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赢的官司打输了

该赢的官司打输了 败诉后的反思

陕西省西安市信鸽协会与会员胡刚因一字之差引来的官司,本刊曾作出连续报导。一审判决后,西安市信鸽协会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是原告,被告以及各地鸽会和广大会员都有值得汲取和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国方略,只有按法律办事,世间万事才能有规矩、成方圆。各级信鸽协会以及所属会员也不例外,必须用有关的国家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
本刊在最初报导这场官司时就曾言明,“不是为了猎奇”。今天我们重申,我们所关心、所宣传的侧重点并不是谁胜诉谁败诉,我们只是希望信鸽界上上下下都增强一些法律意识。
国家正在向法制化大步迈进,法律无处不在。
西安市信鸽协会原会员胡刚状告鸽会侵犯其名誉权一案,99年5月21日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束,胡刚胜诉,鸽会败诉。对此结局,西安市鸽会领导一班人及广大会员都感到不满和遗憾……
为什么该赢的官司打输了?西安市鸽会领导班子对此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深刻反思了此次败诉。
此案原由是:西安市鸽会研究决定在97年开始使用微机报到手段,同时于96年8月30日发出通知,要求全体会员重新填报登记表,并强调为了准确进行以办事处为测算点的数据输入工作,会员本人的鸽棚座落地及所在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填写清楚,填写不清、不详或填写错误,所涉成绩一律无效、责任自负,弄虚做假,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会员胡刚在重新填报登记卡时,将自己鸽棚所在街道办事处填写为另一街道办事处,因此,微机中输入的胡刚鸽棚空距比其鸽棚实际空距远了1.32公里,从97年至98年春的市鸽会各项比赛中,胡刚就是利用这1.32公里的优势,与鸽友们进行着昧心的竞争。纸包不住火,鸽友们的怀疑和鸽会认真的核查,使那张不光彩的登记表暴露出来,为了严肃纪律,维护公正竞赛,西安市信鸽协会于98年8月4日作出决定并发布公告:“经核查,我会会员胡刚97年春所申报的办事处与鸽棚所在地址不符,造成归巢鸽成绩不实,给鸽会工作带来不便,在会员中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市鸽会决定取消胡刚97年和98春赛中的所有成绩,提出警告,限其于98年9月30日前将所获奖品奖金全部退回,逾期不退,停赛两年。”
98年8月,胡刚以西安市信鸽协会违反国家体委有关体育竞赛及信鸽竞翔规则,擅越职权取消业已生效之竞赛成绩,侵犯其名誉权等理由将西安市鸽会告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两审终结、结案。
此案原本并不复杂,胡刚利用亲手填报的不实地址参与竞翔,鸽会据实予以纠正处理是理所当然的,另外鸽会所发公告中并无侵害胡刚名誉之措词,官司应该是鸽会赢的,但确实是输了,输在哪里?为什么输?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反思:
一、鸽会一级社团组织,只建立了一些竞赛规程、会 员守则等相关规章,至今没有一个规范全面的实施章程,造成处理胡刚填表不实事件的法律依据不足,又由于忽视了公告发出后的送达本人,应诉文件准备不足等事宜,致使法庭上处于被动。
二、鸽会管理工作不细致,在审查核实登记卡时,太相信填报人而放松了登记卡输入微机前的核对,致使胡刚的虚假成绩得已生效。
三、中鸽协及地方鸽会至今尚无信鸽竞翔计算机管理办法和配套的专用软件,致使一些数据资料输入后不易变更,造成了即便成绩是虚假的,其责任都只能追究到鸽会管理上的失职。
四、胡刚本人是律师,又在省鸽会主管科研,既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深知赛鸽过程中的细微之处,鸽会的一班人法律法规措词模糊,不善严密的逻辑推理,使鸽会在法律专业用语和事实陈述上有理讲不清。
今天,将这一事件的始末及我们的反思写给鸽界,为的是警醒我们自己,也希望能对兄弟鸽会的基本建设起到一点作用,更欢迎广大鸽友对我们的反思进行评论和指点。
官司我们是输了,但我们赢得了全体会员的信任和支持,对严肃信鸽比赛的公正与公平做了我们应做的贡献,而胡刚虽然是官司赢了,却输掉了他应有的东西——一个会员对信鸽竞翔公正、严肃的鸽德,希望今后再不要发生类似不愉快的事情。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节录)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胡刚在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八年春之间参加的市鸽协组织的各项竞翔活动中,均按竞赛规则和规程的规定参赛,未有违规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胡刚所获得的成绩业已生效,西安市信鸽协会以胡刚填写的会员登记卡及入会登记卡上办事处与鸽棚所在地址不符,造成归巢鸽成绩不实,公告“取消胡刚九七赛和九八年春赛所有名次,对其行为提出警告,限其于98年9月30日前将所获奖品、奖金全部退回,逾期不退,停赛两年”的行为与法不据,侵害了胡刚的荣誉仅,也给胡刚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胡刚请求西安市信鸽协会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荣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荣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是与公民、法人身份相关的人身权利,其受我国民事法律所调整,人民法院对侵犯荣誉权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胡刚与西安市信鸽协会的纠纷,系由西安市信鸽协会所发“公告”引发的诉讼,并非体育竞赛中发生的纠纷,故上诉人所称此纠纷应按体育竞赛纠纷的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辩称与法相悖,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西安市信鸽协会侵犯了胡刚的荣誉权,判令其赔礼道歉、恢复荣誉、撤销公告,并无不当,亦不存在变更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西安市信鸽协会在未经法定程序和无权处置的情况下,即公告取消胡刚比赛成绩,侵犯胡刚的荣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西安市信鸽协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冯利全
         代理审判员:范兰
         代理审判员:刘国强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邹守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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