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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忠荣 行政诉状

发表时间:2021-01-15 17:40:47   浏览数:889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特别说明:钟山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范玉清在元月13日11时40分电话要求改已交的诉状。称: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立案受理;认为:诉讼请求中1、2两项是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删除。否则,将该行政诉状原件退回(有当时电话录音为证)。并要原告去该行政庭找她当面改写诉讼请求。并重新打印四份。
       出于无奈,元月14日原告去钟山区法院行政庭,按合议庭意见改写行政诉状后,当天上午重新交了改写的行政诉状。
   

                        行政诉状
    原告甘忠荣,男,1940年生。汉族,系六枝特区法院离任法官。住六枝特区
    被告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职业技术学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方裕谦,区长。
    被告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六枝特区底大湾九龙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张 良 系办事处主任。
    被告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居委会。住所地:六枝特区广场路。
      负责人黄艳  系居委会主任。
      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封闭小区灰洞及不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行为违法、无效。
     案件受理费依法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违法的事实:
     原告所住之中知楼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特区党委、政府为吸引外地知识分子和落实本特区知识分子政策,而建的两栋四层楼。配套设施齐全。并有屋外的煤棚和家中即可倾倒垃圾的灰道。在当时特区系上乘的楼房。詹行鹏、肖昌洪区长在特区时,也先后入住。
       2019年6月5日下午,九龙街道办和文化路居委会动用一批身份不明男女到原告所住之文化路中知楼、将其一楼灰洞擅自强行封闭。
     原告之妻牟茹婉发现后,上前质问。封洞的工人说:我们是来干活的。为什么封?我们不知。其中,有一年青妇女、即居委会工作人员郭祝燕(手机13329682826)说:我们是按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的文件来封的。并从手中抱的一大叠《温馨提示》中,抽出两份交原告。
     两被告于6月2日共同所制定的《温馨提示》称:
     业主:
     根据中央、省、市、特关于垃圾分类相关文件精神,“现已将你单元的灰洞封闭” ,自今日起,请不要再将垃圾倒入灰洞。以后龙马公司将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如您不听劝阻仍往灰洞倾倒垃圾,“后果(含:恶臭、生蛆、蚊虫满家跑等 )自行承担” 。
      显然,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予以封闭,是侵权行为。因为,公民所住之单元楼、电梯楼均属有关公民所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予以封闭,违反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7〕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7〕68号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仅限公共机构、相关企业。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
    显然,公民所住之单元楼、电梯楼等多层建筑产生的生活垃圾不进行强制分类。同时,公民对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等也普遍缺乏科学认知,各家各户亦不可能对生活垃圾分类!且国务院、省政府上述文件无对小区灰洞封闭的规定,也未授权将小区楼道灰洞封闭!
     此外,原告夫妻二人是七八十岁老人,每天将垃圾从四楼家中投放垃圾池颇为困难,也有违人道、公序良俗。
    因此,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实施的灰洞封闭、以及龙马公司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有关区域。
    第三十四条规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请求排除防害、恢复原状(将所封灰洞打开);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区环卫工作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予法有据。六枝特区法院及上诉审六盘水中院、以及贵州省高级法院将本案定为行政案件(见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法判决确认上述封闭小区灰洞及不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的行为违法、无效。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 甘忠荣
     2021年1月5日
     附: 1、诉状4份(3被告各一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4、2020年6月2日《温馨提示》复印件一份;
        5、2020年4月20日《关于封闭小区院落灰洞通知》复印件一份:
        6、2020年6月8日民事诉状原件一份;
        7、六枝特区法院(2020)黔0203民初2057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此裁定书将被告定为九龙街道文化路居委会;见裁定书第1页倒数2至3行);
       8、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此裁定书将被告定为六枝特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即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见裁定书第3页6至7行);
       9、贵州省高级法院(2020)黔民申379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此裁定书将被告定为六枝特区政府;见裁定书第2页第15至20行);
     原告须特别说明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民诉法上述规定,此案,两审法院对原告一审不应“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应是适用法律措误。
     一审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应依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上诉人甘忠荣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省高院仍将此案定为行政案件、并将被告定为特区政府;也应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
       再审申请人甘忠荣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故省高院裁定:驳回甘忠荣的再审请求、是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特区人民政府自知他们无权对居民小区灰洞封闭、不清运灰洞内垃圾、这样作是侵权行为。故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也没有委托和授权街道办和居委会对居民小区灰洞封闭、不清运灰洞内垃圾;而这,是法院的“认为”。且三级法院没与他们作过询问。
     此诉状同时另外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省高院本案合议庭各一份。


       以下是立案受理通知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

  

 

                预交诉讼费专用票据(电子)

   

 

                  送达回证   

     

      钟山区法院外来人员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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