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末倒置的审理
——对我院9月11日庭审活动的监督意见
肖健院长并曹江洪副院长:
原告高守飞等16人诉被告张兴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是市中院特别关注的案件。就中院而言,为此案曾召开院审委会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希您们直接关注。
侵权人张兴国利用时任村主任职权侵占方守明承包地“瞌睡地”后,产生了严重后果(方守明不知如何维权,在张侵占“瞌睡地”第二年被活活气死)。
本案原告高守飞(方守明妻)等均是法盲,也不知如何维权,又状告无门。我院岩脚法庭的同志还曾将其诉状弄丢。在2017年8月仍不立案的情况下,由于我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亲自过问,才立案。
在9月11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中,我在网上目睹了整个庭审过程。此次审理,本末倒置、轻重倒置、犯了方向性错误。由于我院张永平同志审理存在不可原谅的原则性错误。存在张永平未审先判的定性表态,极有可能导致入额法官错判。为避免入额法官失误、错判,感到有必要在下判前指出。作为一个关心我院审判工作的退休老法官,现将庭审监督意见书面表述如下:
一、本案张兴国代理人白晶和审判长张永平同志将非法 “转让”土地,混淆为土地合法“流转”,是错误的。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合法、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而非法转让土地是违法行为。
在这次开庭审理中,张兴国代理人白晶将2011年4月16日张兴国所拟与不懂法的方大贵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这一非法协议,故意混淆为土地合法“流转”。并在由代理人白晶所写的诉状答辩状及庭审发言中,一直以此故意混淆视听。
而白晶在庭审中,始终将张兴国、方大贵签的这一非法转让协议,故意谎称为合法“流转”。并称:协议是否“无效”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有庭审录音为证。但书记员不记入笔录;开庭后 2 时 34 分;即11时34分)。
对此,张永平说:我们今天要查明的是“瞌睡地”和“瞌睡大地”是否是同一地。公然说:我们不管协议“有效无效”效力没有那方诉求过(有庭审录音为证。开庭后 2 时 11 分;即11时11分)。
但书记员不记入笔录。
这是在张永平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所说。
而邹丹承办的此案判决书中,依法指出了转让行为“无效”。
现抄录如下:原告之一的方大贵,以6000元的价格将地名为“大死娃地”岩旮旯的土地转让给被告开办砂石厂,未经发包方同意,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改变承包耕地的用途,该转让行为无效。(见判决书第6页)
在辩论阶段,原告方大贵在当庭宣读并提交的《我的书面陈述意见》中提出五个争执焦点。
其中第2个是:方大贵与张兴国所签土地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非法转让、还是合法“流转”)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争执焦点。也是本案定性和适用法律的前提!
但由审判长张永平、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却不就这一争执焦点展开辩论。(以明确是非)这是本末倒置。
希两位院长行使监督管理权、要求合议庭对时任村主任的张兴国叫法盲方大贵所签的“方大贵将自己大死娃地岩旮旯转让”给张兴国采石打砂的《协议书》的法律性质依法审查、报告评议结果:是非法“转让”土地,还是合法“流转”?
张兴国与方大贵所签“转让”《协议书》是依法“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流转土地经营权吗?
并在判决中体现!
二、未审先定性、认定。
1、张永平在调查阶段说:方大贵的土地承包证是来源于其父方守明的承包证(书记员未记录)。这是9点开庭后一小时56分28秒、也就是当天10点56分所说。他还说,98年颁证时是一个大家16个人。
法庭辩论时间(见庭审笔录第13页)是开庭后2小时11分即11点11分。辩论结束时间为11点39分。辩论时间共28分。
事实上,方守明、方大贵两个承包证互不相干。承包起止期限同天:从1994年1月1日至2043年12月31日。
以方守明为户主的承包证承包人有19人。其中有方大贵及妻高八琴,女,方开惠。子方林(均是本案共同原告)。承包地共5.6亩(其中包括瞌睡地0.4亩)。其承包合同由发包方村委与承包方方守明双方于1998年9月18日签订。同天由镇政府颁证。
而方大贵的承包证其承包方式是“家庭承包”,户主是方大贵,有妻高八琴、子方林、女方开惠共4人承包。于2017年1月1日由特区政府颁证。地块8块(均有四至、图形)。总面积为7.54亩。其中瞌睡大地有两块,分别为2.47亩、0.46亩(均有不同四至和地块示意图)。
从承包地面积上看,方大贵承包地比方守明承地的面积还多!
事实证明:方守明土地承包证和方大贵的农村土地承包证是两者互不相干。且分别由乡和县一级政府颁发的承包证。
因此,张永平所说方大贵的土地承包证来源方守明承包证毫无依据。实系信口开河。
2、张永平同志还公然说:“老承包证在颁新证后作废了”(方守明承包证现未换证)。
这是针对原告主张“瞌睡地(及四至)与”瞌睡大地(及四至)不是同一块地,张永平下的判决!
