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鸽公棚管理规定亟待完善

信鸽公棚管理规定亟待完善

——学习“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心得体会之

通过对《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学习,加深了对“规定”的了解,笔者认为该“规定”对当今公棚乱象而言是切中时弊、击中要害,必将为国内信鸽公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从而为中国信鸽事业的发展打造坚实的基础。但“规定”中某些章节还亟待完善。

一、第三章 协会与公棚 规定了审批公棚的信鸽协会与公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实质上公棚一经信鸽协会批准设立,巨大的道德、管理、运作、经济等等责任,就自然而然落在了信鸽协会肩上,弄不好信鸽协会就会骑虎难下。公棚赛最吸引参赛者的就是奖金,对公棚奖金不监管,尤如抓而不紧等于不抓。所以建议在第十三条中加这样一句,“公棚在上报竞赛规程前,要将当年竞赛规程中拟定的奖金总额,存入批复其成立的信鸽协会专用账户。”实际上好多地方的公棚都是这样履行义务的,这种做法虽然也给信鸽协会加重了负担,但也为信鸽协会增添了话语权和管理力度。同时取消“公棚举办比赛所收取的参赛费,须由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与公棚共同建立资金账户,共同监管”一句,这好比给公棚松绑解困,使公棚最大限度地回笼流动资金,公棚有流动资金的周转才能办好公棚事务,“规定”也再不给公棚设置流动资金运用上的限制。

二、第三章 协会与公棚 第十五条第七款中有这样的规定:“优胜鸽拍卖范围、收益分成比例、流拍及迟归鸽领取办法(领取费用每羽不得超过50元)。”这条规定显然很不合理。如果这样硬性规定,势必将存在的变成了合规的,将参赛人抵制的变成了合法的。建议取消此项条款。

、在第四章 收鸽与查棚 “第二十九条 公棚须在第一次比赛前,向信鸽协会申请比赛查棚注册登记。如混入比赛,获得的成绩无效,并追究公棚及有关人员责任。”后添加“信鸽协会要在公棚第一次比赛前,派裁判将注册登记参赛鸽逐羽清点,清点后将实际存棚参赛鸽数量及参赛人名单在公棚所在地(上网)公布。”这样就可避免某些公棚在第一次比赛前弄虚作假糊弄参赛人的恶意行为

、在第六章 家飞与训放 第三十四条中应加上“严禁在高温、暴雨、大风、降温、阴雨天气训放参赛鸽。”这条主要是针对不良公棚在收了参赛者参赛费后,以“时间到了”为借口,心怀叵测在“恶劣天气”训放参赛鸽,致使参赛鸽在预赛前就大批丢失。这样的限制叫做防患于未然。

、在第八章 司放与监放 第四十五条中取消“不明群众恶意围观”一句,在“如遇天气骤变”一句后,加上“等不可预见的、现场难以解决的因素影响”或不宜按预定司放地放飞时,裁判长有权变更司放地,但实际空距须符合公棚竞赛规程中的规定,并不得改变赛向。司放全过程应进行不间断的全面录像。

、在第九章 成绩与发布 中第四十九条第五款中应加上这样一条:“公棚竞赛事宜应成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员由监赛信鸽协会、公棚代表、上级信鸽协会代表、参赛人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名单由监赛信鸽协会在公棚集鸽完成后宣布。”然后接应“对比赛成绩有异议提出申请仲裁的,由比赛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一经裁定,即为终审裁决。

以上点修改意见是否可行,欢迎有志于推动中国信鸽事业发展的同仁批评指导。我们能为中国信鸽事业的发展做出一点微乎其微之薄力,而感到无上光荣。

 

标签:信鸽公棚 管理规定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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