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李用才先生商榷

违规属于作弊、欺诈、诈骗行为吗?

——与李用才先生商榷

  李用才先生在大作《漫话乱象丛生的国内公棚业》(见2011年1月8日《中鸽网》)中就国内公棚业乱象提出了他的看法。无疑对如何正视目前公棚现状是有益的。但是,李用才先生下述论点却有失偏颇:“由违规属于作弊范畴的定义,进而也属于欺诈欺骗行为之说,就可以认为黄剑‘假设’的国内约60%的公棚有作弊嫌疑的说法,甚而称之为诈骗的说法,其实并不为过。” 笔者认为,这里李用才先生将违规混淆为作弊、欺诈欺骗、诈骗行为不当。特提出与李用才先生商榷。
  一、黄剑先生称:60%的中国公棚触犯刑律、犯了诈骗罪,是否定不了的事实。
  黄剑先生在《中国信鸽运动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中说: “中国公棚作弊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一事实,实在让全国30万鸽友心寒!”; “就算60%的公棚存在问题,那就可能是3亿多!说轻了是‘作弊’,说重了就是‘诈骗’”!“3亿金额的‘诈骗’案!是一个多大的社会问题,不言而喻!!”——也就是说:60%的中国公棚触犯刑律、犯了诈骗罪! 
  这里 ,“60%的公棚存在问题”与“60%的中国公棚“诈骗”(“3亿金额的‘诈骗’案!”)性质不同。这二者不能划等号!李用才先生不能偷换概念:存在问题不能视为“作弊”,更不能视为“诈骗”!如果因李先生将“60%的公棚存在问题”偷换为“60%的中国公棚“诈骗”显然错误!而黄剑先生不是什么“假设”:“3亿金额的‘诈骗’案!”“是一个多大的社会问题,不言而喻!!”还肯定3亿诈骗金额3亿“案”!李用才先生应当正视黄剑先生在《中国信鸽运动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中所述的事实。原文尚在。至少应实事求是吧。
  二、违规行为与作弊、欺诈欺骗、诈骗行为性质不同。不容混淆。
  李用才先生说,“违规属于作弊范畴的定义,进而也属于欺诈欺骗行为之说”。“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评论,但请勿上纲上线。”
  现就违规属不属于“作弊范畴的定义,进而也属于欺诈欺骗行为之说”,具体谈一谈。
  1、违规。
  什么叫违规?所谓违规,即违反规定。违反规定之事,无一个公民例外。比如公务员、企事业职工上班迟到早退。又如,行人应靠右走而往左走。不这样就是违规。再如,在禁止吸烟区抽烟。在禁烟区抽烟就违反了规定。就公棚违规而言,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决赛时,自行决定集鸽、比赛时间、没有裁判执裁。系违反了“由中国信鸽协会及北京市信鸽协会选派裁判员负责审定比赛场地、设施及查棚、集鸽、司放、监放、验鸽、成绩评定。”竞赛规则规定,属违规行为。能说北京飙友国际赛鸽养殖中心违规行为是作弊、欺诈、欺骗、诈骗行为吗?请问李用才先生:违规是作弊范畴、属于欺诈、欺骗行为、诈骗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欺诈
  什么叫欺诈?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关于“欺”“诈”两字的含义,《说文》采用互训的方法进行训释,它们为同义词。“欺,诈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国民法学界对欺诈行为的解释,大都与这一司法解释相似。西南政法学院校友、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欺诈,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彭万林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对欺诈下的界定是:“欺诈是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一书也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对欺诈行为的构成,大都采用四要素说,即必须具备欺诈方的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以及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欺诈行为。佟柔教授主编的《民法原理》一书中曾指出:“诈欺是以有意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行为,因受诈欺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掩盖真象,致使对方陷于错误而为的民事行为。”  
  综上,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只要欺诈行为人有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并有导致他人误解上当的可能性,就构成欺诈。
  请问:违规是欺诈吗?答案也显然是否定的。
  3、欺骗
  所谓欺骗是用虚伪的言行隐瞒真相,使人上当。 例:她的丈夫欺骗了同他们打交道的每个人。
  释义:以虚假的言行掩盖事实真相,使人上当。
  请问:违规是欺骗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4、骗、和诈骗罪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刑法条文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各省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二千元至四千元”的幅度内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在三万元至五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数额巨大”的标准;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按“60%的中国公棚”“诈骗 ”“3亿金额”(“3亿金额的‘诈骗’案!”)。显然60%的中国公棚触犯刑律、犯了诈骗罪!李用才先生说,在中信网上注册的公棚数量已达到429家。据《中国公棚网》统计,我国现有公棚500多家(前年王兵董事长亲自告诉我)。按三百六十家诈骗计,平均一个公棚诈骗八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多。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犯罪!真是这样吗?公棚界是这样吗?危言耸听!