在《庭审笔录》第13页。时间是开庭后1小时58分即11点58分的表态。
但不知何故,书记员同样不如实记录。有庭审录音为证。
此“表态”在《庭审笔录》第13页第11行之前。
第11行记录是:
审:方大贵流转给张兴国的协议书上的四至与方守明的承包证上的四至是不一致的,双方是否认可?
(方大海当时反驳说:你们调查的李永刚等有证没有………
张永平说:他们与我们没有关系,有证没有我们没去查。这不在我们查的范围。你去问他们……)
以上,书记员也未记录。
仅在对张永平问:方大贵流转给张兴国的协议书上的四至与方守明承包证上的四至是不一致的,双方是否认可?(庭审笔记第13至14行)之后:
方:认可
被代:认可(见庭审笔录第13页之第15、第16行)。
对于方守明承包证是否作废?
在邹丹承办的此案的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
另查明,2016年后,在对农村承包土地重新测量颁证过程中,方大海认为地名“瞌睡地”的承包土地与被告存在争议,未签订承包合同,因此未办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见我院(2018)黔02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4至6行)。
稍为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规定的承包期限内,一直未换新证前,其承包证一直有效,不存在什么作废!
以方守明为户主的承包证,承包期限为:从1994年1月1日起至2043年12月31日。
作为退休前张永平同志的老领导,我为他公然在庄严的法庭上,竟敢信口开河感到羞愧。
我认为:他应当勇于为他的错误向原告、原承办此案的邹丹同志承认失误、道歉。
三、承办人不对原告和被告主张的争议地“瞌睡地”与“大死娃地岩旮旯”是否是同一地查证,是失职行为。也是侵犯当事人举证权利的不法行为。
从2017年8月本案立案受理以来至今,原告指控被告侵占承包地“瞌睡地”,且该地就是转让协议中的“大死娃地岩旮旯”。而被告以“大死娃地岩旮旯”不是“瞌睡地”为由抗辩。 这是双方争议焦点。
由张兴国所拟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中的四至是:“东抵李永刚、李永志地界,南抵李朝文地界,西抵牛圈房王正权地界、北抵方守志曹昌达地界”。对此,邹丹同志在承办本案时其判决书也有表述。现援引如下:
本院认定如下:
方守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磕睡地”四至界限为上抵李永刚左抵李永志,右抵吳吉权。面积0.4亩。2017年7月16日,经六枝特区新华镇兴隆村委组织高守飞、方守忠、李永志三人到现场,由中铁十八局第二施工队协助测量,原、被告争议为2.779亩,自2011年起,被告在现双方争议之地开办砂厂,同年4月16日被告与原告之一的方大贵签订协议书,以6000元的价格由方大贵将地名为“大死娃地”岩旮旯的土地转让给被告开办砂石厂,转让的土地四至为东抵李永刚、李永志地界、南抵李朝文地界、西抵牛圈房王正权地界、北抵方守忠、曹昌达地界。
见我院(2018)黔02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
显然,“瞌睡地”四至与“大死娃地岩旮旯”四至二者不一。
但相同的:是李永刚、李永志均是相同地界!可以对此确认。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证明性文件。
对原、被告双方对争议地,原告承包证且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
而被告所拟四至,应由被告张兴国举证。
但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以来,至今被告也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是举证不能。应负败诉的责任。
以张永平承办的此案而言,《举证通知书》限今年8月19日前举证。但至9月11日公开审理,被告张兴国也拒不对《协议书》中提到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四至界限及依据举证。被告张兴国自己在四月四日市中院庭审中承认:我“流转”过来的土地“都没有证”。(二审庭审笔录第15页15-20行)
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而言,本案审判长应当确认:被告张兴国是“举证不能”。
我院今年七月十九日的(2019)黔0203民初1412号《举证通知书》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
就本案原告、被告对争议地是按“瞌睡地”四至(包括《土地测量记录表》中委托中铁十八局第二施工队协助测量GPS数据及“测量图形”),还是按被告张兴国所说的“大死娃地岩旮旯”所写的四至作出认定?
由于《土地测量记录表》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及镇政府主持测量认定实测面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应依法认定。
显然,应按方守明承包合同合同中“瞌睡地”的四至认定。因张兴国自2011年4月16日签转让协议后,即将其用于打砂,破坏了耕地地貌,故应依法按《土地测量记录表》的数据,周长、面积、“测量图形”予以认定。
正如本月11日开庭时,方大海当庭宣读提交的《我的书面陈述意见》所述:为便于执行,请求对判决返还侵占的承包地、恢复耕地、面积和界限以《土地测量记录表》所测地理位置“原坝子砂石厂”,周长为210.66米,面积为1852.8平方米,按GPS测量图形返还承包地,恢复耕地。
因恢复耕地不是短期能办到,请求限十年恢复耕地。为此,应再加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十年收益损失(每年每亩按1800元标准计算为86540.7元,已减去张兴国付方大贵的6000元)。
四、关于本案争议焦点。
(见庭审笔录第14页1-5行)
开庭后两小时11分,即11时11分,张永平同志宣布进入法庭辩论。
(一)张永平同志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三个:
1、首要核心争议焦点是:“瞌睡地”和“瞌睡大地”是不是同一个地方?
