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棚旁挖坑立电塔迫使公棚状告法院续

公棚旁挖坑立电塔迫使公棚状告法院续(一)

——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文另见中国法院网)
  
  前文报道:贵阳市花溪区石板法庭在收到天河公棚的民事诉状后,已开具《诉讼材料收据》。将在审查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笔者专赴贵阳获得可靠信悉:该案已于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通知当事人定于26日到庭由法官助理主持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  


  贵州天河赛鸽中心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公有制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 ) 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同时,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支持、保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案只有两种结果:高压输电线改道架线(属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不改道架线,适格被告将赔偿原告损失。


  笔者相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原告贵州天河赛鸽中心合法的民事权益会受法律保护。这将是一个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的案例。

 

  本案还将继续追综报道。


这是案件受理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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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石板法庭立案室及法庭大门正面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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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2 21:1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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