  请问:违规是诈骗吗?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关于对黄剑先生在《中国信鸽运动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笔者已发《黄剑发动突然袭击值得思考》等四文。笔者在此主要不是讨论黄剑先生《中国信鸽运动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一文的是与非。是对李用才先生“违规属于作弊范畴的定义,进而也属于欺诈欺骗行为之说” 表示异议。希李用才先生不吝赐教。
  注:本人不惧上纲上线、不惧扣帽子、打棍子。擅长此道者,尽可发挥这方面特长 。笔者恭候!

  作者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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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李用才: 漫话乱象丛生的国内公棚业
  李用才 2011-01-08 中鸽网
  从1991年武汉首开国内第一家“中国武汉赛鸽棚”公棚起发展至今,仅在中信网上注册的公棚数量已达到429家其间,从前期初办阶段摸着石头过河,逐渐过渡到今天“游刃有余”境界的地步,已走过20年。毋庸置疑,20年来,公棚业的兴旺发达,对迅速提高信鸽活动的参与兴趣,促生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众多不规范的营运手段,也带来了N多的问题,特别是诸多比赛作弊、侵害参赛者利益的恶劣现象层出不穷,到2010年发展得尤为明显和严重。如比赛归巢扫描羽数会多于实际进棚鸽数,甚至赛鸽还在公棚天上盘旋,成绩显示屏上就已经显示出比赛结果了(见中信网相关信息和评论),更令人诧异的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全国锦标赛公棚居然也会出问题……
  此起彼伏的公棚比赛非正常现象令人忍无可忍,继而引发了黄剑在全国会议上的“问责”事件。其中,黄剑的一句“60%的公棚存在问题”的惊世之语,概括了当今公棚业的混乱程度。有人不认可这个概率,这不要紧,查一查就知道这句话对还是不对。我的身份很多人都知道,虽然从2010年5月起退出了河南省信鸽协会的管理层,也并不负责公棚事务,但河南的情况我还是非常熟悉的。现就以河南境内公棚为例,看看问题公棚的概率究竟是不是能达到60%。
  2010年,河南境内秋赛公棚开业实施收鸽的有14家,年初开公棚事务会议(2家不归河南省信鸽协会监赛,1家归火车头;1家怕严管,开完会后脱离省鸽协),在要求各公棚收鸽前必须交纳风险保证金时(退让到按奖金设置的5%收取,经营无问题退款),只有2家表示愿意交纳,不交纳的就是违规,违规率83%(实际恐怕1家也没有交纳,违规率应该为100%)。公棚收取参赛费后,没有1家公棚将参赛费划入指定账户封存,违规率100%,理论上不能保证兑付奖金和把握赛事公正进行的风险为100%。