2、面积多少?(指“瞌睡地”、“瞌睡大地”面积)。
3、张兴国是不侵占?(显然是指张兴国是否侵占了“瞌睡地”或“瞌睡大地”)
原告代理人张钦松提出:方大贵转让给张兴国的协议是否有效?
张永平回答:我们不管协议“有效无效”,效力没有哪方诉求过(在方大海当庭宣读提交的《对张兴国提交的质证意见》中提出和指出了转让协议“无效、非法”,见第5页7行、14行)。
张永平还说:“我们是针对原告的诉求审理。被告代理人白晶说:还有主体问题。
(二)、邹丹同志在承办此案时,提出的争议焦点是:
1、双方争议的土地是否是同一地、土地权属是否清楚。
2、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见邹丹承办的此案《庭审笔录》第13页)。
从邹丹、张永平提出的争议焦点看,显然,邹丹同志抓住了要害:双方争议的土地是否同一地,土地权属是否清楚。
而张永平同志的提出的争议焦点离开了本案原被告争议:
原告主张:“大死娃地岩旮旯”就是“瞌睡地”,张兴国主张:“大死娃地岩旮旯”不是“瞌睡地”。
且邹丹还要求原被告双方对各自主张的争议地提出土地权属证据。
但张永平同志却有意回避了双方各自对争议地“瞌睡地”(有四至),“大死娃地岩旮旯” (有四至)必须提交土地权属依据。(张兴国承认:“无证”)。
张永平同志却以原被告双方未主张的“瞌睡地”“瞌睡大地”是否同一地(方守明承包证和方大贵承包证已证明:瞌睡地、瞌睡大地是互不相干的两块耕地,其四至和面积均不相同)作为首要争议焦点,显然是偏离了审理、辩论方向。
五、有关的几个问题
1、离奇的怪问:
在原告、被告举证完毕后,张永平同志对方大海以提出了如下一个怪问:
“瞌睡地”和“瞌睡大地”不是一块地,你是否有证据证明?“(见庭审笔录第11页11至12行)。此时是开庭后一小时1分46秒,即10点1分。
方大海回答:有。瞌睡地和瞌睡大地的承包合同书,证明它们不是一块地。(方大海拿出方守明承包证方大贵承包证示意)(同上页第12-13行)。
因为,方守明承包证中的瞌睡地与方大贵承包证中的“瞌睡大地非同一块地已有方守明、方大贵的承包证证明。故张永平同志提出此问题是离奇的怪问。
应当指出:张永同志是将村民习惯称呼的地名“瞌睡大地”与方大贵承包证中的“瞌睡大地”二者混为一谈!
由此,误导方大海以被告双方提供照片付尚伟绘制的《现场草图》,2017年9月10日村委《证明》《土地测量记录表》张兴国与方大贵所签转让土地《协议书》作为“瞌睡地”和“瞌睡大地”不是一块地的证据。
张永平同志由此开始了对上述材料的逐份出示。从而偏离了庭审重心。因为,原告和被告不是以“瞌睡地”与“瞌睡大地”是同一地主张和举证。
显然,张永同志是有意回避原、被告双方关于争议地“瞌睡地”(有四至)“大死娃地岩旮旯”(有四至)的土地权属证据各自举证。
2、瞌睡地实测面积是新华镇政府、村委组织测量。张永平同志看不懂测量记录表,还妄言要审查是否合法?
对“瞌睡地”的测量是政府、村委组织的。其中记录人梅宇是副鎮长、代表鎮政府签字。是头天村支书张生龙通知瞌睡地户主高守飞和相邻方到现场。方大海及妻、方大贵及妻、方开勇等也去了。
关于对《土地测量记录表》的查证。
开庭后,一小时16分一点20分(即10点16分—10点20分)(庭审笔录第12页)。
张永平同志说:上面没有瞌睡地和瞌睡大地的注称。也没有四至,没有测量单位,没有镇政府,张兴国签章,没有数据标明。
农户姓名高守飞;记录人梅宇。
原告代理人张钦松说:英文字母N是北、E是东实际是有四至,上面有编号。
张永平说:测量数据标明什么意思?我们不知道。
方大海说:请书记员记《测量记录表》合不合法请审判长定。
张永平说:好。“《测量记录表》合不合法由审判长定“。给他记下来。
以上,书记员均未记录。
仅记录为:该证据是否合法由审判长定(第9行)。
由于张永平同志意图证明:“瞌睡地”和“瞌睡大地”是不是同一地而对《土地测量记录表》查证。
故他对此表发问:土地测量录记录表1、没有地名,2、没有四至,3、没有勘测单位,4、没有张兴国签字,是不是这样?
