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捷诉案焦点论谈(二)

(二)“超常规成绩”

  

  北京市李捷诉案被告北京市信鸽协会在2009年12月2日发布的《北京市信鸽协会公告》中称:“经北京市信鸽协会竞赛与裁判委员会商议与表决,认为本次比赛只有唯一一羽归巢鸽,属超常规现象。11月7日秋季1000公里比赛成绩无效。并报协会批准。”因此,“超常规现象”一词顿时在鸽界引起热议,也成为本案的焦点话题之一。
  什么是“超常规现象”或“超正常成绩”、“超常规成绩”(《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用语为:“超正常成绩”或“超常规成绩”),如何正确做出客观的合乎逻辑合乎情理的解释,应该由谁来做出这样具有权威性说服力的解释和明确的定义呢!只是目前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超常规现象”之说将在鸽界产生认识上的混乱,也难以操作和贯彻执行。
  笔者认为,所谓的“超常规现象”或“超正常成绩”、“超常规成绩”是指:在信鸽竞翔活动中赛鸽创造了超出信鸽体能极限所不可能达到的一种非正常飞行的所谓成绩。所谓“常规”是指一事物发展中的客观现象和运动规律。所谓的“超常”可以理解为:超出了客观事物事实规律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如何正确判断什么是事物的客观规律,还要综合全面地对这一事物的表现现象加以客观的分析,综合论证才能避免违背客观事实。比如判断一羽赛鸽是不是超常规归巢,不但要看分速,还要分析这羽赛鸽的体能,分析体型、肌肉发达状况和羽毛大条质地、条形结构等情况,凭借饲养信鸽竞赛的实践经验分析判断是否具备了超常发挥的基本身体条件。其次,还要综合地分析竞赛当天的天气情况。比如:赛线沿途的风向,风速,气温,云雨状况等等。同时,也要考虑赛线的地形地貌以及这些地形地貌局部地区的风雨雷电等天气状况等等。另外,也要考虑人的因素,是不是有人为地虚假成分等等。根据这些综合情况加以分析,才有可能获得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结论。
  从本案来看,北京市信鸽协会在公告中所指的“超常规现象”是:“只有唯一一羽归巢鸽”,并以此为据否定了这场1000公里竞赛,否定了这羽赛鸽的成绩是不严肃和不慎重的。本案单凭“唯一一羽归巢鸽”即断定这羽鸽子就是“超常规现象”恐怕证据不足,更何况在没有确凿的论证依据的情况下,以“超常规现象”这样含糊之词冒然裁决取缔一场手续完备的信鸽竞赛是没有说服力的。那么,与此相反,不免有人要问在什么情况下又应该有多少鸽子归巢才不属于“超常规成绩”呢?那些在此次比赛中葬身沙场的赛鸽又是什么现象,又应该如何解释呢?谁来回答这些问题!从目前广大鸽友的公众舆论来看这个案例即便是赢了官司也赢不了理,难以服众。
  如果说只有一个鸽子归巢,只有一名会员获得了比赛成绩是一种特殊的“超常规现象”的话,也应该承认这一竞赛成果,这个成果应该得到尊重而不是否定。作为一个直辖市级信鸽活动的重要组织机构,应该充分考虑会员的利益,尊重客观事实,承认竞赛成果,而不是全盘否决。如果说要否定,是要承认这是一场失败的比赛,应当总结失败的教训,在今后的竞赛工作中,提高组织竞赛的严密性,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比如说在赛前严密关注天气变化,多与国家气象部门增加联系,查阅历年同期的天气状况等等。
  组织一场赛事还是否决一场赛事都应该特别严肃认真地对待,必须慎之又慎。更何况本案所涉及的2009年秋季1000公里大奖赛是经过市政府批准正式举办的北京市309项群体系列体育竞赛活动之一。这说明这场比赛是政府批准的一项竞赛任务,而不是群众团体自发的不在政府部门计划系列之内的普通信鸽竞赛。所以,作为一项工作任务就要严肃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详见:北京市体育局下发的京体办字(2009)58号文件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办体育竞赛活动计划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说明“2009年北京市举办体育竞赛计划已报经市政府批准”)至于说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比赛失败,只要不是人为地重大工作过错,可以得到市政府和会员的理解与支持。用法律术语来说,这场竞赛的失败是源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比较多。按司法惯例“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还不承担法律责任呢,更何况北京市信鸽协会已经做出了退还所有参赛鸽报名费的补救措施,这样的处理结果令人欣慰。

标签:北京 李捷 诉案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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鸽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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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3-12 22:16:08
如果…是谁创造超常规条件?组织者脱不了干系!如果…是谁创造纪录,参赛者更应实至名归!一场闹剧使“事故”提前到来,赛事组织者当引以为戒,尤其是公棚_别让赛鸽伤害,不让鸽友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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