  12家公棚中,除一家转接前年违规被通报处罚的公棚,收不到鸽子自行停办外,其余11家公棚的限收羽数分别应在2600-4800羽之间(是在实际最大容纳羽数的基础上增加10%的损耗数)。但实际上,除开封铭翔公棚鸽舍面积最大,允许收满5000羽外,其余所有公棚都达不到这个标准。而查阅收鸽结束的羽数就可以知道,除3家基本未超收外,剩余公棚的收鸽数,都不同程度的超过每平方米准养6羽的标准,违规率63.6%。
  规定收鸽结束后20-40天查棚,以确定收取“饲养管理费”的羽数。然而,除卉德翔公棚规程设定查棚先收取参赛费,比赛未上笼则退款的运作方式,实施了收鸽结束查棚外,其余10家均未查棚。大多数参赛者可能不知道,训放前缺失的参赛鸽按规定是要退给饲养管理费的。训放开始后再丢失、病亡的赛鸽,就可以不再退给饲养费。收鸽结束不查棚,就无法确认参赛者的赛鸽是在收鸽期间缺失的,还是在训放期间损失的。理论上可以认为:这些公棚存在侵吞收鸽期间实际已病亡或游棚鸽饲养费的可能(侵吞1羽也是违规),违规率91%,而且是比较严重的违规。
  规定流拍鸽领取费用不得超过50元,而在11家公棚的规程中,除1家基本不算超标外,其余10家几乎全部按"起拍价的40%"收取,明目张胆地违规,协会审查规程时也不予纠正,违规率91%。这也属于严重违规,而且是协会、公棚都在违规。
  规定超收赛鸽必须按5:1的比例增加所有单鸽赛项的获奖比例和奖金(包括热身赛、预赛和决赛等三次比赛),而超收的公棚,实际只有1家增发了决赛项目的奖金(但也只给了应发奖金的50%),其余7家超收的均装糊涂,不增发,违规率70%。协会也不予追究,有失察及监督不力的责任。
  ......
  诸此种种违规现象,哪一项不超过60%?违规属于什么性质?名词解释中对《作弊》的解释是:“用欺骗的手段做违法乱纪或不合规定的事情”,百科翻译软件程序对此的解释是:“作弊是一种欺骗或欺诈的行为,作弊通常也会牺牲他人的利益,作弊包含对规则的逾越。”
  违规属于作弊范畴的定义,进而也属于欺诈、欺骗行为之说,就可以认为黄剑“假设”的国内约60%的公棚有作弊嫌疑的说法,甚而称之为诈骗的说法,其实并不为过。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河南省监赛的公棚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与国内其它地区的公棚相比,河南公棚的公信力还算好的。至少今年的比赛过程还是严谨、公正的,所有公棚至少训放80公里后才允许收取或确定参赛费(其间纠正了2家公棚违规自放,重新派裁判再放一次,否则,将通报全国,告知参赛者不交参赛费),并且赛前都实行了提前进驻,集鸽贴一次性防揭动不干胶、同步扫描打印,以及赛鸽归巢后,即刻抽检集鸽清单和检视归巢赛鸽是否贴有不干胶等有效的防作弊措施,比赛距离也按规程约定严控到位。在比赛成绩的真实性上,至少9家是可信的(不真实之处,在于有迹象显示,个别公棚可能存在未交费鸽、假名字鸽或假境外环鸽参赛现象)。如此还算说得过去的河南公棚业,就存在6项超过60%的不大不小的问题,放在全国一团乱麻的公棚业层面上,问题公棚的比例又该是多少?