作为本案认定被告侵犯原告承包地的面积的关键测量证据,我们的张永平法官连《测量记录表》都看不懂;连图上英文字母N、E都不知、GPS测量图形都看不懂。还妄言对村委、政府组织的对“瞌睡地”的测量的《测量记录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岂不可笑?
2017年9月10日村委证明:明确写明:“方守明的承包土地,其中瞌睡地0.4亩,经村委组织测量,该地面积为2.779亩,原坝子砂石厂使用的土地在瞌睡地的承包范围” 。
如前所述,《土地测量记录表》是拥有土地所权的村委及镇政府主持测量认定实测面积,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权是村委的、村委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合不合法之说。
六、六份《调查笔录》已查明转让协议中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就是原告承包合同中的“瞌睡地”!
在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张永平出示了六份《调查笔录》(6月27日两份、8月30日有四份),是开庭后1时24分43秒至 1时38分即9时24分至10时38分。
张永平同志说:这是今年他与书记员滕素静翠二人下去作的调查、“调查是证明地名的问题”。称:被调查的村民要求不讲他们身份(指姓名)要求保密,至于什么身份(指姓名)调查人多。我们读内容,请双方质证。
但《庭审笔录》未记录任何一份调查笔录的文字(见《庭审笔录》第12页第14行)。
从瞌睡地涉及四至方,上抵坝子、下抵李永刚、左抵李永志、右抵吴吉权。《土地测量记录表》记录人梅宇,是GPS测量周长面积,测量图形,其确认其测量的双方当事人记录为:
经现场指认:经双方当事人认可以上土地与涉及当事人的土地界限清楚。
双方当事人签字:高守飞、方守中、李永志。
高守飞是测量“瞌睡地”0.4亩的户主。
李永志是与方守明承包证中“瞌睡地”交界方(左抵)方守忠、“瞌睡地”附近农户。
未签名的是:下抵李永刚(瞌睡地)、吴吉权(右抵)
六份调查笔录均是在张兴国所办砂石厂所在地调查。因对被调查村民姓名保密,故用A、B、C、D、E、F村民代替。
1、其中4位村民是在张永平问中铁十八局测量是否在场,测量时谁指地界时,A、B、C、E四人一致回答:
测量时他们均在场;测量时是方大海指界;测量时全部量给方大海;因不大家分,不同意就没签字。
2、上述村民A、B、C、E均提到测量处涉及李永志、李永福、吴吉权之地。
3、显然,其中未签名的可能有李永刚、吴吉权。被调查人中显然有此二人。否则不会要求“保密”,不公开姓名。
村民A说:他家土地与方守明、李永志、李永福、方守忠、吴吉权家相邻。
村民B说:张办砂石厂我家地,张给他1200元。等他不办时,再还地。
砂厂所在地名:瞌睡大地是大地名,旧社会是一片岩旮旯,也叫岩旮旯。
村民C说:张兴国办砂厂地方是“瞌睡大地”。瞌睡地瞌睡大地是同一地方。还说张打砂的地方叫陈炳华家岩旮旯。
村民D说:砂厂在大死娃地,瞌睡大地就是瞌睡地,是同一个地方。
村民E说:办砂厂地方瞌睡大地,瞌睡地是同一地方,打砂地方叫陈炳华家岩旮旯。
村民F说:张兴国砂厂的地方叫“大死娃地。瞌睡地和瞌睡大地”是同一块地。
张永平重复说:瞌睡地和瞌睡大地就是一块地。
以上,村民A:砂厂所地“瞌睡大地”。
村民B:砂厂所在地,“瞌睡大地”及叫岩旮旯。
村民C:张办砂厂地方瞌睡地。
村民D:砂厂在大死娃地,瞌睡大地就是瞌睡地。
村民E:砂厂所在地瞌睡大地,打砂地方旧社会叫陈炳华家岩旮旯。
村民F:他家旁边砂厂叫大死娃坡。瞌睡地和瞌睡大地是同一个地。
上述就中铁十八局第二施工队人协助测量张兴国所办砂厂的“地名”的不同称呼:“瞌睡大地”、“岩旮旯,”“大死娃地”“瞌睡地”(无面积和四至),从村民对地名的称呼说去看,可以统计如下:
其中三人A、B、E)一致是“瞌睡大地”,其中三人(C、D、E)一致是“瞌睡地”。其中村民E又说:“瞌睡地””就是岩旮旯,即是土地转让协议中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又是中铁十八局第二施工队在原坝子砂石厂测量。
故可以确认:张兴国将原告高守飞等16人承包地瞌睡地纳入了所办砂厂范围。即:张兴国侵占了原告承包地瞌睡地!
