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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忠荣民事诉状

发表时间:2020-06-11 12:41:36   浏览数:2775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民事诉状
    原告甘忠荣,男,1940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202031940zxxxxxxxx,汉族,系六枝特区退休法官。住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5号附7号,手机:13885xxxxxx。
   被告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住所地:六枝特区底大湾九龙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张 良 系办事处主任。
   手机:13885xxxxxx
   被告文化路居委会,住所地:六枝特区广场路。
   负责人黄艳  系居委会主任。
   手机:18984xxxxxx
   诉讼请求:
   1、排除防害、恢复原状(将所封灰洞打开);
   2、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区环卫工作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
案件受理费依法由侵权者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侵权的事实:
   原告所住之中知楼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特区党委、政府为吸引外地知识分子和落实本特区知识分子政策,而建的两栋四层楼。配套设施齐全。并有屋外的煤棚和家中即可倾倒垃圾的灰道。在当时特区系上乘的楼房。詹行鹏、肖昌洪区长在特区时,也先后入住。
   今年6月5日下午,两被告动用一批身份不明男女到原告所住之文化路中知楼、将其一楼灰洞擅自强行封闭。
   原告之妻牟茹婉发现后,上前质问。封洞的工人说:我们是来干活的。为什么封?我们不知。其中,有一年青妇女说:我们是按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的文件来封的。并从手中抱的一大叠《温馨提示》中,抽出两份交原告。
   两被告于6月2日共同所制定的《温馨提示》称:
   业主:
    根据中央、省、市、特关于垃圾分类相关文件精神,“现已将你单元的灰洞封闭” ,自今日起,请不要再将垃圾倒入灰洞。以后龙马公司将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如您不听劝阻仍往灰洞倾倒垃圾,“后果(含:恶臭、生蛆、蚊虫满家跑等 )自行承担” 。
   显然,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予以封闭,是侵权行为。因为,公民所住之单元楼、电梯楼均属有关公民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包括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 )。因此,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予以封闭,违反国务院、贵州省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7〕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7〕68号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仅限公共机构、相关企业。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
   显然,公民所住之单元楼、电梯楼等多层建筑产生的生活垃圾不进行强制分类。同时,公民对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等也普遍缺乏科学认知,各家各户亦不可能对生活垃圾分类!
   此外,原告夫妻二人是七八十岁老人,每天将垃圾从四楼家中投放垃圾池颇为困难,也有违人道、公序良俗。
    因此,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实施的灰洞封闭、以及龙马公司不再对小区灰洞进行清掏和清运,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请求排除防害、恢复原状(将所封灰洞打开);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区环卫工作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予法有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原告 甘忠荣
   2020年6月8日
    附: 1、诉状3份(两被告各一份)。
        2、被告6月2日《温馨提示》原件一份。
        3、说明:另有住户表示:希以原告为首共同起诉。经考虑,因故还是原告一人起诉。

     

  圾日产日清收运是环卫单位法定职责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有关区域。
   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责任或者不进行业务指导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应依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缴纳加收滞纳金、甚至可罚款。
     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1‰加收滞纳金,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二十三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2017·1 增刊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更新时间:2021-03-09 22: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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