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魏亮《专栏作家与卖身契》
发表时间:2012-06-02 17: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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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作家签定合同无可非议
——驳魏亮《专栏作家与卖身契》
魏亮先生在《专栏作家与卖身契》一文中说:“胡长根发表文章如同展示其卖身契一样。据可靠消息称:胡长根与公司签定了合同,大体内容是必须每天至少发表一篇文章,另拉客户金额多少多少。酬金是多少多少。可想而知,胡长根每天必须要完成至少一篇以上才能达到其硬性任务,即酬金的多少,否则与酬金挂钩的业绩将受损。如此这般如同卖身契一样。”(见5月31日《中信网》、《赛鸽天地网》、《中鸽网》)
这里,魏亮先生将胡长根与科汇公司签定合同定为“卖身契”。他还说:“我以我笔写出感悟、体会、心得、思考和观察。我的文章都是独立性的感知,不受任何人指派,或者是指使与安排。”“我没有以报道文章的形式像胡长根作为卖身契一样写文章。”按魏先生上述说法,有意给人造成这样印象:胡长根先生是出买灵魂、卖身的专栏作家。
胡长根先生是出买灵魂的专栏作家吗?否!胡先生专栏任何一文均否定“出买灵魂”论。我们看到的是:胡长根先生对促进中国赛鸽运动的鼓与呼、无私奉献、仗义执言!
胡长根先生是否与科汇公司签定合同?笔者无须向胡长根、科汇公司核对(无论是否有合同)。即使如魏亮先生所言“可靠”,但是,也无可非议。因专栏作家发表多少文章是本人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只要文章实是求是,包括实是求是宣传科技产品!而鸽界正需要这样的文章和正面宣传!
如果胡长根先生与科汇公司双方签定了“合同”,从魏亮先生文中所述也是正当、合法的。
众所周知:根据法律,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是合法民事行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胡长根与科汇公司依法签定有合同是光明正大的,并受法律保护。因此,魏亮先生不得非法干预!
《中信网关于近期“声讨”事件的公开声明(2009-9-29)》一文批露:魏先生曾获得“‘2008年度优秀活跃记者称号’并获得奖牌和补贴。魏先生因热情报道赛事,不辞劳苦多方奔波,今年年中曾多次来电要求我站报销汽油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我站考虑其无私奉献甚多,功劳颇高,故为其适当补贴了车马费用。”这虽不是合同,但双方自愿,同样,他人不能干预!
魏亮先生说:“对于批评,我会随时改正,对于善意指出,我会感谢。”
魏亮先生改正吗?言行一致吗?笔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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