在邹丹承办的此案中,张兴国也自认:我给方大贵转让的土地是一口价,面积“不到2亩” 见《庭审笔录》第7页3—5行。
因此,可以判定:被告张兴国侵占了原告承包地瞌睡地!
七、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和庭审效果。
如前所述,张永平同志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三点。
1、首要核心争议焦点是“瞌睡地”和“瞌睡大地”是不是同一个地方?
2、其次是:面积多少(指“瞌睡地”、“瞌睡大地”面积)。
3、“张兴国是否侵占”(指是不是侵占了“瞌睡地”或“瞌睡大地”)。
显然,张永平同志提出的“瞌睡地”和“瞌睡大地是不是同一地方、包括面积多少,是错误、不当的。
原因:首先,用“地名”作为辩论争议焦点不科学。
因为“瞌睡大地”是村民可惯称呼,无有效土地权属界定其面积四至。
张永平同志在六份《调查笔录》已证明:无人能说明“瞌睡大地”的面积和四至(无土地权属依据)。
其次,方守明承包证中记载的“瞌睡地”的有四至记载的面积0.4亩界定。有土地权属依据。
因此,将有土地权属界定面积四至的“瞌睡地”与村民习惯称呼,无土地权属界定面积的“瞌睡大地”(地名)作为是否同一地方作为辩论焦点,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故“面积多少”作为辩论焦点也是错误的(瞌睡大地无人能证明面积和四至)。
后果,将审理“地名”以地名作为争议焦点,辩论方向引入岐途。
因对”面积多少”的争议,显然是特指争议地瞌睡地“面积多少”?
张永平就“证明“地名”问题”,从开庭后一小时24分至38分,即9时24分至10时38分。花了十四分钟。
在此,“面积多少”的争议,显然,应是特指争议地“瞌睡地”面积多少。
是以记载的面积0.4亩,还是实测2.779亩?但,未将此作为辩论焦点。显然是离开了原告诉讼请求。显然是不当的。
方大海在当庭提交的《我的书面陈述意见》中提出了以下五个争议焦点:
1、张兴国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张兴国侵占原告承包地之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
2、方大贵与张兴国所签土地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非法转让、还是合法“流转)?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争执焦点。也是本案定性和适用法律的前提!
3、“瞌睡地”与张兴国称的“大死娃地岩旮旯”是否是同一地、仅是当事人双方称呼不同?
4、“瞌睡地”面积以0.4亩,还是以实测2.779亩认定?
5、本案是否应由法院受理裁判?
我认为,本案未将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非法转让,还是合法“流转”?作为辩论焦点,同时未将“瞌睡地”与协议中所称、也是张兴国主张的“大死娃地岩旮旯是否同一地仅是当事人双方称呼不同,作为辩论焦点是不当的。是本末倒置、犯了方向性错误。
此次审理,从开庭到闭庭,双方各执一词,被告代理人白晶在辩论时,还说原告多次缠诉,质证效果差,也未当庭认证。没有达到“赢的理直气壮、输的心服口服”的社会效果。未当庭认证;张兴国所办砂石厂无土地使用权,无权提出使用权争议也未当庭认证。这是令人遗憾的。
在我为原告代表人方大海所拟并当庭提交的《我的书面陈述意见》指出: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白晶明知张兴国与方大贵签订的“转让”土地《协议书》无效、非法,却将其谎称为合法“流转”。纯属捏造事实、制造谎言、故意混淆视听(不存在开荒、更不存在瞌睡地“流转”)。而白晶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妄图否认侵占瞌睡地),其性质属故意协助委托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十九)项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特别是:这是侵权人代理人白晶教唆张兴国所为,性质恶劣,不能视而不见。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八、该查证的不查。
下列本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张永平同志不查证。
1、付尚伟于2017年9月25日所绘的《现场勘查草图》。
这是付尚伟亲临双方对争议地通知方大海、张兴国到争议地现场—--张兴国所办的新华乡坝子砂石厂现场所绘。
对双方确认的“争议之地”用虚线画出示意图形,并在草图中写明了“争议之地”,特别在“草图”中标注了东南西北方位。
该草图经原、被告双方认可后,并亲自签字认可。
不足和缺陷之处是:未在图中标明瞌睡地的四至与被告张兴国转让协议中所写的“大死娃地岩旮旯”的四至。甚至连地名也未说明。
(见《庭审笔录》第14页)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张钦松提出,对付尚伟所绘《现场勘查草图》双方认可,上面标有东南西北,双方争议地,建议当庭向双方当事人核定。
张永平回答:草图是付尚伟绘的,东南西北我不清楚。是否合法,我们会审查。不要打乱我的思路。我的思路是:重点查明“瞌睡地”与“瞌睡大地”是否是同一地。
此时,是开庭后一小时16分17秒至20分,约4分钟。即当天10时16分。
张永平对此测量表审问的目的是:上面有没有“瞌睡地”,“ 瞌睡大地”的地名!
