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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海民事诉状

发表时间:2020-06-30 15:47:53   浏览数:708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民事诉状
                原告方大海
    被告许本洪
    诉讼请求:
    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扣押的原告肇事车),赔偿损失。具体请求如下:
   1、判令由被告返还扣押的肇事货车。
   2、判令赔偿货车营运损失24000元(从今年8月1日起扣押的肇事货车,每日按800元损失赔偿,至起诉时10天计8000元,加法定15日答辩期限12000元;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宣判按五天计算为4000元。以上,已扣除修车期间由原告承担不能营运的费用;——以立案审查及送达天数,折抵肇事货车修车期间不能营运的费用)。
   3、判令赔偿已付所租吊车费3000元;
   4、判令赔偿营运损失费至肇事货车归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8月1日下午原告驾驶所开龙井麻窝砖厂货车(贵02-31601变型拖拉机)由大湾沙场方向往新华镇向行驶在19时20分车侧翻于许本洪屋外墙边。当天,六枝特区公安局花园洞交警队周xx、刘x出现场。有现场照片、录音、录象。我的肇事货车与许本洪房屋无任何接触(车头与墙最近处为12公分,车尾134公分),仅货车上所装之砂洒了一部份在许本洪屋外墙脚。
    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我负全责。当时,许本洪说要把他房子挖了重新起一个。他坚持要给他重修房屋。无奈,为平息事态,我说:赔五千元。出现场的交警说:你们对赔偿协商处理。我们无权扣车。但从出事之日至8月3日(星期五)收到事故认定书,被告一直不准原告拉走肇事车。收到事故认定书后,被告当着交警xx、刘x也仍不准原告拉走肇事车。8月6日原告向新华派出所求助,安警官来现场后,原告向安警官和被告许本洪再次说:我要用车,要请吊车吊走。但许本洪当着安警官称:不准吊走。理由是:要等赔偿处理完才准拉走。8月9日上午十时,原告租用吊车开到许本洪家路边后,许本洪向新华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安警官等3人到现场,问许本洪意见。许本洪说:要赔他50万。出现场的派出所警官说:我们无法调解,你们双方就赔偿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处理。
    我对事故负全责无异议。但认定书认定:造成许本洪家房屋“受损”有异议,不符事实。已于8月7日依法申请复核(见后复核申请书)。
     原告所开龙井麻窝砖厂货车(贵02-31601变型拖拉机)是为我厂运水泥、沙、砖,平均纯收入每天至少800元。从8月1日至起诉时10天,应赔偿损失8000元;另加租吊车费3000元。
      至于被告要求赔偿。原告表示:将肇事车倾倒于被告墙外的沙全部运走。并表示歉意。如还有什么损害,该赔多少,分文不少。但不是当时出于无奈所说的赔5000元。至于被告主张“把他房子挖了重新起一个” 或赔他50万,由被告举证。由法院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由于被告非法扣押原告肇事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排除妨害、返还财产(扣押的原告肇事车),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大海
              2018年8月 10 日
   附:1、诉状两份;
       2、《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
       3、《复核申请书》复印件1份;
       4、原告所摄肇事现场照片3 张
       5、已付租吊车费3000元收据复印件1份;
       6、吊车驾驶员证明许本洪阻止吊车复印件1份;
       7、新华派出所出警现场录音、录象一份;
       8、吊车现场照片 4 张。
  

 

           对诉状必要的修正补充
     一、两处修正。
      根据2019年7月5日《庭审笔录》第5页至11页,花园洞交警队委派的两名出警的辅警龙俊、崔鹏的证词(证人证言)。
   2018年8月1日晚周贵龙、刘敏未出现场,实际出警的三人是:辅警龙俊、崔鹏、警官袁胜波。
     因此,诉状中,第2页“花园洞交警周贵龙、龙敏出现场”,应更正为:上述三人出现场。此为第一个修正。
    故诉状中第2页第13至第14行:“被告当着交警周贵龙、刘敏”仍不准原告拉走肇事车,应删去周贵龙、刘敏。此为第二处修正。
      二、根据该《庭审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的造成许本洪房屋受损的,不能成立。
       根据2019年7月5日《庭审笔录》:花园洞交警队指派2018年8月1日晚出现场的两名辅警龙俊、崔鹏作证。虽然,一开始龙俊说过“出现场看见农用车侧翻后撞到房屋”(6页),但对问到“原告肇事车是否碰到房子?”他说:是晚上出警,“天黑了,看不清楚”,“没有看见”,“时间长了记不清楚了”(崔鹏还直言:“我只负责登记信息,没有看见”见第10页第8行)。总之,无一人能作证侧翻车撞到许本洪房子何处。出警证人包括花园洞交警至今不能提供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的记录。且交警对事故没有委托鉴定(见《庭审笔录》第6页至第11页),而许本洪本人连一张当时的现场照片也不能提供。
      这足以说明:事故认定书认定造成许本洪家房屋受损没有证据。故被告反诉赔偿请求不能成立。
            020年5月 10 日

因许本洪阻止吊车吊走方的货车,驾驶员只好将车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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