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鸽子大盗”偷57只鸽 获刑两年多

“鸽子大盗”偷57只鸽 获刑两年多


    9月2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宣)“鸽子大盗”张某因犯盗窃罪,近日被厦门市翔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被判退赔受害人近5万元损失。


    21岁的张某,初中文化,没有正当职业,偷鸽是他的一大收入来源。去年12月11日凌晨,他独自一人携带布袋,来到新店镇霞浯村吴先生家,盗走23只鸽子。经鉴定,这23只鸽子价值共计人民币45850元。此后,他又到新店镇珩厝村,作案两起盗走34只鸽子。


    案发后,被害人吴先生偶然得知自己被盗的鸽子竟然寄放在本村一家鸽子店中出售,于是立即报警。随后,警方顺藤摸瓜,抓获了专偷鸽子的张某。


标签:信鸽盗窃
免责声明:本网凡是由用户发布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资料,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并负法律责任。赛鸽资讯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关注赛鸽资讯网微信
鸽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立即注册


    2014-09-25 0:40:25
盗鸽下场啊
赛鸽资讯网声明:
1.本网站所发布的文章及评论仅代表赛鸽资讯网网友的个人观点,不代表赛鸽资讯网的立场。
2.凡本站注明“原创”字样的所有稿件,未经赛鸽资讯网及作者本人同意,不得剽窃、篡名、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使用。若经本站或作者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署上作者的名字,同时注明“来源:赛鸽资讯网”字样,否则,本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剽窃、抄袭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他人在我站的任何剽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概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谩骂、污蔑、诽谤。
5.网友应自觉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
6.网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中的信息内容;对于严重违反发布条款的网友,网站管理人员有权屏蔽其账号。
7.网友应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8.网友发表文章或评论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以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