据方大海说,6月27日中午12点38分,滕素静翠用手机18085802195打电话给他说:今天通知你和方大贵到侵占土地的现场。
因方大贵喝醉了,其妻高八琴方大海及其妻郭连菊于12点57分到瞌睡地。他去时,张兴国已到。张永平和小滕已在瞌睡地(在付尚伟所绘《现场勘查草图》的争议地)。张永平讲这个案子他办。
张问:瞌睡地在哪里,死娃地在哪里?
方大海说:就是这个地方,是同一个地。只是双方说法不同。
张永平问:你们被侵占的土地在哪里?
方大海指给张永平看,说:没有挖过的耕地和这边挖机的位置都是。
张永平说:(………以下张否认,不在此提及)。
张永平又问高八琴:方大贵转让给张兴国的土地是哪里?
高八琴说:我不清楚。听方大贵说:他只卖了他的那一份,但现在一大家人的土地都被张兴国占了。
后来,张永平和他们三人还到方大贵承包土地瞌睡大地去。
张兴国和滕素静翠在原地等他们。
到了方大贵承包证中的“瞌睡大地”。高八琴指到种包谷的地方说:包谷矮的耕地是我家的。张永平当时还拿他手机照了相。
方大海说:张兴国讲方大贵转让给他的土地是方大贵开荒的。张法官你看,这是不是开的荒地?
之后,张永平和他们三人又返回瞌睡地(也是张兴国自己所照的照片他说的死娃地现场之处,付尚伟在此照片上还标有东南西北方位)。
返回瞌睡地(张兴国讲的死娃地转让协议书中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后,方大海还指着瞌睡地与吴吉权交界处石头上涂的红色油漆,说:这是他父亲方守明打的地界记号(标记)。
返回瞌睡地后,张永平未问过张兴国一句话。他也没说话,只在一边看。
方大海讲:据兴隆村委有关人员给他说:当天上午,张永平与书记员还向他们作调查。村里的人给张永平讲:瞌睡地与死娃地是同一个地方,是叫法不一样。
张还问他们:承包证上土地面积和实际面积是否一样?
村委的人回答他: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一样。他家承包证上面积三亩多,实测下来是十亩多。
以上所述,方大海讲:如讲假话,他愿负法律责任!
从方大海上面所言,可以看出:张永平同志带发回重审前合议庭书记员,通知当事人双方到争议地现场,也到了村委,均不在争议地现场向原、被告就“瞌睡地”四至“大死娃地岩旮旯”向双方指界,说明:张永平并非在查原、被告争议之地!
何故?值得深思!
2、对原告提交的2017年7月16日《土地测量记录表》不依法查证,值得深思。
庭审中,张永平同志以“调查是“瞌睡地”与“瞌睡大地”是否是同一地的问题”而出示质证的《土地测量记录表》。
此时:开庭后一时16分27秒—20分(即10时16分—20分)。
(庭审笔录第12页第6至7行前)。
张永平同志说:“土地测量登记表1、没有地名,2、没有四至,3、没有测量单位,4、没有张兴国签字,是不是这样?”
(《见庭审笔录第12页第6至7行)。
(见前述“五、《有关的几个问题》之关于对《土地测量记录表》的查证)。
真是天大的笑话。
什么“没有测量单位、没有镇政府、张兴国签章、没有数据标明?”
这充分说明:张永平同志根本无视原告,提交的对瞌睡地实测面积是2.779亩的证据!
也是偏向被告不公正审理的证据!
什么“没有勘测单位”?“没有张兴国签字”?该《土地测量记录表》上明明写有:“中铁十八局第二施工队协助测量土地”。
至于“没有张兴国签字”,那是因为是新华镇政府、兴隆村委组织对原告承包地“瞌睡地面积实测是中铁十八局第二施工队协助测量。与张兴国无关,他签什么字?
原告在2018年11月16日《上诉状》中说得很清楚。
2017年7月16日,新华镇政府副镇长王道贤组织副镇长梅宇,土管所长生林,派出所罗所长,兴隆村支书张生龙对方守明承包的瞌睡地进行测量。是兴隆村支书张生龙(以上有关人员现还均在)头天通知方大海,叫他和他妈高守飞去现场测量现场。同天也通知瞌睡地相邻农户(如李永志、方守忠、李永刚)。方大海及妻郭连菊、方大贵及妻高八琴、方开勇、方开虎等也到现场。李永志、方守忠、李永刚等也到了现场。张兴国也去现场看。由副镇长梅宇记录。
由于是测量瞌睡地面积,其母代表已故的父方守明,相邻方李永志(瞌睡地界址左抵)方守忠(附近农户),在现场“当事人”在《土地测量表》上签字,确认其真实性。
在《测量记录表》上签字,是第二天在新华派出所办公室签的。是副镇长梅宇派出所罗所长在场所签。张兴国打电话给李永刚,叫他不要签字。当天,方大贵也去了,在派出所外面听见张兴国打电话叫李永刚等人不要签字。副镇长梅宇在该表上签名(记录人)。
如果对《土地测量记录表》查证,作为入额法官的张永平不能不知:应向新华镇政府、村委取证。
为何不去镇政府,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发包方村委调查取证?值得深思!