  作为多年的公棚赛参赛者,2010年我选择参加了河南省内6家公棚赛,省外选择参赛了6家。2011年我想扩大参赛家数,也想为朋友再找出一倍数量的,我认为相对还算公正的公棚,应该不算太难,在此基础上能再多一倍吗?我没把握。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天津鸽会认可、监赛的公棚,我会选择;北京的玉翅通达我也会选择,而且据我判断,今年这棚得早点送,晚了肯定送不进去。在广大普通鸽友心中,是否认可中国公棚存在有这么大概率的作弊现象,看看中信网上创开网之记录的上千条几乎是一边倒的评论就知道了。
  话得说回来,把造成公棚业混乱的责任全推给中鸽协不完全准确,毕竟中鸽协出台了《中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不能说没做工作,他们就那么几个人,怎么管得过来?只能宏观管理,何况公棚赛的审批和监赛事务绝大多数已经下放到各省级协会,省、市级监赛协会如果管理不到位或者是放水,才更容易出问题。
  比如:《中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棚须在第一次比赛前,向信鸽协会申请比赛查棚注册登记。……查棚注册登记后才能收取参赛费,此前不得收取。”
  这句话的正确理解是:在首次比赛前一站训放后才能收取参赛费。按常规260公里预赛,差不多是180-200公里左右训放站后才能收费,或者山区200预赛,100-120公里训放站后才允许收费。就算是加一项180公里热身赛,至少80公里训放后才能收费的。而现在的情况是,部分省份监赛协会公然无视参赛者利益和违反规定,允许公棚大幅度缩短收费站训放距离,山区甚至缩短到5公里。山区难飞的确是一个理由,但监赛协会能不能在“照顾”公棚利益的同时,适当考虑下参赛者的感受少放点水,规定公棚训放到50公里后收费行不行?
  再如:通过2009和2010两年的国家级裁判培训,累计逾百名一级裁判员接受了防范扫描操作系统软件作弊的培训,对实现公正比赛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使用制度、规定约束公棚行为更为重要。其中,规定要求决赛前必须实施裁判提前数天进驻,以防范作弊公棚赛前对参赛鸽进行不平等待遇,避免出现诸如北京某重点赛事公棚,赛鸽竞技状态优劣分明的极端事件出现。而监赛协会实际完全像北京市、河南省鸽会那样,按规定要求公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赛前进驻的又有多少?不能做到这一点时,想作弊的公棚若在赛前已经作了手脚,即便是派出再多高水平的裁判监赛也形同虚设。
  在履行各项竞赛规定和规范监赛行为上,作为高层协会,更应该以身作则,否则下边还怎么做?譬如中鸽协在自己为主办方的全国锦标赛公棚的问题上,未按规定把参赛费存起来,失去了控制比赛和左右承办方行为的筹码。作为本届比赛的主办方,这是不可推卸的严重失误。此事若处理不得当,很难想象明年是否还能不能再办“全国锦标赛”,即便是继续办,又有多少人敢参赛?
  2007年3月,中鸽协就发过《关于规范2007年信鸽公棚赛审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其中第四条有“省级信鸽协会必须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对比赛奖金实施监管(交纳保证金)。凡未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对奖金采取监管的比赛,如出现经济问题由省级信鸽协会承担经济责任。”——该《通知》出处可查阅“华奥星空”→非奥运项目协会→信鸽→权威信息→点击更多翻至第2页。
  2010年1月实施的《中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有“公棚举办比赛所收取的参赛费,须由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与公棚共同建立资金账户,共同监管”的规定;第三条中更有"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棚赛实行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的解释。全国锦标赛公棚是中鸽协批的,并且自己还是主办方,比赛出了问题,参赛者若不能问责中鸽协,又该问责谁?我们虽然不赞同这样的问责方式,也不希望中国鸽界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可它毕竟还是发生了。希望中鸽协在以后确定重大赛事承办单位时,多听听该市会员和基层协会的意见,甚至可以上网公示、论证,让广大会员投票选择,以免重蹈覆辙。
  中国的信鸽运动是否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我不能乱下评论,但有一点需要说:被扭曲的事情必须尽快给予纠正,否则,贻害无穷。欲改变当今国内公棚业混乱的局面,仅依鸽界自己的能力来说,一是需要各级监赛协会切实负起责任来,提高入行门槛和加大被监赛公棚的管理力度;条件不具备或声誉不好的,就剔除门外,任其自生自灭。二是搞好常规赛事,以有竞争力、影响力的常规赛事削弱公棚赛的影响力。在这方面,上海、武汉等市的常规赛事就做得非常出色,迫使这些城市的公棚业难以生存和发展,这是其它城市,至少是大、中城市应该也是需要极力效仿和学习的。
  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评论,但请勿上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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