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审申请书的补充意见
(交中院与《再审申请书》一并移送省高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到:两审法院将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与特区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相混淆。
因为,《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是倡导市民进行垃圾分类,无强制性,不受行政处罚。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是将市民进行垃圾分类变成了法定义务。违反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罚。而不是由街道办、居委会对小区灰洞封闭。不再对灰洞内垃圾收运。
在国际上,对生活垃圾分类早已实行。日本从1980年就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如今已成为世界上垃圾分类回收做得最好的国家。更重要的是,对垃圾分类已经成为日本民众一种自觉行为,即使无人监督,包括小学生也会严格执行。
一、上海市、北京市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不是由街道办、居委会决定对小区院落灰洞封闭,不再对灰洞内垃圾收运。上海市政府、北京市政府也无这样的授权和规定。
在我国,率先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是上海市、北京市。并先后制定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去年1月31日通过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 第六条 )
从我国率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角度看,显然否定了由街道办、居委会对小区灰洞封闭、不再对灰洞内垃圾收运的民事侵权行为。
今 年5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并规定: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该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还规定: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对“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说。国办发〔2017〕26号、黔府办发〔2017〕68号这两个规章也无授权和规定将小区灰洞封闭。故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不能成立!
应当提到:8月20日晚上八时,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还以《垃圾分类 任重道远》为北京市政府强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作了报道。
记者对北京市执行垃圾分类情况采访发现:很多居民没有分类;垃圾桶里垃圾仍然是混投状态;为了让居民初期能够更容易更轻松地参与到垃圾分类中,北京市也给了缓冲空间,在执行上暂不要求一步做到位。见后面所附之《垃圾分类 任重道远》,即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 )
二、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不是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职权的行政机关,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拘留、没收、罚款。
1、民事法律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规定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委会、村委会是具有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法总则和明年生效的民法典将街道办、居委会界定为“特别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即法律明确规定了街道办、居委会是适格的民事主体,而非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然无权对申请人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这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侵权行为。
因此,终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将本案定为行政案件确属不当、
2、街道办事处职能说明街道办是民事活动主体。
再审申请书提到:街道办事处基本职能有十三项。但欠准确。
因贵州省、六盘水市均未制定街道办事处条例。至提交再审申请书时,我省各地、州、市也未制定街道办事处条例。
为对街道办事处基本职能作准确界定,现引用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作依据说明。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能:
(一)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
(三) 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和房屋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
(四) 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形成社区共治合力,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六) 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七) 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
(八) 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任务,制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单。
这充分证明:从街道办事处职能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职权的行政机关!
因此,也否定了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对“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说。
三、两审法院均严重违反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
一审法院在6月15日同时将(2020)黔0203民初205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黔0203民初2057号裁定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同时送达一审原告签收。
《受理案件通知书》称:今收到你诉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当即由一审原告交了案件受理费30元。
这事实说明:
1、一审法院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裁定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同时送达一审原告签收,显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且在立案受理时,就将已打印好的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签收无法律依据;案件受理后未对原告发送《独任审判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依民诉法第125条规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状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但申请人至今没收到答辩状。违反民诉法。
2、因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行政案件,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不应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行政诉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无论本案是民事、还是行政案件,一审法院都是违反民诉法的。
3、既然二审法院仍认为:本案是行政案件。依民诉法规定: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依法纠正。但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法院显然违反行政诉法。
四、六枝法院法律文书对被诉当事人表述不一、自相矛盾;六盘水中院擅自变更被诉当事人。本案应依法撤销六盘水中院二审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1、《受理案件通知书》将被诉一方 (一审被告 )是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
即:被诉一方是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两个对方当事人。
2、同天同时送达的“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将对方当事人明确定为“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 。
即:“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是-个对方当事人。无“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
公开张贴、发放的《温馨提示》、《关于封闭小区院落灰洞通知》署名和盖的公章是:
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
文化路居委会
2020年4月20日
且“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 与“文化路居委会”是分为两行。
这有造成街道办、居委会共同发文的印象和错觉。因无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的准确单位名称和公章,一审法院在“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中,以“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 为本案对方当事人( 被诉主体 )。
即本案被上诉人是:居委会。
3、二审法院将本案原审对方当事人( 被诉主体 )居委会变更为六枝特区政府和“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事处”。
六盘水中院《民事裁定书》未写对方当事人(被诉主体),以“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 代之。
现援引如下:对上诉人“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见裁定书第3页6至7行)。
这里,将一审法院“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 ( 见《民事裁定书》第1页18至19行)变更为:“人民政府”、“其职能部门”。
所谓“人民政府”,显然是六枝特区政府。
“其职能部门”,显然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九龙街道办事处。
也就是:六盘水中院将六枝特区法院以“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六枝特区政府、九龙街道办事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中级法院,不能不知如下两点:
首先、居委会是具有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资格、是适格的民事主体,而非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其次、本案中,居委会不符合作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责 )。
即使“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办文化路居委会”依据《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履行行政职责,但该《通知》、或《六枝特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也不是法律、法规、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委会或居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委会或居委会为被告。
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为何违法变更对方当事人?是故意还是疏忽?值得深思。
因对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 的行为, 不是六枝特区政府作出,故申请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只好将一审确认的文化路居委会、二审表述的“政府职能部门”(九龙街道办事处)作为对方当事人,对生效的二审裁定书申请再审。
而中院变更特区政府、街道办为一审对方当事人(被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当撤销市中院《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时,与一审原告起诉的被告街道办、居委会不符;与《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被告街道办、居委会亦不符; 更不能以“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中的居委会为被告;或以特区政府、街道办为被告立案受理。
五、本案是民事侵权案,属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应依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立案受理。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包括享有共同管理权的灰洞 )。
如前所述,因本案是侵权纠纷系民事纠纷,二审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六枝特区法院立案受理。
综上所述,六盘水中院对“居住的小区灰洞封闭是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履行的行政职责” 说,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申请人在一审中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将所封灰洞打开)、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收存垃圾予法有据。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予法无据。是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排除防害、恢复原状(将所封灰洞打开);恢复在封洞前定期运走洞中收存之垃圾(社区环卫工作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予法有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 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终146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六枝特区法院立案受理。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甘忠荣
2020年8月27日
手机:13885xxxxxx
通讯处:
家庭住址:六枝特区平寨镇
附:
1、《对再审申请书的补充意见》三份;
2、今年8月20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以 《垃圾分类 任重道远》对实施《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记者文字报道一份;
3、今 年5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打印件一份;
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打印件一份;
5、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打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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