3、关于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供的争议地现场照片,不对照片上瞌睡地和大死娃地岩旮旯在何处查证。
从2018年8月17日立案时,原被告就向法庭提供了现场照片原件。
双方照片所摄争议地地点完全一致。而在被告张兴国提交的照片上,付尚伟还写上东南西北方位。
开庭审理时,张永平因出于“调查证明地名(瞌睡地、“瞌睡大地”是否同一地)的问题”提出以下一个发问:
审:照片是证明张兴国开办砂石厂的地示但是没有地名?双方是否认可?(见《庭审笔录》第11页倒数第2至3行)。是开庭后1小时9分,即10点9分。
方大海说:照片上面的地方就是张兴国办砂石厂的地方。
张永平说:是的。但是不是瞌睡地我们不清楚。
原告代理人张钦松说:我们强调的是照片上面标的四至。
张永平说:照片上有没有瞌睡地。
张永平为何不当庭就原被告对双方争议地:原告主张的瞌睡地,被告主张的“大死娃地岩旮旯”,由原被告双方指认在照片上何处是瞌睡地、“大死娃地岩旮旯”?
由于张永平不是对双方争议地(瞌睡地,大死娃地岩旮旯)核实查证,而是对原、被告未主张的瞌睡地、瞌睡大地地名的查证。是其查证,是犯了方向性的错误!
4、张永平同志不对张兴国拟写的转让协议书中的“大死娃地岩旮旯”四至及权属查证。
开庭后一小时20分—即9时20分。
张永平说:转让协议并未注明地名,双方是否认可?(见庭审笔录第12页11行)。
庭审笔录如下发言未记:
张永平:讲到瞌睡地和瞌睡大地没有,讲到的是“大死娃地岩旮旯” 。也没有提到是瞌睡地还是瞌睡大地。
如前所述,原、被告未主张瞌睡地和瞌睡大地是同一块地,因此,对有明确土地四至界限和面积的瞌睡地与村民习惯称呼的无面积,四至界限的“瞌睡大地”的“地名”查证,是犯了方向性的错误。
因张兴国所拟的转让土地是“大死娃地岩旮旯”,审判长张永平应该对此的四至面积及土地权属,向被告发问,由其举证证明。但张永平同志不审问被告张兴国。
显然是:无视被告张兴国侵占的瞌睡地就是协议中的“大死娃地岩旮旯的指控。
何故?值得深思!
九、顺便说明的几个问题
1、作风粗暴,对当事人冷硬、横推,特别冷漠,拒绝当事人复印庭审中公开宣读的材料。
据方大海给我说:当天庭审结束后,他向审判长张永平法官要求复印在庭审中宣读、出示的6份《调查笔录》(其中今年6月27日两份,8月30日四份)。
张永平同志当即答复:调查笔录是保密的,不能复印。对白晶在法庭上提交的材料,他说你去找方大贵要。
开庭次日(9月12日上午10点52分,在立案大厅,看见张永平和滕素静翠从法院出来。方大海在大厅外、门岗处方大海仍要求复印法庭上公开宣读的材料(我与他同去、我在大厅也看见)。
9月12日10点37分,方大海打张永平手机18085802218,接不通。方大海说:他把我拉黑了(我在场,见方大海打张永平手机)。
方大海又打滕素静翠手机18085802195接通后,方大海说了一句话:“我叫方大海”,滕素静翠立即挂断了电话。
方大海又打我院监察室0858—5836071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当时,我在立案庭请他们与有关人员联系。拟请他们与肖健院长接通后,由方大海向肖院长直接反映依法复印公开出示材料之事。
立案庭同志说:肖健院长带人出差去外地了。
因方大海无法与张永平用手机联系,16日上午11时7分,方大海发短信给滕素静翠(机号是:18085802195)。内容为:书记员你好,寄给你的推选代表人函我来复印。
方大海说:他按滕素静翠通知“外地原告推选代表人函必须直接寄给她”,方开勇等8人的《推选代表人函》是他们寄给滕素静翠。
同日12时57分,方大海又发短信滕素静翠,内容如下:书记员:当事人有权复印。
同日下午15时22分,方大海打电话给滕素静翠,方大海才仅仅复印了外地原告方开勇、方开龙、方开俊、方开文、方天慧、方林、方开虎、方兴安本人直接给合议庭的八份《推选代表人函》。
以上事实,可以查证。
当张永平同志和书记员滕素静翠要找原告时,主动打电话给方大海,但方大海要求依照民诉法规定复印本案公开审理的材料时,张永平同志、滕素静翠连电话也拒接、其冷硬、横推的作风出乎意外。
我院应该很好整顿一下院风了。
2、不准许当事人方大海复印当庭宣读的六份《调查笔录》是违法的。
稍为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公民“姓名”不是个人隐私。
本案审判长张永平同志及不是本案合议庭书记员的滕素静翠不准当事人方大海复印张永平同志和她下去的六份《调查笔录》,是违法的。
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公民姓名,非隐私。如果是隐私,法院向证人调查其他人。证人告诉办案人,此事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在场,岂不是证人侵犯了证人“隐私”?
