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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申请书

来源:孔xx   发表时间:2021-01-09 11:24:15   浏览数:649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检察建议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xx,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xx市xx区xx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光华路,法人施xx,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华漕镇杨家。法人林xx,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xx对xx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检察事宜: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系定制及现场安装此定作物的实际知情人,还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亲友?
     事实与理由:
青*子公司称,其只是介绍我生意的。而其是成人又是法人是有法制概念,应明确当日其在合同《定货单》上签名的法律关系责任。但在本案中:其即自作主张敷衍提供我错误的图纸造成了我损失(证4),又提出不符实际的要求等误导我(证1,3),连价格悬殊的屏玻样品也是签订后其才提供给我(证1,3,新证1)等一系列其错误的行为造成了我损失,定作中又多次改变方案要求(新证3),其还在安装现场不负责任的盲目定错装屏风的位置,却又拒绝联系有关人士到现场纠正错误(新证2)等一系列由其经手的过错(证1,3,4,新证1,2,3)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定义: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此媒介服务的。且其也无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而系代理人。
    因此一审,二审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因其的行为已超越了居间人法定的义务权限,而替作份外的并且是已构成定作人要件的义务,根源是一系列过错的行为。而且其在谛结合同时还故意隐瞒xx雷*特与南通雷*特(前名:**桑波)公司是同一位法人但非同一家公司之重要事实(证1),故当时在xx雷*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不知道林总在此《定货单》上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而且在此《定货单》上其也未记载**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证1),全程都是其联系操作的,直到一审法院去年11月26日的开庭审理后,我才知此真相(有庭审笔录)。由此还导致了我受蒙因素而被驳回起诉。这理应是青*子依法承担的责任。并且定作中因存在诸多问题需联系林总,但其提供我林总的电话号码却是假的(证3),致使我联系不上又受影响。故青*子就是直接造成我损失的当事责任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青*子公司的行为已符合此条款,其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诉请中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而去年一审法院7月30日开庭审理那天,我申请的二位证人已到了法院,要当庭作证,见证其人参与此项并且过错的事实(新证2),但却被拒之法庭门外不让作证,为什么?
       我申请再审时其又称:我提供的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都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不认可,及其它非事实理由,要求高院驳回了我再审申请。
     在此,我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以维护我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行处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注:以下证据编号是按一审判决书上的排列。
     1、证据1物品,通不过验收其有责任吗?
    5、详细事实在3/16及4/16两份超支原因证据3的函件上。
单上有其记载**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吗?那在xx雷*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怎么知道林枚香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
     2、屏风玻璃证据1《订货单》上是否表明了0.8钢化?
     3、证据4图纸类,有青*子自画的错误图纸吗?
     4、如果按证据1单上青*子提出的要求去定做不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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