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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亮《法庭内外(图)》常识性錯误多

发表时间:2012-09-12 7:11:19   浏览数:4391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专栏作家报道应准确

——评魏亮:《〈法庭内外(图)〉;〈老魏聊鸽事(04)〉》

 

  9月10日魏亮先生在《中鸽网》 、《赛鸽网》发表 《〈法庭内外(图)〉;〈老魏聊鸽事(04)〉》一文,魏亮先生关心鸽界官司、报道案件进展并将对案件感悟示人无疑是可取的。 专栏作家对鸽界动态掌握较多,有一定观察力,有感而发所写文章为鸽网增添了活力。为信鸽网站增色不少,一定程度影响鸽界走向。但专栏作家并不是职业作家。是业余写鸽文,实质上是鸽界网站写手、并非文艺界有建树的作家。专栏作家报道应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作为专栏作家,报道案件涉及法律知识应准确。如对法律基本常识缺乏了解而用语不当、无意间作了误导,甚至会造成不良影响。

 

  魏亮先生很感慨的说:“鸽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学习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咨询法律人士”。非常遗憾,魏亮先生这篇报道法庭开庭的短文,错误使用法律专业术语、名词、规定至少竟有九处之多。不知魏亮先生写《法庭内外》时又“咨询法律人士”吗?如果学习一下法律常识、“咨询法律人士”,就不会出现该文中的常识性錯误。请见以下:

  1、“三个月前的6月8日和7月2日,两次旁听了北京鸽友高立先生因参赛鸽足环出现未被扫描的问题而上诉西安科汇电子足环厂家的法院审判。”

  此句中,“上诉” 应为:向法院提起诉诉讼、或向北京丰台法院起诉

 

  因“上诉” 是第二审程序。起诉是第一审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诉讼。正如文中所说:高先生于27日一纸起诉了西安科汇电子足环厂家。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及因此引起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本案尚未作出一审裁判,故谈不上什么“上诉”。虽然是“诉”、“起诉” 一字不同。但表明的是:一审和二审两种不同的审理阶段及审级关系。

 

  2、“6月8号是第一次开庭。审判是在北京丰台法院。当日,法庭内共有法官和书记员各一人,原告一人,被告二人出庭,旁听三人。” 这里“法庭内共有法官和书记员各一人”表明:这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即6月8号是第一次开庭。准确报道应为:6月8号北京丰台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当时(6月8号)北京丰台法院认为本案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故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法官宣布开庭后,原告陈述,被告对原告的陈述进行答辩式的反述。”

  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反述”!

 

  这里,“被告对原告的陈述进行答辩式的反述”不妥。应为被告答辩、反驳。反驳不是什么“反述”!

 

  如被告提出反诉,也不是“反述”!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反述”!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成立的则与本诉合并审理。

 

  4、“7月2日,第二次开庭。这次开庭与第一次不同,主审换了一人,原主审变为第二审,另有二位书记员。”

  这里所谓“主审换了一人,原主审变为第二审” 提法有问题。

 

  7月2日第二次开庭,显然是由合议庭而不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依照民事诉讼法“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规定,本案合议庭的成员(审判员、陪审员)至少三人。从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此案发展为合议庭审理表明:北京丰台法院已认为此案不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看待。

 

  如准确报道,应为:7月2日第二次开庭,是合议庭审理。

 

  5、“法盲最后宣布等待宣判结果。”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里法盲显然是笔误。恐是法官说:待合议后,择日宣判。

 

  (从魏亮先生“二次开庭,原告和被告的陈述都有矛盾的地方,由于没有宣判结果,故不能透露” 之报道,不排除再次开庭审理的可能性)。

 

  总之,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反述”!

 

  6、“鸽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有真凭实据,因为中国的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官不讲人情,只讲事实本身的真假与虚实。”

  此句中“鸽友要上述法院”,应为:鸽友要向法院起诉、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才当。因提起民事诉讼是起诉而不是什么“上述”! 

