再审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原件一份;
   19 、贵州省高级法院(2020)黔民申379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此裁定书将被告定为六枝特区政府;见裁定书第2页第15至20行)。

  
   这是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12306检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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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对外公示的第十检察部负责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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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交在检察服务中心办公桌上的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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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3-10 23: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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