按此认识,证人可以用我不能侵犯他人隐私而拒绝回答知情人。如此,公、检、法如何办案?这岂不成了笑话。
即使按张永平同志错误认识,(姓名是隐私)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张永平同志审理本案,不应公开开庭(不公开审理)。否则,将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开审理是严重侵犯他人“个人隐私”!
因此,从公开和不公开审理两方面讲,张永平同志都是违法的。
显然,张永平同志和小滕不准当事方大海复印材料是刁难当事人。
也是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
我认为:张永平同志、滕素静翠同志,应当勇于向当事人方大海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获得他的谅解。并应通知他来复印本案有关庭审公开出示的材料。以挽回不良影响,化解与当事人的纠纷和矛盾。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是“止纷定争”,不是挑起纠纷、引发纠纷。希能对此重视。并应引以为戒。
3、张永平同志不对方大海作为原告16人代表人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如实向被告代理人说明和解释,充分体现了审判长偏袒被告、不公正。
如前所述,原告高守飞等16人早在今6月份已将原告16人推选方大海作为代表人的手续办妥,当时合议庭书记员收到。但9月11日被告代理人白晶在庭审中宣读《民事答辩状》时,歪曲事实称:今天到庭的原告有滥用诉权之嫌,是个别原告的意愿。要求全体原告持本人身份证到法院当着法官的面签订《委托书》、《推荐书》。在庭审中先后两次老调重弹。
其中一次,还由张永平将白晶不实指责之发言重复后叫书记员记录。 现抄录如下:
被代:对推选代表人函发表意见,真实性有异议,应当由全体原告持本人身份证来,当到法官面前签......
(见《庭审笔录第7页倒数第6行至7行)
此时开庭后 1小时13分。即9时13分。
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方人数众多的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因此,共同原告均要到法院亲自推选代表人之说乃奇谈怪论。
但张永平同志不仅不向被告解释:原告代表人方大海的真实性、合法性,还竟然将白晶提出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法列入第五个辨论焦点。
此时是开庭后 2小时22分。即11时22分。
这充分说明:张永平同志偏袒被告、不公正。
4、有选择性出示书证和《调查笔录》无视原告方举证,也证明审理不公平、不公正。
张永平对付尚伟2017年10月30日对方大贵的调查笔录宣读(见庭审笔录第12页倒数第6行前)但不记录方大贵陈述内容。时间是开庭后二小时6分,即11时6分。
其调查付尚伟发问记录就错误:
审:因被告提供了一份协议,该协议张兴国协议把死娃抵岩旮旯转让给被告打砂。(方答:不是)。
张永平同志为何不宣读出示方大贵2018年3月1日《关于签转让死娃地岩旮旯(协议书)的事实经过》、质证?
该“关于签《协议书》的事实经过”该《协议书》具体签的经过,揭露了其中四至是张兴国所写,同时,用事实说明了协议书中的不实之词:其协议书共有7点。其中第一点是:
1、经方大贵指定交界给张兴国。
据方大贵讲:因为该协议是2011年4月16日晚上,张兴国叫方大贵去他家吃饭,喝酒。(当地村民说方大贵是个酒鬼,基本上每天都喝醉)酒后,张拿出写好的协议书叫他签字。拿了六千元给他。后他就回家了。其签协议书经过特别强调“经方大贵指定交界给张兴国”绝无此事,我根本没到现场指认(晚上也不可能去指定交界)。晚上十点左右回家,未同父母说过。此转让协议经过是我代笔所写(是叫他据实陈述)。原因是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时所写。(3月14日市中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显然,方大贵的签协议的事实经过对被告张兴国不利,为何张永平同志能宣读付尚伟的《调查笔录》不当庭宣读方大贵的此书证、质证?值得深思。
5、庭审笔录錯漏严重。
比如,六份《调查笔录》无一字记录;法庭辩论,发言无一字记录;除方大海有书面发言外,双方代理人是口头发言,却违反事实记为详见代理词。将方大海发言《我的书面陈述意见》记为详见代理词!
握手!
六枝特区法院退休的老同志 甘忠荣
2019年9月21日
此《对我院9月11日庭审活动的监督意见》
用特快专递1031035401032号寄肖健院长收;
用特快专递1031035402334号寄曹江洪副院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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