 

  “鸽友要上述法院”,魏亮先生文中提了五次(见后复制之文)。均应为:鸽友要向法院起诉。

 

  如魏亮先生说:“鸽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学习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咨询法律人士,使得自己在诉讼中占有一定的把握。” 应为:“鸽友要向法院起诉,一定要学习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咨询法律人士,……” 

 

  按魏亮先生此见,《〈法庭内外(图)〉;〈老魏聊鸽事(04)〉》一文似乎未很好学习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更未“咨询法律人士”。因上述错误使用法律专业术语、名词均属法律常识。这样的常识性錯误出现在专栏作家中、似乎对读者不负责、不夠严肃。并上传于《中鸽网》“特别关注”栏,也似乎令人遗憾。


  (另说明:“结束语:去年,中国三大问题公棚”与本文无关,在此不作评述)


  附:《法庭内外》
    《中鸽网》 、《赛鸽网》2012-09-10 发布 作者: 魏亮 

  法庭内外
  老魏聊鸽事(04)

  三个月前的6月8日和7月2日,两次旁听了北京鸽友高立先生因参赛鸽足环出现未被扫描的问题而上诉西安科汇电子足环厂家的法院审判。案件的审理工作已经结束,目前仍在等待法院的宣判结果经过二次的旁听,感慨颇多
  法庭内的回忆
  事情发生在今年4月底。北京鸽友高立先生参赛于某俱乐部的春季赛事,由于参赛鸽在回归之时电子足环未被扫描,故其本应取得优异成绩没有被记录下来。因此,高先生于27日一纸起诉了西安科汇电子足环厂家。
  6月8号是第一次开庭。审判是在北京丰台法院。当日,法庭内共有法官和书记员各一人,原告一人,被告二人出庭,旁听三人。法官宣布开庭后,原告陈述,被告对原告的陈述进行答辩式的反述。法庭希望调解,被告接受,但原告不同意。由于双方的证人没有到现场,法盲宣布7月2日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证人开庭时到现场提供证词。
  7月2日,第二次开庭。这次开庭与第一次不同,主审换了一人,原主审变为第二审,另有二位书记员。第二次开庭被告的证人到现场叙说关于案件的部分经过事实。法官仍然希望调解,但未果。原告要求赔偿经济缺失,而被告拒绝赔偿。法盲最后宣布等待宣判结果。
  (二次开庭,原告和被告的陈述都有矛盾的地方,由于没有宣判结果,故不能透露。)
  法庭外的启示
  鸽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有真凭实据,因为中国的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官不讲人情,只讲事实本身的真假与虚实。
  鸽友要上述法院,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保存第一手证据,必要时要求公安协助。在本案中,高立先生在第一时间就要求俱乐部作了记录并拍摄了证据影像,在第一时间要求科汇工作作了笔录,并要求公安局协助笔录,防止其逃跑或者消声匿影。使得高立先生有了最重要的证据。
  鸽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学习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咨询法律人士,使得自己在诉讼中占有一定的把握。
  鸽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找到相关人士作证,如参赛单位和被告涉案人员的笔供。
  鸽友要上述法院,一定要保存历史资料和物件,如购买凭证与电子足环相匹配的物件。对于物件,不得随意乱动,保持原状。
  总之,证人、涉案器材、涉案资料一应俱全为好。除此外,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必要时法庭见。

  结束语:去年,中国三大问题公棚(和平公棚假冠军、大运卓宸不正常飞行和BOB的钢针鸽导致的不公平赛事说明,参赛鸽友不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因此,参赛鸽友应该多一个心眼,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定要诉讼法院,还鸽友一个公道,否则,黑心人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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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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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9-13 16:18:29
百花齐放见真谛!
    2012-09-12 23:08:39
好文章 !
    2012-09-12 22:56:11
呵呵 看了 甘.魏亮先生的文章,获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